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根植於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靈魂,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所要解決的是為什麼實行法治以及如何實現法治的問題。具體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法律的權威性是法治賴以實現的根本保障 2.限制公權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價值表述 4.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的價值實質

三要素

1.權者沒有肆意的權力,也不能有追溯性的法律修改以懲罰某人之權;

2.沒有人能凌駕法律之上;

3.法庭是維護個人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誤解解讀

1.法治與依法而治。前者是rule of law,後者是rule by law。後者除了具有前者的含義外,還包含分權的內涵,即對普通公民有約束力的法律必須由大多數公民或由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經大多數同意通過,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並且受該等法律拘束。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一樣都要受其約束。

2.法治與法制。後者強調的是制度這種實際存在物,且產生歷史早於“法治”。在“人治”時期也有法制,而“法治”則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隨著民主意識的發展而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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