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泰科發〔2015〕70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泰山科技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市屬及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泰山科技創業資金管理,推進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支撐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泰安市泰山科技創業資金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泰山科技創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拓寬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提升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扶持企業發展壯大,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按照《關於加快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意見》、《泰安市“十二五”財源建設規劃》和《泰安市“十二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有關要求,設立泰安市泰山科技創業資金(以下簡稱科技創業資金),作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二條 科技創業資金主要通過貸款擔保(含專利權質押貸款)、擔保補助以及風險補償等方式,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第三條 科技創業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市財政籌措的資金;
(二)從社會吸納的資金;
(三)本資金的增值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四條 科技創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信申請、公開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正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範圍及重點
第五條 科技創業資金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對下列企業、項目優先支持:
(一)技術水平高、持續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產品市場和效益前景好,完成市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並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
(二)對我市主導產業、重點產業發展有推動作用的項目。
(三)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帶動性、滲透性強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及方向性技術、高附加值的項目。
(四)有望形成新產品、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特別是近兩年獲國家、省和市各類科技計畫立項支持的項目。
(五)科研院所整體轉制為科技型企業的研發項目,產學研相結合項目及海外留學人員攜帶的具有產業化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
(六)利用高新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嫁接改造的項目。
(七)創新作用突出,對推動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作用且實施效益顯著的專利技術項目。
第六條 科技創業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高的技術創新水平,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無智慧財產權糾紛。
(三)項目應具有一定的成熟性。
處於研發階段的項目,應擁有已被專家認可的創新性較高的實用技術,有明確的技術路線和產品構想,並有明確的市場套用目標。
處於中試階段的項目,應已成功生產樣品或樣機等,並有完整、合理的工藝路線以及有效的生產和市場行銷計畫。
處於規模化開發階段的項目,應已是成熟的產品並已小批量進入市場,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用於進行專利權質押的專利技術,應為有效保護期剩餘時間不少於5年,技術成熟或處於實質性實施階段、產權明晰的專利。
第三章 運作和管理
第七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協調科技創業資金管理和運作。
(一)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向擔保公司、協作銀行推介。擔保公司、協作銀行共同組織考察並根據各自工作規程完成貸款發放工作。符合條件的企業也可直接向擔保機構或協作銀行提出申請。
(二)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業資金的籌措、監管和擔保補助工作。
第八條 擔保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合作協定約定辦理擔保業務。
(一)科技創業資金單設帳戶,存入合作銀行,存款利息併入科技創業資金,專款專用,不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同意,不準挪作他用。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擔保費,收費標準按2%執行。擔保公司按1%向企業收取擔保費,市財政給予擔保公司1%的擔保費補助。
第九條 合作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合作協定約定辦理貸款業務。
(一)對符合銀行信貸政策及貸款管理規定的辦理相關貸款手續、發放貸款。原則上擔保貸款額度不低於擔保資金的3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貸款利率執行基準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條 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通過擔保公司獲得銀行貸款。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額度最高為300萬元,期限2年。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年,展期內按正常貸款執行。
(二)科技型小微企業通過專利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優先按照《山東省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項目管理辦法》(魯科字〔2015〕88號)辦理,企業享受省里補助政策。
第四章 風險防範與控制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與擔保公司、合作銀行簽訂業務合作協定,規範各自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二條 建立科技創業資金補償機制。每年從科技創業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作為風險補償資金,風險補償資金餘額不超過200萬元。如果出現代償,首先從風險補償資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擔保公司和合作銀行按照9:1分擔。
第十三條 如獲得科技擔保融資的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擔保公司和合作銀行應及時報告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並共同核實相關企業的還貸能力。對企業無法還款的,合作銀行向擔保公司發出《代償通知書》,擔保公司向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申請使用風險補償資金用於代償。
第十四條 科技創業資金根據3-5倍的擔保放大倍數建立正常增長機制。創業資金的動用除正常手續外,還需有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簽章才能進行。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如私自挪用資金,按違約違規處理。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將取消與責任方的合作,收回科技資金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擔保公司、合作銀行應加強對科技擔保融資的管理,承擔不良借貸的追償責任,減少風險補償資金損失。風險補償資金由擔保公司、合作銀行代償後,由擔保公司繼續按照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企業及反擔保人進行追償,追償或收回的資金在扣抵追償費用後,按照原比例補償風險補償資金、擔保公司和合作銀行的損失。
第十六條 建立項目定期督察和跟蹤監督管理制度。使用科技創業資金的企業,要自覺接受市科技、財政部門的監督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科技、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對違反相關契約規定的,取消企業三年內申請科技創業資金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1日聯合印發的《泰安市泰山科技創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泰科發〔2015〕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