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損傷鑑定時限

活體損傷鑑定時限是受傷者損傷後適宜做法醫學鑑定的時間,從醫學和法律角度評 定損傷的最適宜時間。鑑定時限雖無具體規 定,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五條規定,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在判決前完成。需根據損 傷程度、受傷者恢復情況,以及鑑定目的等 來確定。總的原則是:鑑定結論不受時間變 化影響時,即可進行法醫學鑑定。對於判定 致傷物、成傷方式等鑑定,應儘早進行。

對於評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主要有兩種情況:①根據原發性損傷即可做出損傷程度評定的案例(如損傷致肝破裂、腸破裂等),傷後即可進行鑑定;②須根據損傷的後果來評定損傷程度的案例(如神經、肌腱損傷等),醫療終結後方可進行鑑定。對於評定傷殘程度的鑑定,均須在醫療終結後進行。(劉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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