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亞葉酸鈉

注射用亞葉酸鈉,適應症為1.用作葉酸拮抗劑(如甲氨蝶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2.用於防治甲氨蝶呤過量或大劑量治療後所引起的嚴重毒性作用。3.也可用於葉酸缺乏所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的治療。4.與5-氟尿嘧啶合用,用於治療晚期結腸、直腸癌。

基本信息

成份

化學名稱:N-[4-[(2-氨基-5-甲醯基-1,4,5,6,7,8-六氫-4-氧代-6-蝶啶基)甲基]氨基]苯甲醯基-L-谷氨酸二鈉鹽。
分子式:CHNaNO
分子量:517.40
輔料:甘露醇。

性狀

本品為淡黃色至黃色的疏鬆塊狀物或粉末。

適應症

1.用作葉酸拮抗劑(如甲氨蝶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
2.用於防治甲氨蝶呤過量或大劑量治療後所引起的嚴重毒性作用。
3.也可用於葉酸缺乏所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的治療。
4.與5-氟尿嘧啶合用,用於治療晚期結腸、直腸癌。

規格

(1)0.1g;(2)0.2g(以亞葉酸計)。

用法用量

1.葉酸拮抗劑(如甲氨蝶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治療後亞葉酸鈉“解救”療法:
根據甲氨蝶呤的血藥濃度決定亞葉酸鈉的劑量。一般靜脈注射甲氨蝶呤24小時後,採用本品劑量按體表面積9~15mg/m2,每6~8小時1次,持續2日,直至血中甲氨蝶呤濃度在5×10-8mol/L以下。作為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每次肌注劑量9~15mg,視中毒情況而定。
甲氨蝶呤治療後亞葉酸鈉使用指導劑量:
臨床情況
實驗室檢查
亞葉酸鈉劑量和療程
甲氨蝶呤常規消除
給藥後24小時,血漿甲氨蝶呤水平大約10μmol,48小時後大約1μmol,72小時後低於0.2μmol
60小時內,肌注或靜脈注射15mg,每6小時1次(在使用甲氨蝶呤24小時後開始,共給藥10次)。
甲氨蝶呤晚期延遲消除
給藥後72小時血漿甲氨蝶呤水平大於0.2μmol,並在用藥96小時仍大於0.05μmol。
繼續肌注或靜脈注射15mg,每6小時1次,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於0.05μmol。
甲氨蝶呤早期延遲消除和/或急性腎損傷
血漿甲氨蝶呤水平在給藥後24小時大於或等於50μmol,或48小時大於/等於5μmol或使用甲氨蝶呤後,血清肌酐在24小時增加100%以上。
每3小時靜脈注射150mg,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於1μmol,然後每3小時靜脈注射15mg,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於0.05μmol。
2.甲氨蝶呤的過量補救:
當不慎超劑量使用甲氨蝶呤時,應儘可能及時的使用亞葉酸鈉進行急救;排泄延遲時,也應在甲氨蝶呤使用24小時內套用亞葉酸鈉。一般每6小時肌注或靜脈注射亞葉酸鈉10mg,直到血中甲氨蝶呤水平低於10-8mol/L(0.01μmol)。出現消化系統反應(如噁心、嘔吐)時,亞葉酸鈉可胃腸外給藥,但不可鞘內注射。
治療前後每24小時監測血清肌酐和甲氨蝶呤水平。用藥後24小時血清肌酐超過治療前50%或甲氨蝶呤量大於治療前5×10-6mol/L或用藥後48小時甲氨蝶呤量大於治療前9×10-7mol/L,亞葉酸鈉的用量增加到100mg/m,每3小時一次靜注,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於10-8mol/L。
3.葉酸缺乏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一般每天肌注1mg,尚無根據證明劑量增加療效會增加。
4.與氟尿嘧啶聯用,用於晚期結、直腸癌(目前臨床上有多種給藥方案和劑量,以下推薦兩種聯合用藥方案):
(1)緩慢靜脈注射200mg/m本品(不少於3分鐘)後,接著用370mg/m5-氟尿嘧啶靜注。
(2)靜脈注射20mg/m本品後,接著用425mg/m5-氟尿嘧啶靜注。
每日一次,連續5日為一療程,間隔4-5周可重複一次。注意觀察毒性反應的恢復情況,並根據病人的耐受性調整5-氟尿嘧啶的劑量以延長存活期。

不良反應

很少見,偶見皮疹、蕁麻疹或哮喘等其它過敏反應。大劑量套用偶見胃腸功能紊亂,失眠、煩躁、抑鬱。

禁忌

惡性貧血及維生素B12缺乏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禁用本品;禁止鞘內注射本品。

注意事項

1.初次使用本品,應在有經驗的醫師指導下用藥,並嚴格按照規定的劑量及用藥時間執行。
2.當患者有下列情況者,本品應慎用於甲氨蝶呤的“解救”治療:酸性尿(pH<7)、腹水、失水、胃腸道梗阻、胸腔滲液或腎功能障礙。有上述情況時,甲氨蝶呤毒性較顯著,且不易從體內排出,病情急需者,本品劑量可能要加大。
3.接受大劑量甲氨蝶呤而用本品“解救”者應進行下列各種實驗室監測:(1)治療前觀察肌酐廓清試驗;(2)甲氨蝶呤大劑量用藥後12~24小時測定血漿或血清甲氨蝶呤濃度,以調整本品劑量和套用時間;當甲氨蝶呤濃度低於5×10-8mol/L時,可以停止實驗室監測;(3)甲氨蝶呤治療前及以後每24小時測定血清肌酐量,用藥後24小時肌酐量大於治療前50%,指示有嚴重腎毒性,要慎重處理;(4)甲氨蝶呤用藥前及用藥後每6小時應監測尿液酸鹼度,要求尿液pH值在7以上,必要時用碳酸氫鈉和水化治療,在注射當天及注射後2日(每日補液量在3000ml/m);(5)本品與甲氨蝶呤不宜同時使用,以免影響後者抗葉酸作用,一次大劑量甲氨蝶呤後24~48小時再啟用本品,劑量應要求血清濃度等於或大於甲氨蝶呤濃度。
4.臨床使用本品套用現配液,避免光線直接照射及熱接觸。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儘管動物研究未顯示本品有生殖毒性,但由於亞葉酸鈉未進行適當的充分對照的妊娠婦女臨床研究,因此如非確實必要,本品不應在妊娠期使用。
尚不清楚本品是否經人乳汁分泌,哺乳期婦女應慎用本品。

兒童用藥

服用抗癲癇藥的兒童應慎用本品(見藥物相互作用),其它兒童用藥尚不明確。

老年用藥

有研究指出,本品與氟尿嘧啶聯合用藥時老年患者和/或身體虛弱者其嚴重胃腸道毒性的危險性增大。老年患者慎用本品。

藥物相互作用

大量葉酸可能對抗苯巴比妥、苯妥英鈉和撲米酮的抗癲癇作用,使某些正在服用抗癲癇藥兒童的癲癇發作率增加。
動物和人的初步研究顯示,全身給藥時有少量亞葉酸鈉以5-甲基四氫葉酸的形式進入脊髓,使甲氨蝶呤鞘內給藥後的通常血藥濃度出現下降。因此高劑量的亞葉酸鈉可能降低甲氨蝶呤鞘內給藥的效果。
亞葉酸鈉可能增加5-氟尿嘧啶的毒性。主要表現在白細胞減少﹑黏膜炎﹑口腔炎或腹瀉上,這些毒性可能呈劑量限制性。若該聯合用藥的毒性比5-氟尿嘧啶單獨給藥時的更大,則5-氟尿嘧啶的劑量應在原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

藥物過量

本品過量使用可能抵消葉酸拮抗劑的化療效果。

藥理毒理

藥理作用:本品是葉酸還原型的甲醯化衍生物,系葉酸在體內的活化形式。葉酸在小腸細胞內經二氫葉酸還原酶還原並甲基化,轉變為甲基四氫葉酸,然後作為輔酶參與體內嘌呤和嘧啶核苷酸的合成及某些胺基酸的轉化。甲氨蝶呤可與二氫葉酸還原酶結合,阻斷二氫葉酸轉變為四氫葉酸,從而抑制胸腺嘧啶核苷酸、DNA、RNA以至蛋白質的合成。本品進入體內後,通過四氫葉酸還原酶轉變為四氫葉酸,可限制甲氨蝶呤對正常細胞的損害程度,並能逆轉甲氨蝶呤對骨髓和胃腸黏膜的反應,但對已出現的甲氨蝶呤所致神經毒性則無明顯作用。
毒理研究:大鼠和兔的生殖毒性研究顯示,本品在人用劑量的至少50倍時,未見胚胎毒性。

藥代動力學

肌注或靜注後,0.6~0.8小時達峰值。T為3.5~6.2小時。作用持續3~6小時,經肝作用後代謝成5-甲基四氫葉酸,80%~90%經腎排出,小量5%~8%隨糞便排泄。

貯藏

遮光、密閉保存。

包裝

玻璃管制注射劑瓶,1瓶/盒。

有效期

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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