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月24日印發。本辦法共七章三十條,自2017年1月2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強化投資責任制和風險約束機制,提高政府投資綜合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融資資金;

(三)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社會捐(援)助或贈送款用於公共、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

(四)國家、省財政投資資金;

(五)其他政府性資金。

使用政府性資金項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資金,或者政府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資金雖然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各類產業引導資金、產業投資基金等的投資管理,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計畫管理、項目審批、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管理。市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市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漁業、衛生計生、環保、國資監管、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和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投資規模與本級可用財力相適應,量入為出、綜合平衡、集中財力保證重點;

(二)堅持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決策程式,先論證、再決策、後實施;

(三)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規定;

(四)堅持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工程質量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需要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及以上部門下達計畫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計畫

第六條 建立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等,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擬建政府投資項目和項目建設初步方案,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儲備庫的儲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列入市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一般從儲備庫中選取。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按以下規定決策和下達:

(一)每年年底前,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市規劃、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以及項目單位等研究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計畫;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向市政府匯報初步計畫編制情況;

(三)市政府組織對初步計畫項目逐項進行研究,重點研究項目的必要性、建設內容、建設周期、建設方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項目法人等;

(四)市政府研究決定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新增加、減少以及項目投資規模有重大調整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有關部門研究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九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准項目建議書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具體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通過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法人按照規定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手續,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與社會公眾關係密切或者可能對社會公眾生產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內容,辦理項目立項手續時應當附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項目單位以及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評估要求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以下規定辦理立項手續:

(一)項目法人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可組織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諮詢評估或專家評議;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主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投資估算、資金來源、項目法人等內容。

屬於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確定的建設規模和內容一般不超過批准的範圍。

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委託行業主管部門,徵詢市財政部門意見後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定投資估算超過計畫投資規模10%以上,以及項目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投資估算額10%以上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項目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預算控制與管理。

項目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或項目立項手續等,及時向市財政部門申報、對接,將項目投資納入預算草案或預算調整方案,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使用融資、贈款等資金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投資預算。項目投資預算應當報市財政部門組織進行評審,評審意見是財政部門安排項目投資預算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帳簿和財務報表。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撥付項目建設資金,並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管理負總責,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在依法辦理項目建設和施工的有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政府採購、招投標,招標(採購)預算控制價應經財政評審,評審意見作為實施政府採購的依據之一,並由項目法人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項目可行性研究、諮詢評估、政府採購(招標)代理等社會中介服務,按照政府採購或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要求組織實施建設,嚴禁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工程內容。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市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組織實施:

(一)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變更總造價超過預算10%以上且超過500萬元;

(二)單項工程變更造價300萬元以上;

(三)項目的主要功能發生重大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

(四)其他變更致使項目投資嚴重超過項目概算或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加強項目實施管理,保障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資金,按照有關規範、標準組織施工管理,確保按期完工。

政府投資項目按規定實行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備案,移交維護管理權,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報審計部門審計。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泰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建設、施工和其他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應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或產權登記手續。

按規定應當納入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及時到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辦理產權手續,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以及相關責任人等信息進行公示。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監督管理,並建立信息通報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察。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重大項目投入運行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對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代建制、BOT/BT等方式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前期工作和政府決策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各級政府要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探索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我市依據《決定》先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我市規範政府投資項目運作、節約財政資金、促進全面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同時,由於下發的通知存在內容比較簡單、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等不足,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工程管理不規範、建設投資三超(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策超預算)等方面的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重要戰略部署,市委十屆委員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提出了要推進法治泰安建設,中辦、國辦《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對完善政府投資體制,發揮好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新形勢要求我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制定符合上級要求和我市實際的辦法。

出台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出台目的

制定《辦法》的目的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市委十屆十一次全會精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規範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範圍、資金來源、部門職責及遵循的基本原則。《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主要遵循下列原則:一是堅持投資規模與本級可用財力相適應,量入為出、綜合平衡、集中財力保證重點;二是堅持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決策程式,先論證、再決策、後實施;三是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四是堅持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工程質量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章為“項目計畫”。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計畫編制、決策、下達的程式。建立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度,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一般從儲備庫中選取,並按照四個環節決策和下達執行。《辦法》還明確規定在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要新增加、減少以及項目投資規模有重大調整的,由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和有關部門研究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為“項目審批”。主要明確了項目審批內容和審批流程。並規定屬於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於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定投資估算超過計畫投資規模10%以上,以及項目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投資估算額10%以上的,規定要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為“項目資金”。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預算控制與管理。強調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投資預算,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帳簿和財務報表。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撥付項目建設資金,並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為“項目實施”。主要明確了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管理負總責,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嚴禁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工程內容。《辦法》要求,對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變更總造價超過預算10%以上且超過500萬元、單項工程變更造價300萬元以上、項目的主要功能發生重大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其他變更致使項目投資嚴重超過項目概算或預算的,應當報市政府批准。同時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竣工驗收、項目審計、資產移交登記管理等方面做了相應規定。

第六章為“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項目法人、監管部門、中介機構、有關單位應負的責任,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章為“附則”。明確了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並規定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