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錘

法錘

法錘”也叫“法槌”,但無論是哪一種叫法,都體現了司法公正、文明審判,提高了法律的嚴肅性和莊重性·。

起源

法槌其實最早起源於我國古代的驚堂木,以往中國法院審判,尤其是在基層法院庭審中有時會出現法庭秩序問題,而法官往往採取大聲呵斥甚至猛拍桌子的做法,不僅影響執法者形象,也有損法庭尊嚴。

象徵

法庭開庭或繼續開庭,先敲槌後宣布;休庭或閉庭,先宣布後敲槌;判決或裁定,也是先宣布後敲槌。我國法槌的設計與製作是大有講究的:法槌的材質要選用花梨木,由民間雕刻家手工精雕而成;槌體的上端刻一個獨角獸頭,乃是古代陶治獄所用“性知人有罪,助獄為驗”的神獸;底部的圓形與方形底座,則暗喻“方圓結合,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槌柄刻有麥穗與齒輪,說明“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法槌由主審法官使用,通常只敲一下。槌體頂部鑲嵌象徵公平正義的天平銅片;圓形和方形結合的底座形成強烈的方圓對比,暗喻方圓結合、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底座四角上鑲嵌著極具民族特色的“徽紋”圖案,此外槌頭上鑲嵌的銅片將根據不同民族使用不同民族文字。整個底座以一塊整木製成,敲擊時聲音敦實有力。

影響

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國猛敲響我國大陸法院庭審第一槌。時隔將近一年,作為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法槌的使用正式推廣到全國各地法院。

使用法槌雖然只是形式上的細小變化,但它反映了我國法律功能和司法理念的深刻變化,是近年來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的司法改革的一個動態縮影。

法官開庭審理案件使用法槌,有利於維持法庭秩序,控制庭審節奏,是樹立司法權威、追求公正的需要。通過這種既定的司法程式及形式,可以有效地激發法官的神聖感,約束當事人訴訟行為,以及增強旁聽者的法律意識。法官是國家的司法者,負有保障法律實施的神聖使命。法官使用法槌,無形中增添了責任感和權威感,有利於體現司法的尊嚴,強化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式性和中立性。

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最終是由法官的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所體現,但是作為一種司法形式的法槌,在維護庭審活動的秩序,提高審判效率,從而確保程式正義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法槌的使用體現了我國司法審判的進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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