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規劃

流域規劃

流域規劃 (watershed planning), 以江河流域為範圍,研究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為中心的長遠規劃。是區域規劃的一種特殊類型,國土規劃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內容為:查明河流的自然特性,確定治理開發的方針和任務,提出梯級布置方案、開發程式和近期工程項目,協調有關社會經濟各方面的關係。

定義

流域規劃與地理學關係密切,同其中水文地理學、農業地理學、工業地理學、交通運輸地理學聯繫更多。按規劃的主要對象,流域規劃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江河本身的治理開發為主,如較大河流的綜合利用規劃,多數偏重於乾、支流梯級和水庫群的布置以及防洪、發電、灌溉、航運等樞紐建築物的配置;另一類是以流域的水利開發為目標,如較小河流的規劃或地區水利規劃,主要包括各種水資源的利用,水土資源的平衡以及農林和水土保持等規劃措施。

發展簡況

流域規劃始於19世紀,1879年美國成立密西西比河委員會,進行流域內的測量調查、防洪和改善航道等工作,1928年提出了以防洪為主的全面治理方案。以後如美國的田納西河、哥倫比亞河,蘇聯的伏爾加河,法國的羅納河等河流,都進行了流域規劃並獲得成功,取得河流多目標開發的最大綜合效益,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發展。

中國自50年代開始,對黃河、長江、珠江、海河、淮河等大河和眾多中小河流先後進行了流域規劃。其中一些獲得成功,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積累了可貴的經驗。但也有一些流域規劃,因基礎資料不夠完整、可靠、系統,審查修正不夠及時,未起到應有的作用。70年代末以來,對一些河流又分別進行了流域規劃複查修正或重新編制的工作。

規劃原則

江河流域規則的目標大致為:基本確定河流治理開發的方針和任務,基本選定梯級開發方案和近期工程,初步論證近期工程的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能性和經濟合理性。各個國家不同時期的規劃原則有所差別。中國水利電力部於1982年制訂的《江河流域規劃編制規程》規定:①貫徹國家的建設方針和政策。處理好需要與可能、近期與遠景、除害與興利、農業與工業交通、整體與局部、幹流與支流、上游與下游、滯蓄與排洪、大型與中小型、以及資源利用與保護等方面的關係。②貫徹綜合利用原則。調查研究防洪、發電、灌溉、航運、過木、供水、漁業、旅遊、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現狀和要求,分清主次,合理安排。③重視基本資料。在廣泛收集整理已有的普查資料基礎上,通過必要的勘測手段和調查研究工作,掌握地質、地形、水文、氣象、泥沙等自然條件,了解地區經濟特點及發展趨勢、用電和其他綜合利用要求、水庫環境本底情況等基本依據。

主要環節

包括河流梯級開發方案和近期工程的選擇。河流梯級開發方案的擬定遵循下列基本原則:①根據河流自然條件和開發任務,在必要和可能的前提下,儘量滿足綜合開發、利用的要求。②合理利用河道流量和天然落差。③結合地質地形條件,選擇和布置控制性調節水庫。④儘量減少因水庫淹沒所造成的損失。⑤注意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近期工程的選定要考慮下列基本條件:①具有較多較可靠的水文、地形、地質等基本資料。②能較好地滿足近期用電和綜合開發、利用的要求,距離用電中心較近的、工程技術措施比較落實的、建設規模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工程,則在經濟上比較合理。③對外交通比較方便。④施工條件比較優越。⑤水庫淹沒所造成的損失相對較少。

規劃要點

1. 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

2.流域範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係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3.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4.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徵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6.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划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划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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