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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浙政發〔2014〕28號統一編號:ZJSP00-2014-0016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現將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就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保障人民生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堅持覆蓋城鄉、惠及全民,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個人參保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健全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完善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機制。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參保範圍
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個體勞動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省政府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省財政按照省定基礎養老金標準,對兩類一至六檔地區分別給予100%、90%、80%、60%、40%、20%的補助。國家補助標準超過省財政補助標準的地區,省財政按國家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參保人所在市、縣(市、區)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8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繳費,按當地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部分或全部補貼。繳費補貼的具體辦法及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四、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市、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息。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餘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五、待遇標準和領取條件
(一)待遇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定為每人每月100元,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適時作出調整。市、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可在全省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計發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累加計發: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和高齡老人補貼等按原規定執行。
(二)領取條件。具有本省戶籍,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省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繼續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本意見下發前,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待遇領取可按原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漏、不錯。
六、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一)轉移接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二)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三)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凡已參加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其老農保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併享受,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並繼續參保繳費,其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其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參保關係。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將老農保參保關係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各地要加快推進老農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並軌,認真做好資料整理、基金合併、管理服務等工作。
(四)與其他保障待遇的銜接。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精減職工、計畫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與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複享受。
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銜接並軌辦法。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也可以由當地政府委託有關機構徵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市、縣(市、區)為單位,納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最佳化銀行存款結構,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進一步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八、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進一步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基層經辦力量,強化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長期妥善保存。各級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設備、經費保障。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要配備專職人員,村、社區要落實代辦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實時聯網;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九、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訂、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修訂完善當地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