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二)取消指導公證員考試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管理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七)加強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二)指導監督全省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省勞動教養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統戒毒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管理全省社區矯正工作。
(五)擬訂全省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省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我省設立的國外(境外)律師機構。
(七)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參與省內有關司法行政立法工作;負責仲裁委員會的登記;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九)負責全省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省“12348”法律服務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司法行政高等職業教育工作;管理省屬監獄勞教系統和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協助市委管理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配合做好法律服務等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負責廳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和省屬監獄勞教系統廳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指導協調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承辦國際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十五)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物資裝備。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3個職能處室和政治部。其中:政治部歸口管理警務人事處、組織教育處。(一)辦公室。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檔案、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理論調研和信息工作;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會務、電子政務、機要、保密、文印、收發、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處。擬訂全省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普法教育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省普法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師管理處。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省律師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核准和備案工作;負責全省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變更和撤銷;指導監督全省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國外(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我省設立和我省律師事務所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
(四)公證管理處。指導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省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負責全省公證員執業審批;指導監督全省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公證協會工作。
(五)基層工作處。制定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省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承擔省歸正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法制處。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省內有關立法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全省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七)司法鑑定管理處。指導監督司法鑑定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主管全省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審批工作,遴選和管理省級司法鑑定機構;指導全省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質量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省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司法鑑定科技開發、推廣、套用及對外交流合作。
(八)監獄勞教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處(掛防範與處理邪教問題指導處牌子)。指導監督監獄、勞動教養、戒毒和社區矯正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省監獄、勞動教養和戒毒工作;指導管理全省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維穩和信訪工作;承擔省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國家司法考試處(對外稱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負責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查處全省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負責全省法律職業資格審查和資格證書發放及備案工作;指導司法行政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十)審計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工作;負責省屬監獄勞教系統廳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實施省級專項經費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計財裝備行政處。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建和裝備配備規劃;監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及基建投資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物資裝備;負責機關預決算及財務管理,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及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警務人事處。指導監督幹部人事、警務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管理省屬監獄勞教系統、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協助市委管理市司法局領導班子和市屬監獄正職領導幹部;協助機構編制部門和公務員管理部門做好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和公務員錄用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教育處。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和領導幹部政治理論教育工作;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幹警、法律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省法律援助中心(掛法律援助工作處和省“12348”法律服務中心牌子)。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正處級)
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由省司法廳領導和管理。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勞動教養工作和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制定全省勞動教養工作、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設定、布局、規劃工作建議;指導監督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負責省屬勞教系統民警職工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管理省屬勞教所領導班子;指導省屬勞教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指導全省勞教系統民警隊伍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省屬勞動教養場所、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基建、財務、裝備和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負責省屬勞教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省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五、人員編制
省司法廳機關編制137名(含省法律援助中心編制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處級領導職數43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機關編制41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2名,政治部主任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六、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監獄管理局。(二)主管浙江警官職業學院。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七、現任領導
趙光君:黨委書記、廳長,兼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一級警監季培軍:黨委副書記、副廳長、巡視員(正廳級)
陳志忠:黨委委員、副廳長
李會光:黨委委員、副廳長
俞世裕:黨委委員、副廳長
周松林: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陳 鍾:黨委委員、副廳長
朱曉曄: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三級警監(副廳級)
呂昭華:黨委委員、浙江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二級警監
吉永根:黨委委員、浙江省勞動教養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二級警監(副廳級)
周祖勇:黨委委員、浙江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黨委書記,二級警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