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租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加強地租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下建設用地應當繳納地租:?
(一)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使用國有劃撥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除外); ?
(三)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改變用途出租的;?
(四)出讓土地部分改變用途和規劃條件,未補繳出讓金差價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條件,按政策規定應當繳納的。
第三條 地租徵收標準根據基準地價確定和調整。基準地價尚未涵蓋的區域,參照所在鄉鎮同類用地基準地價確定。?
泰山區、岱嶽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租徵收標準為:?
(一)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租賃契約約定的標準繳納;?
(二)國有劃撥土地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的,根據分攤占地面積,按同區位同類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和基準地價的60%折算年地租;用於工業等其他用途的,根據分攤占地面積,按同區位同類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和基準地價的50%折算年地租;?
(三)出讓土地部分改變用途和規劃條件,未補繳出讓金差價的,按應補繳數額、出讓年限等折算年地租。
第四條 地租繳納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契約或地租徵收契約的約定繳納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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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契約的,每半年繳納一次,按核定金額及繳納通知書的規定,到地租徵收機構或指定銀行繳納地租。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租徵收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徵收機構負責地租徵收的具體工作。
泰山區、岱嶽區行政區域內市屬以上單位的地租,由市里直接徵收;其他單位的地租,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泰山區、岱嶽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徵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地租,由高新區管委會按有關規定徵收。各級所征的地租繳入同級財政。
第六條 地租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其票據、管理、監督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地租全額納入同級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地租繳納人逾期不繳納地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財政拔款的,必要時,可由同級財政從應撥付的經費中予以抵扣。
第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審批、土地登記、土地轉讓等手續時,一併審查該宗土地的地租繳納情況,應當繳納地租而沒有繳納的,暫緩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地租繳納人對徵收地租和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阻撓、妨礙地租徵收人員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地租徵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租徵收暫行辦法》(泰政發〔2001〕5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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