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公法學原理與實踐(上中下)

法治國公法學原理與實踐(上中下)

《法治國公法學原理與實踐(上中下)》,作者陳新民,由中國政法大學於2007年4月出版,本書收集了我自1983年由德國慕尼黑大學完成學業返回台灣從事公法學的研究與教學過程中,所發表的幾十篇學術性文章。

基本信息

作者陳新民
ISBN:10位[7562028303]13位[978756202830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日期:2007-04
定價:¥180.00元

內容提要

這一套論文集收集了我自1983年由德國慕尼黑大學完成學業返回台灣從事公法學的研究與教學過程中,所發表的幾十篇學術性文章。其中有若干篇為翻譯或譯評性質,但大多數為論文。所探討的方向環繞在法治國原則,以及由此原則衍生出基本權利的保障及軍事憲法的探討。
按法治國是指國家擺脫人治,用以追求公平正義的法治來替代的一種國家型態,法治國的產生,也象徵人類法政文明最光輝的時代來臨。建設國家成為實至名歸的法治國,已經是世界各進步國家公法學界長年來努力的鵠的。
中國自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9年修憲(第五條一款),正式確定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的立國方針。如何來落實建立法治國的最高國策,便是各個領域的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公法學界一個責無旁貸的的神聖使命。
法治國是以“依法治國”的方式顯現出來。乍看之下似乎是一個簡單的法政工程——國家只要多立法,各機關“照章辦事”便可。隨著國家社會日益發展,並走向國際化,國家的法令已非“多如牛毛”所能形容。各種形式與內容的法規、管制及爭議,都使“依法治國”的理想可能變成漂亮的口號,且形成官僚形式主義、降低行政的效率、妨礙社會進步的罪魁禍首,甚至成為“依法刁難”的護身符。所以“依法治國”只是法治國理想達成的手段,它還需要法治國的“精神要素”來作為指導原則。這些構成法治國“立法品質”的精神層面要件,包括:法律安定性、不溯及既往、信賴保障、合理原則(比例原則)……,都必須體現在立法者的認知與肯定之上,形成一套法律體制。這便是公法學者要探討的內容。至此我們就必須要跨出國界,向對法治國理論研究已早於中國數十年的歐、美法學界虛心討教。不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逐漸的,“真理無國界”會產生說服力。

作者簡介

陳新民,祖籍為廣東省惠來縣。1955年10月出生在台灣省新竹縣。1978年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與政治研究所,追隨德國公法學大師PeterBadura,研究憲法及行政法學,1983年2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返回台灣後,開始公法學研究、撰寫及教學生涯。為了進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學的體系,曾於1987年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博士後研究員一年(傅爾布萊特學者);及1992年赴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系擔任訪問教授一年。
目前擔任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台北大學司法學系合聘教授及台灣大學兼任教授。並曾經獲選為1995年“台灣十大傑出青年”之榮譽。
陳新民教授多次應邀到中國內地各著名大學講課,並獲聘為澳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蘇州大學,及中國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陳教授的公法學著作甚豐,研究領域涉及大陸法系,特別是以德國為主的憲法學及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人權制度、國防法制、及東南亞國家的比較憲法等,廣受海峽兩岸公法學界人士及學生的引述與推崇。

目錄


第1篇論憲法委託之理論
第2篇憲法基本權利及對第三者效力之理論
第3篇論社會基本權利
第4篇平等權的憲法意義
第5篇平等原則拘束行政權的問題
第6篇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第7篇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
第8編耶林論法官的獨立性
第9篇德國緊急憲法立法過程(譯)
第10篇戒嚴法制的檢討
第11篇國民抵抗權的制度與概念
第12篇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
第13篇 公共利益的概念
第14篇公益徵收的目的
第15篇論公益徵收的補償原則
第16篇一個新的立法方法
第17篇立法者的審慎義務與釋憲者的填補任務

第18篇論政黨的內部民主制度
第19篇論公務員的忠誠義務
第20篇德國19世紀法治國概念的起源
第21篇國家的法治主義
第22篇法治國家理念的靈魂
第23篇社會主義法治國之概念
第24篇示威的基本法律問題
第25篇行政國家理念的澄清
第26篇憲法與行政法之關聯
第27篇德國行政法學的先驅者
第28篇行政法學的拓荒者
第29篇中國公法學的啟蒙者
第30篇行政程式法的立法考慮
第31篇服務行政及生存照顧的原始概念
第32篇行政法之任務
第33篇憲法的維護者
第34篇憲法的軀殼與靈魂
第35篇社會法治國家理念的締造者

第36篇驚鴻一瞥的憲法學彗星
第37篇以憲法眼光論經濟與國家之關係
第38篇法治國家與人權保障之義務
第39篇憲法軍事統帥權之研究
第40篇法治國家的軍隊
第41篇德國軍事領導統御的思想
第42篇軍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43篇軍人人權與軍隊法治的維護者
第44篇不平則鳴
第45篇民主與軍隊
第46篇正義之師
第47篇司法人員考試的方法論
第48篇法律箴言、謔語一百五十則選
第49篇一個東方版的法治國家
第50篇菲律賓最高法院制度之研究
第51篇中央與地方法律關係的重建

書摘


第1篇論憲法委託之理論
貳、憲法委託的古典概念——方針條款
一、威瑪時代的方針條款概念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的德國憲法思潮,主要是致力於界分國家權力以及確保人民權利之上,憲法的功能也就在使國家權力的運作,能納入法的軌距,並且使得法治國家原則,自由原則以及人民的政治參與權(參政權),能獲得確立。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威瑪憲法》誕生,憲法的內容,增加了對國家政治發展一種前瞻性的期待。《威瑪憲法》第二篇(第一零九條以下)系規定德意志人民之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而其中第二章共同生活(DasGemeinschaftsleben)及第五章經濟生活(DasWirtschaftsleben)就是這種憲法內容新要求的表現。
然而,憲法委託的概念,正式踏入憲法學界及學術界,是導源於爭論《威瑪憲法》第二篇基本權利及義務所宣示的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亦即,憲法規定人民擁有基本權利之條文,是否產生了直接創設人民權利(如同法律之規定一樣)的效果。這個問題不僅牽涉到憲法的功能,是否針對立法者而為(然後行政及司法(法院)再經過立法者制定法律行使其權力),抑或可以直接越過立法者立法此一階段,產生直接拘束人民、行政及司法之積極法律效果,是而,憲法及一般法律之關係,亦面臨檢討。
依德國古典憲法學者,例如大學者拉邦德(PaulLaband)的學說,認為憲法及一般法律,都是民意反應的結果,憲法及法律都是由國會所議決,所以具有“實質的同一性”,所差別的只是,憲法及法律,有外在的、形式上的修改程式的難易罷了。拉邦德之看法,亦受到另一個名學者耶律納克(GeorgJellinek)的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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