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8——1976.12,運城地區設計室技術員;
1977.01——1979.08,北京大學地理系學生;
1979.09——1983.05,山西省城建局幹部;
1983.04——1984.04,山西省建設廳規劃處助理工程師;
1984.05——1985.02,山西省建設廳規劃處副處長;
1985.02——1987.02,山西省平魯縣副縣長;
1987.02——1988.12,山西省建設廳人事處處長;
1988.12——1991.10,朔州市朔城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1.10——1996.05,長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1994.09—1995.07,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6.05——1998.03,山西省建委副主任、黨組成員兼省房改辦主任;
1998.03——2003.04,山西省建材工業局(山西省建材工業公司)局長(經理)、黨組書記;
2003.04——2004.03,山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正廳級);
2004.03——2005.03,山西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正廳級);
2005.03——2009.05,山西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9.05——2012.01,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2.01——2016.02,山西省陽泉市委書記。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3日,據山西省紀委訊息: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陽泉市委書記洪發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2月,據山西省紀委訊息,經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紀委對第十屆山西省委委員、山西省陽泉市委原書記洪發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洪發科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長期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供家人使用,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洪發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省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洪發科開除公職處分,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洪發科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3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共山西省第十屆委員會原委員、陽泉市委原書記洪發科(正廳級)決定逮捕。
判決執行
2018年4月,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執行裁定書,洪發科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已被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現服刑中。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晉09刑初39號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7年10月,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追繳洪發科違法所得時,決定對洪發科以第三人王改娥名義購買的太原濱河西路匯錦花園房屋一套進行拍賣。
此外,因洪發科將其違法所得借用第三人郭春英等名義辦理銀行卡或存單,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偵查期間均已凍結上述存款。2017年3月,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劃撥洪發科及第三人郭春英、郭春華、王海崗等30餘人名下的銀行存款298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