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森林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和林業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二)依照有關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審核、申報林地的徵用、占用;負責全縣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森林案件;指導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及隊伍建設。
(四)負責全縣濕地和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沙塵災害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宣傳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調整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負責植物新品種、果樹名木、珍貴樹木和林業方面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程。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防火撲火隊伍建設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
(十)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縣級林業資金;實施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林業統計工作。
(十一)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林業質量技術標準,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展;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設10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以及綜合協調有關事項;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訪、機要、保密、信息及綜合性服務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農業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鑑定工作;承辦農業勞模的評選和管理、農業系統表彰獎勵和農業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農業系統人才規劃、教育培養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民體育工作。
(三)調查研究科
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政策研究,開展農村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新農村建設、農村改革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縣委、縣政府涉及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檔案、會議材料等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研究擬訂農業產業有關政策;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年度計畫;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政策建議。
(四)督查科
負責組織和協調力量,對農業農村工作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工作作風督查;負責各內設機構工作計畫落實情況督查。
(五)生產指導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生產、農業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負責國家惠農政策落實;調度和發布農情信息;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保護耕地質量;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指導發展節水農業;組織開展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工作;負責植物檢疫許可工作。
(六)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提出全縣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大宗農產品市場建設;負責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實施菜籃子工程、參與三品認證工作。
(七)財務科
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綜合協調科
協調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協調和組織對農業和農村工作重大方針政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農村重要典型的宣傳報導工作。
(九)農業產業化經營與對外合作科
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產業化經營情況的調度與分析;承擔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工作;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農業產業化扶持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業產品進出口的調研和貿易促進工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農業方面外資、項目的引進和管理;參與對港澳台地區的農業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涉外安全保密和農業對外宣傳工作。
(十)科技教育科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農藝師 1名(副科級)。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由縣農業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調整為由縣農業局管理。(二)縣畜牧獸醫局、縣農機局歸口縣農業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