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基本素質,保障公民和招錄機關在公務員錄用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組部、人事部《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錄用公務員可採取按職位招考或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和面試;
(四)體檢與考察;
(五)公示、審批。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其他招錄機關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面向少數民族報考者的職位。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實行的優惠政策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
(三)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及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監督下,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公務員錄用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或者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章 錄用計畫與招考公告
第十一條 錄用公務員一般每年舉行一次。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應根據規定的編制數額和職位空缺情況,按照最佳化結構、適量補充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擬定公務員錄用計畫。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額、實有人數;
(二)擬錄用名額、職位及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省級招錄機關和省級直屬機構的公務員錄用計畫,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設區的市級招錄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計畫,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縣級以下招錄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計畫,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經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並匯總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錄用計畫,應商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匯總,由省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在組織報名7天前,通過公務員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和錄用名額;
(二)招考的範圍、對象,報考的資格條件及報考時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式;
(四)筆試開考比例、面試比例、體檢考察比例;
(五)報名時間、方法以及筆試日期;
(六)筆試科目及筆試、面試後考試總成績合成的計算方法;
(七)遞補的情形和方法;
(八)其他須公布的相關事項。
設區的市級及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應報經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後發布。
第四章 報名及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迴避情形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按招考公告規定參加報名。報考者向招錄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準確、有效,並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招考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初審,在規定時間內確定其是否具有報考資格。通過初審的報考者,應按招考公告的規定確認其報考申請。
招考職位的確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要求的,省、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適當調整該職位的錄用名額,並通知有關報考者。
第五章考 試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定。
第二十四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定筆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並予公布。
筆試科目試卷命制及全省筆試考務工作的組織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考試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筆試結束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划定合格分數線,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定,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並公布面試人選。
面試前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組織招錄機關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複審。招錄機關按招考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對面試人選提交報名申請材料的證件(證明)原件進行審查,複審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取消其面試資格。面試人選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複審的,視為放棄面試資格。
第二十六條 面試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每個組不少於7名成員。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面試的??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按特殊職位公務員錄用方法錄用:
(一)因職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職位所需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章 體檢與考察
第二十八條 面試結束後,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公告規定比例合成、公布總成績。按職位招考的,由招錄機關按招考公告的規定,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並公布體檢人選。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由招錄機關根據招考公告規定的程式確定並公布體檢人選。第二十九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做出體檢結論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體檢人選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資格。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等級應不低於原體檢醫療機構。
體檢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定從高分到低分從體檢合格人員中確定並公布考察人選。體檢不合格者被取消考察資格的,由實施體檢工作的機關告知本人。
第三十條 考察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及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核實被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考察內容和程式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浙人發〔2008〕58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示與審批
第三十一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機關按規定程式辦理錄用報批手續;對反映有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的問題並查有實據的,招錄機關不予錄用並告知本人;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招錄機關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二條 省級招錄機關和省級直屬機構的擬錄用人員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擬錄用人員,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垂直管理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匯總,由省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設區的市級招錄機關的擬錄用人員,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以下招錄機關的擬錄用人員經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被錄用的人員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發給錄用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被錄用人員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錄用。
第三十四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其參加公務員初任等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後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或本人提出不適宜在招錄機關工作的,經原錄用審批機關批准,取消錄用。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法對公務員錄用工作進行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六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或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從事面向社會的錄用考試培訓活動的;
(六)違反錄用工作紀律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報考者違反錄用紀律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體檢資格和考察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報考者對有關機關取消其考試資格、考試成績、面試資格、考察資格或公示後不予錄用等不利於報考者的決定有異議的,有向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對公務員錄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廳下發的《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浙人乾〔1996〕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