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國家實行有計畫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即在兒童出生後的一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多數疫苗有較嚴格的接種時間間隔規定,如果沒有《兒童預防接種證》,家長就無法提供巳接種過疫苗的名稱和具體的接種時間,僅靠回憶是不可靠的。所以,家長要及時辦理和妥善保管好孩子的《兒童預防接種證》,留意接種證上的預約時間並按時接種。由於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時帶孩子進行預防接種時,要在下一個預防接種日,帶孩子主動補種。如兒童因故遷移、外出、寄居外地,可憑《兒童預防接種證》到遷移後的寄居地預防接種門診繼續完成規定的疫苗接種。當兒童的基礎免疫與加強免疫全部完成後,家長應保管好《兒童預防接種證》,以備孩子入托、入學、入伍或將來出入境時查驗。如有遺失請及時補辦,以免在預防接種時出現麻煩。
補辦《兒童預防接種證》辦法:
如果從未接受過預防接種(即打預防針),應到現居住地的鎮衛生院或街道衛生服務中心補證、補種。
如果巳有打過預防針,但《兒童預防接種證》遺失了,應及時到原接種點補辦《兒童預防接種證》。
如果原來在外地打過預防針,又無法從原接種點補辦《兒童預防接種證》的,家長應出具該兒童最後一次接種疫苗的名稱、時間和在集美本臨時居住地的連續時間,由父、母簽名確認的文字憑據,以便接種人員根據不同疫苗的間隔要求酌情補種並補證。
主動給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證是家長的義務,建立和管理兒童預防接種證是法律賦予衛生和教育部門的職責。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您的孩子、祖國的未來鋪設健康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