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素
1.權者沒有肆意的權力,也不能有追溯性的法律修改以懲罰某人之權;
2.沒有人能凌駕法律之上;
3.法庭是維護個人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誤解解讀
1.法治與依法而治。前者是rule of law,後者是rule by law。後者除了具有前者的含義外,還包含分權的內涵,即對普通公民有約束力的法律必須由大多數公民或由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經大多數同意通過,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並且受該等法律拘束。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一樣都要受其約束。
2.法治與法制。後者強調的是制度這種實際存在物,且產生歷史早於“法治”。在“人治”時期也有法制,而“法治”則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隨著民主意識的發展而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