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待遇

對於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死亡,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或者說是否應該給付有關待遇? 這個問題很多諮詢者經常提及,很多網友也經常熱心的回覆,但是往往是“好心”過了頭,忽視了“謹慎負責”。

內容

現就北京職工非因工亡,在法律上所能享受的基本待遇列明如下,供參考:

1、自2009年起,北京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包乾使用。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準。

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自2010年7月1日起,最低工資北京執行960元/月。

附有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第四十五條 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併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滿六十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

四、孫子女年未滿十六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3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畫單列企業:

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準,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準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準。

二、所需資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執行。

4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經市政府批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我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準做如下調整: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乾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修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治喪費開支標準的通知》[(86)財政行字第535號]和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4)639號]同時廢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準補發差額。

七、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範圍問題。

八、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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