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

《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是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制定的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察工作。

第三條 考察工作貫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考察對象是指按公務員招考公告規定比例確定的考試入圍、體檢合格人員。

第二章

考察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指導、監督、協調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招錄機關具體實施。

第六條 在實施考察時,應當選派2名以上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組成考察組。

第七條 考察組成員與考察對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或其他執行公務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 考察組成員在考察工作中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客觀公正,不得弄虛作假、歪曲事實;

(二)集體議事,不得以個人意見替代考察組集體意見;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況和考察對象個人隱私;

(四)清正廉潔,不得收受禮金、禮卷和禮品,接受宴請等。

第九條 對於確需到國(境)外進行考察的,可以委託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實施。

第三章

考察的內容和標準

第十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及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職迴避等方面的情況,複審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考察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考察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並應在考察期內作出。

第十二條 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有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

(二)曾受到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處分、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的;

(三)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或近兩年內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或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曾被有關部門認定參與邪教、吸毒、色情、盜竊、貪污、賄賂、詐欺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受行政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受黨、團內警告未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在高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七)近兩年內,在事業單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而被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未滿一年的;

(八)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在招錄過程中有違紀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有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考察期結束後3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式仍未終結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考察結束後,對考察對象有反映或舉報的,招錄機關要進行認真核實。必要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會同招錄機關調查核實,由招錄機關重新作出考察結論。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式

第十四條 考察一般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查閱檔案、同考察對象面談,以及聽取所在學校、工作單位、社區(村)情況介紹等形式進行,必要時可組織民主測評。

第十五條 考察的程式:

(一)成立考察組,組織成員學習、熟悉考察規定和有關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必要時可發布擬錄用人員考察預告;

(三)到考察對象的學習、工作單位進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單位深入了解情況,必要時可以和考察對象本人核實相關情況;

(四)考察組撰寫考察報告並提出考察結論建議,招錄機關對考察報告進行研究並作出考察結論;

考察報告作為公務員錄用審批的申報材料,必須有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考察報告所附的證明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要求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

(五)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並應告知其對考察結論如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考察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錄用考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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