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法官職業倫理道德的形成是與法官職業的存在密切相關的,也是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標誌著一個職業群體獨立的意識形態和職業意識的逐步成熟。從比較嚴格的意義上講,“道德”更多地或者更可能用於人,更含主觀、主體、個人、個體意味;而“倫理”更具客觀、客體、社會、團體的意思。不過從近代開始,“倫理”與“道德”都是作為近義詞使用,在通常的語境下是相互兼容的。我們也採取這種用法。不同的職業以本行業的倫理道德作為行為規則,其職業倫理道德共有意識可以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人們依照職業倫理道德的行為模式既可減輕決策的負擔,也有利於社會系統的和諧與穩定。一個沒有共同倫理的群體,是一個沒有凝聚力且缺乏穩定的群體。
為什麼人類除了法律外,還需要一套職業倫理道德系統?法律之所以不同於倫理規範。其中一個重要特點是,法律比倫理規範更明確,而且更穩固。法律只管社會穩定所必需的最基本的事情。因此,法律給人們留出相應較多的自由和空間。當然在法律必須管的事情上,它又比倫理規範嚴格得多。但兩者是一種很好的配合關係。
那么,職業倫理又具有哪些一般性質呢?顯然,可以將職業倫理道德的屬性概括為諸如特殊性、獨立性、中間性、自律性和務實性等。但我們首先要記住的一點是.職業倫理道德與公眾意識之間是保持一定距離的,職業倫理與共同意識並無深層的聯繫,因為它們不是所有社會成員共有的倫理,而是被限定於一個特定的區域。因此,職業功能的分化與倫理道德的多態性是相互對應的。有多少種不同的職業,就有多少種倫理道德形式;這些倫理道德不僅各自有別,某些類型甚至相互對立。人們常說,作為醫生,救死扶傷是其天職;那么作為法官,公正廉明應是必須遵守職業倫理道德。有時候,醫生可能會說謊,不能告訴病人真相,而法官則可能相反。我們關注的恰恰就是法官職業所涉及的倫理問題。
對法官職業倫理道德來講,要想對從業人員發揮其約束作用,是需要若干條件的:首先,規則應該是業內人士自己制定的,必須適合於法官群體的任務。其次,制定規則應該是自覺自愿的,否則就會難以讓人遵守。因為,僅僅把它當做一種外在的東西,或單純從文字上把握它,就會誤解它的本質。在文字背後,還有它所體現的精神,維繫群體的紐帶,而所有這些,都是社會情感和集體期望,都是我們共同持有和尊重的傳統,只有這些才可以為規範賦予意義和生命,其規則的作用才能在實際適用中真正體現出來。再次,規則的實現需要有特定的組織機構和識別標準;同時還要有職業內部必要的制裁措施。作為一種職業行為準則,法官職業倫理道德不依靠國家制定和推行,而是由法院系統自主制定和實施。但這並不是說,職業道德準則沒有約束力。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同樣也會受到法院系統內部的制裁。
我國的法官職業行為準則表現形式要比其他國家的更為複雜,在類型上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國家法律;第二類是黨的檔案;第三類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第四類是法院系統檔案。這些規範性要求是由不同的機構在不同的時期以不同的檔案確立起來的,其間存在許多問題,還需要總結、借鑑國內外的有關經驗,加以進一步的完善。
國外的經驗告訴我們,法官與司法程式這兩個基本因素對近代西方的法治進程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獨立(法官地位)、超然(法官行動)、理性(法官思想)是法官的職業本色,也是法官威信之基礎,決定並影響著法官活動、法官制度、法官倫理的一切內容。司法裁決總是非此即彼,黑白分明,不同於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事實的真實不同於法律的真實。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來適用於一切情況。在他們看來,追求倫理道德的理想並不意味著要做一位“完人”。
程式倫理是司法職業倫理的主要構成部分。現代社會講權利,法官的職責在很多時候是在厘定權利,而不是在分辨是非。這樣一來,現代法治是很難融入中國的鄉土社會,因為法官倫理與普通倫理,尤其是與中國鄉土倫理的確存在很大距離。在行政與司法合一的古代社會也講職業道德,但我們只能歸納出“公正”、“廉明”這類普遍適用於一切官職的道德,法律與倫理是近乎重合的。
法官職業倫理道德不應是一種古板生硬的說教,也不應是一種深不可測的理念,而應是對司法本身規則的總結,是一種套用倫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技術性思考,並內化為一套可操作的準則,而且必須適合於法官群體的任務。法官職業化在技術層面上講就是非道德化,其根源就在於專業化。在這裡,“非道德性”並不是指違反倫理道德,而是指與道德存在一定的距離或不完全相融。但是“非道德性”成分並不是法律職業的本質要素,而是一種附屬性、表象性的成分。
什麼是好或者壞大家都明晰,真正費力的事情是怎樣處理所遇到的各種難題。法官職業倫理道德所涉及的問題幾乎都與道德悖論有關,都不是通過道德洞察一眼就可以找到正確答案的,它需要訴諸一種複雜的理性的權衡機制。因此,法官職業道德更多的是關注於道德或倫理準則規範運用到現實的具體問題的學問。這種智慧並非來自專家、學者,而是來自集體智慧,來自長期實踐與共識。這些內容都要通過法官的行為規範使管理有章可循。
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在社會變革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法官們發現,他們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司法行為與倫理道德問題,而且已影響到他們職業和個人生活的很多方面。比如,他們的職務內的行為和職務外行為(包括社會活動和金融行為等)、他們家庭成員的行為、他們對法院其他人員的行為以及出庭律師的行為所負的責任以及他們的行為對作為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官的公正和獨立審判。隨著法官的行為被媒體越來越經常地曝光,涉及法官行為(不管是職務內還是職務外)是否違背其職業行為倫理準則的事件已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並成為人們經常談論的一個主要話題。
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準則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義可接受和應禁止的行為,既向法官提供一個如何行為、處理自身事務的服務;又向公眾提供一個他們應知道的對法官行為的預期。當然,準則的適用是比較困難的。比如,在“禮品”變成“賄賂”,當事人單方面會見法官上就有不同意見。規則的認定有時是很複雜的。
另一方面,僅僅準則本身還不夠,還需要與可操作的、透明的、公平和有效的投訴程式(包括救濟和懲罰措施)相配合。投訴程式必須是透明、有效、公平,同時具有救濟和制裁措施的懲戒程式的一部分。這一懲戒程式被授權可以處理任何性質的司法不端行為,不僅限於需要免職的範圍。懲戒程式的透明度對建立公眾對法院的信心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這一程式要求司法機構對非審判行為作出解釋,至少公開程式所要求投訴結果。
使法官職業倫理道德能夠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是什麼?影響法官行為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而法官的職業倫理準則只是制約或者影響法官行為的一種因素。與此同時,還有很多可影響到法官職業倫理的因素,比如,除了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外,法律職業內部的精神和傳統,國家對於法律職業的認識和構想,社會輿論、公眾和媒體等。
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習俗、經濟發展極不平衡,過於“理想”的準則會因為脫離 實際而無法實現,而過於“現實”又會因止步不前而失去意義,我們追求制定“適度”的準則。理想和現實可以確切描述,然而適度則只能是一個恰當但卻有點模糊的表述,或者說是經過努力能夠實現的衡量尺度。但是,不管什麼“度”的準則,都必須要通過不斷的宣傳、教育以及在實踐中摸索,才能使準則逐步深入人心。
從技術上講,準則經過反覆的修改後可以制定得很好,但問題卻遠非制定一部準則就可以解決的。準則的制定意味著更艱苦、更重要的工作才剮剛開始。作為一名法官,其責任是重大的,肩負著通過自身的言行重樹法官形象的重任。制定統一的法官行為準則多少會有些理想,實施起來會有困難,但是正因為有困難,才更需要我們為之努力;也正因為有困難,生於這個時代,作為一名法官才更有意義。
本系列叢書是國家法官學院與荷蘭駐華使館關於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比較研究司法合作項目的一項主要成果。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們系統地蒐集了英美法和大陸法有代表性的國家在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方面的相關資料,儘量做到範圍廣、內容詳細、具有針對性。這期間我們邀請了來自荷蘭、德國、法國、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三十多位專家、學者來華參加專題研討會,與中國的法官和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直接的交流、討論,並翻譯出國外關於司法行為與職業倫理方面研究論文、法律和法規,以及演講稿總計300多萬字,其翔實的內容不僅為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01)、“法官行為規範”(2005)的起草和制定提供了具體參照.而且也為在全國法院系統推動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提供了充分的理論準備。
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所覆蓋的領域是相當廣泛的,涉及司法改革的諸多方面,這一點集中反映在人民法院改革的“一五”和“二五”綱要中,但作為一種職業倫理道德,其主要內容還是圍繞著法官職業化建設這樣一個大背景。為集中地展現項目的研究成果,我們將相關內容凝縮為四個方面的主題,以系列叢書的方式正式出版。
這套叢書應該說是我國在法官職業道德研究領域,蒐集整理國外相關資料最為翔實的。對那些希望了解和掌握國外在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法院與媒體、司法懲戒與保障,以及法院與法官制度方面經驗和做法的人來講,該叢書將提供直接的視窗服務,同時對我們今後開展相關領域的司法改革也會提供具體的借鑑。
本叢書分為四冊,主要內容來自國外專家關於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的講稿、論文、專著及法律法規的翻譯,均為國內首次公開發表,各分冊的書名及具體內容如下:
1.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
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南非、荷蘭、義大利、英國、法國、德國等國法官行為準則;歐盟法官行為指南;以及中外專家關於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的論述。
2.法院與媒體
法院與媒體的關係、法庭報導、藐視法庭、法院與媒體間危機的處理、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媒體法庭採訪準則、司法如何經受批評、大案要案報導等。
3.司法懲戒與保障
美國、荷蘭、加拿大、法國、日本、澳大利亞、德國等國關於對法官投訴的處理和司法懲戒程式的規定、司法委員會的作用與功能的發揮等。
4.法院與法官
法院業績評估、什麼是好的法院(標準比較)、什麼是好的法官、法院與政府、法院與社區的合作、法院的公信力、基層和農村法院、法官的選任、幾個國家的法官法等。
荷蘭駐華使館的皮爾妮女士和白文河先生在過去幾年中,對項目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和支持,他們的努力不僅使得該研究得以順利推進,而且更使其成果今天能夠正式出版與公眾見面。這裡尤其需要一提的是荷蘭烏特勒支大學的李玉文高級研究員,作為荷方合作夥伴,她自始至終都全身心地投入到項目中,如果沒有她的努力,今天擺在讀者眼前的這套叢書是不可能收集得如此全面的。項日曆時四年,許多人都為此付出了努力,在此向他們一併致以謝忱。
最後,我想引用一位西方的法官在一次研討會中的發言來結束這篇序言:他說,在西方,尤其是在英美法國家,對法官的任命首先考慮的並不是法律。“實際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紳士就可以了,當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
我們從上面的話中看到了什麼——做一個好法官首先要做一個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