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作家協會

1949年10月19日,洛陽市第一屆文代會召開,文聯成立。在市文聯第一次執委會上成立文學部、美術部、音樂部及戲劇部。文學部是作家協會前身,後文學部改稱文學研究會。1957年以後,各協會停止活動。1961年,重新組建了文學等5個工作者協會,直到“文化大革命”。1984年5月,洛陽市第五次文代會召開,建立和恢復了文學工作者協會。1990年3月改稱洛陽市作家協會。

概述

上世紀90年代至本世紀初,洛陽市作家協會主要以文學創作筆會、作品研討會、報告會、座談會以及採風採訪等活動形式為載體,團結、組織、支持、幫助廣大會員進行文學創作和研討。10年中,組織或參與組織較大文學活動28次,會員出版專著統計有180餘部。

本世紀以來,洛陽作家出版印刷作品集的數量呈明顯的迅速遞增趨勢。2003年以前,洛陽作家每年出版作品集情況約為20部左右,2004年以後,逐年大幅度增加,2008年和2009年統計已分別達到近60部。需要說明的是,由於統計渠道的原因,實際數字還會超出統計的數量。

同時,作家寫出了大量的文學作品,發表於國內和海外報刊。

通過對出版作品集各類體裁數量分析,洛陽作家中,詩歌和散文創作表現了強勁的勢頭。小說創作表現出重要的潛力,其中長篇小說雖然不多,但作者較為集中,而且多為出版社商業運作出版。有的在大陸著名出版社發行後,又被台灣等地區出版社出版。

至2011年底,洛陽市作家協會在冊會員總計828人。

在冊會員中,加入河南省作協的會員256人,加入中國作協會員18人。

領導機構

主 席 梅意辛

副主席 李余良 劉建超 孫建邦 呂太增 趙克紅 王鼎三 王建文 寇興耀

秘書長 王小朋

副秘書長 李國英(2012.6) 餘子愚(2012.6)

理 事 蔡慧嵐(女) 崔永照 鄧紅玲(女) 丁 麗(女) 段 惠(女) 董現龍 龔麥煥 郭金龍 韓國平 韓宏蓓(女) 韓曉玲(女) 侯運通 胡社橋 黃源娟(女) 蔣正平 寇興耀 李紅都(女) 李少詠 李耀曾 李緋緋(女) 李向陽 李秀森 李現森 李余良 劉建超 梁靈霞(女) 盧浩林(女) 呂太增 買應帥 梅意辛 梅利霞(女) 喬仁卯 曲煥平(女) 阮德勝 任 見 商玉玲(女) 孫建邦 譚 瀅(女) 王鼎三 王海燕(女) 王建文 王勝文 王小朋 吳文奇 胥 琰 徐根鵬 楊曉紅(女) 楊 岩 張光傑 張國軍 張 華(女) 張 麗(女) 張文豪 張相正 趙跟喜 趙宏欣 趙克紅 趙希斌 周劍虹(女) 朱懷金 郅敬偉(共61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洛陽市作家協會是中共洛陽市委、洛陽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洛陽市作家自願結合的全市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洛陽市作家協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和組織全市作家及文學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把我國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把洛陽建設成文化強市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洛陽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洛陽市作家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第五條 洛陽市作家協會是洛陽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河南省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洛陽市作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作家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和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和文學藝術學養。

(二)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和革命文學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對優秀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鼓勵。

(三)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不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四)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鼓勵和幫助作家從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民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為建設和諧文化、建設和諧社會的思想道德基礎作出貢獻。

(五)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六)推進文學交流,促進並加強與省內外城市,以及台灣省、港澳地區和海外僑胞中的作家、文學團體的聯繫,深化交流,增進友誼,促進洛陽文學繁榮發展。

(七)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加強會員自律,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八)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及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九)對洛陽市轄各縣(市)區作協、企業作協、行業作協進行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完成河南省作家協會和洛陽市文聯下達的各項任務;廣泛聯繫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文學的文學社團,做好業務由本會主管的全市性文學社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個人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加入洛陽市作家協會的意願;在市級以上報刊或出版社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數量和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著作,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個人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作品原件或複印件;經縣(市)區、企業作協,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駐豫部隊團以上單位同意;經本會主席團會議審議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辦理入會登記手續並領取會員證。

團體會員入會需書面提出申請,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洛陽市作家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參加本會活動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創作成果、著作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受本會委託,負責代為聯繫本會在該地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違法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產生理事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代表大會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並組成主席團。理事會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負責召集。

主席團聘任秘書長1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可聘任副秘書長1-2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視必要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名譽主席、顧問由主席團聘任。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財政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文學事業的發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洛陽市作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LUOYANG PROVINCE WRITER'S ASSOCIATION;簡稱:洛陽市作協。

本會地址在洛陽市文聯。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10日洛陽市作家協會第五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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