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務派的法律思想
中國近代史上清王朝統治集團中的一種反動思潮。洋務派產生於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是清王朝統治集團與外國資本主義侵略勢力相互勾結的產物。它的基本主張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礎上,增添一些資本主義的皮毛,即所謂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與此相應,洋務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張是禮、法並用,寬猛相濟;以綱常名教為本,在中國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礎上,採用若干西法,以適應鎮壓農民起義與辦洋務的需要。在洋務派的人物中,其法律思想較具代表性的有曾國藩(1811~1872)、李鴻章 (1823~1901)、張之洞(1837~1909)、劉坤一(1830~1901)等。
維護綱常名教 當太平天國農民起義(見洪秀全)猛烈衝擊清王朝統治秩序時,曾國藩呼籲地主階級共同來維持綱常名教。他說:“自唐、虞、三代以來,歷世聖人扶持名教,敦敘人倫,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19世紀末,資產階級改良派發動變法維新運動,張之洞也以封建秩序衛道士自居,寫了《勸學篇》,宣揚“三綱為中國神聖相傳之至教,禮政之原本”,頑固地以綱常名教對抗維新派興民權的思想。在綱常的名義下,維護清王朝現存的統治秩序,是洋務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出發點。
禮、法並用,寬猛相濟 曾國藩、張之洞等人一般都具有禮治、隆禮的觀念。曾國藩鼓吹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應一秉於禮。他認為“禮”可以將人人納於軌範之中,從而起到鞏固清王朝統治的作用。所以,他在用刀兵峻刑血腥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的同時,又大講復禮、隆禮。在禮治的觀念下,他們有時也主張對於良民的一般獄訟,應稍示寬仁。1901年,張之洞和劉坤一在其會奏中,向清廷提出“恤刑獄”的建議,指出這是關係結民心御強敵之事,顯然是想藉此以緩和階級矛盾,籠絡人心。
但是他們並非單純主張寬仁,而是主張禮、法並用,寬猛相濟。尤其是在發生農民起義時,則都強調要濟之以猛,兼用申、韓之術。曾國藩就提出:子產、諸葛亮、王猛,“皆用嚴刑,以致安”。因而主張用嚴刑峻法和血腥屠殺去撲滅農民起義。李鴻章對於農民起義和一切可能危及清王朝統治的行為,也力主從嚴懲辦。他曾建議郭嵩燾:“粵中亂民極多,宜用重典”。張之洞同樣主張懲亂民要以剛斷疾速為功。
中體西用 洋務派雖以封建衛道士自居,但又認為在“萬國交通”的形勢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應稍事變通。為適應辦洋務的需要,他們主張在以綱常名教為本的前提下,可適當地採用西法。如曾國藩提出“道”、“禮教”是不能改變的,但在器械、財用、選卒等方面,則不必拘泥於故跡陳規。李鴻章也講要自強則必先變法,並且吹噓辦洋務是“聖之時”。根據這種觀點,奕、曾國藩、李鴻章等人,除了進行造船制炮、辦同文館、譯西書等活動外,在法律領域也開始採用西法。由於辦理外交事務的需要,他們首予重視的是“公法學”。為此,他們聘請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1916)任同文館國際法教習,並出版了丁韙良、傅蘭雅(英國人,1839~1928)等人翻譯的有關國際法的書籍。李鴻章還建議派員赴西歐學習“公法學”。
張之洞對曾國藩、李鴻章的主張,又有所發展。張之洞從“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這一觀點出發,提出:“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法者所以適變也,不必盡同”。“夫不可變者倫紀也,非法制也;聖道也,非器械也;心術也,非工藝也”。在不違反紀綱倫常的條件下,他也認為可適當采西法,而他首先考慮的也是“公法學”。他感到在辦理中外交涉時,中國缺乏諳熟公法的人,於是建議清朝廷應講求“公法之學”,“以資自強而裨交涉”。1901年,清廷作出“變法”的姿態。張之洞、劉坤一在其籌議變法的會奏中,又進而提出參酌西律,改進中國法律制度的建議。以“恤刑獄”為名,擬定了“禁訟累”、“省文法”、“省刑責”、“修監羈”、“重眾證”、“改罰鍰”等 9條“變法”措施。其中的省刑責、修監羈、改罰鍰等項,系參照西法而提出的。關於採用西律,他們則建議清政府聘請西方各國的“名西師”,博採各國法律,為中國編纂礦律、路律、商律及交涉刑律。這也是從辦洋務的需要考慮的。
1907年清王朝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編纂了一部《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該法有些條文同中國的封建綱常倫理有所牴觸,引起了張之洞的反對。他指責這部訴訟法“於中法本原似有乖違”,“壞中國名教之防”,“悖聖賢修齊之教”,“綱倫法,隱患實深”。於是他又重申修訂法律,“仍求合於國家政教大綱”,仍須按“有體有用,先體後用”的精神辦事。可見洋務派的“變法”和採用西方法律是極有限的,同資產階級改良派採用西法的主張有著原則的區別。
屈從外國,損害中國司法主權 洋務派成員的情況比較複雜,他們同外國資本主義侵略勢力之間的關係也比較複雜。他們為了保護本集團的利益和維持清王朝現存的統治局面,同外國殖民勢力既相勾結,又有一定的矛盾。而且,近代中國是由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共同支配的半殖民地社會,洋務派或其中的某一集團同某一外國資本主義侵略勢力的利益相一致時,又可能同另一外國的殖民利益發生矛盾,對另一外國的侵略行為表示異議或採取抵制的行動。但是就其處理中外關係的基本傾向而言,則是力求維持和局,在西方列強的壓力下,屈從外國,損害本國主權及民族利益。曾國藩、李鴻章等人在辦理涉外案件時,所恪守的原則就是守定所謂的“和議”,委曲求全。譬如,曾國藩辦理天津教案時,在外國殖民者的恫嚇要挾之下,處處屈從忍讓,以殺戮中國人民20人,處罰天津地方官,賠償數萬元的代價,去滿足殖民者的無理要求,使中國的司法主權受到損害。李鴻章在辦理雲南馬嘉理案件時,辱國喪權更甚於前者,被迫簽訂《中英煙臺條約》。除“懲凶”、賠款等以外,該條約還規定,凡是中國發生的有關英國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使館有權派人前往“觀審”,如果“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這就給予了外國人進一步干預中國司法審判的權力,使中國主權再次受到損害。在義和團運動發生時,張之洞、劉坤一則通過買辦官僚盛宣懷與各國駐上海領事,商定所謂《東南互保章程》,與外國資本主義侵略勢力聯合,反對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這些言行,顯示了洋務派的法律思想是具有一定的買辦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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