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公法學原理與實踐(上中下)

建設國家成為實至名歸的法治國,已經是世界各進步國家公法學界長年來努力的鵠的。 所以“依法治國”只是法治國理想達成的手段,它還需要法治國的“精神要素”來作為指導原則。 至此我們就必須要跨出國界,向對法治國理論研究已早於中國數十年的歐、美法學界虛心討教。

內容介紹

這一套論文集收集了我自1983年由德國慕尼黑大學完成學業返回台灣從事公法學的研究與教學過程中,所發表的幾十篇學術性文章。其中有若干篇為翻譯或譯評性質,但大多數為論文。所探討的方向環繞在法治國原則,以及由此原則衍生出基本權利的保障及軍事憲法的探討。
按法治國是指國家擺脫人治,用以追求公平正義的法治來替代的一種國家型態,法治國的產生,也象徵人類法政文明最光輝的時代來臨。建設國家成為實至名歸的法治國,已經是世界各進步國家公法學界長年來努力的鵠的。
中國自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9年修憲(第五條一款),正式確定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的立國方針。如何來落實建立法治國的最高國策,便是各個領域的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公法學界一個責無旁貸的的神聖使命。
法治國是以“依法治國”的方式顯現出來。乍看之下似乎是一個簡單的法政工程——國家只要多立法,各機關“照章辦事”便可。隨著國家社會日益發展,並走向國際化,國家的法令已非“多如牛毛”所能形容。各種形式與內容的法規、管制及爭議,都使“依法治國”的理想可能變成漂亮的口號,且形成官僚形式主義、降低行政的效率、妨礙社會進步的罪魁禍首,甚至成為“依法刁難”的護身符。所以“依法治國”只是法治國理想達成的手段,它還需要法治國的“精神要素”來作為指導原則。這些構成法治國“立法品質”的精神層面要件,包括:法律安定性、不溯及既往、信賴保障、合理原則(比例原則)……,都必須體現在立法者的認知與肯定之上,形成一套法律體制。這便是公法學者要探討的內容。至此我們就必須要跨出國界,向對法治國理論研究已早於中國數十年的歐、美法學界虛心討教。不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逐漸的,“真理無國界”會產生說服力。

作者介紹

陳新民,祖籍為廣東省惠來縣。1955年10月出生在台灣省新竹縣。1978年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與政治研究所,追隨德國公法學大師Peter Badura,研究憲法及行政法學,1983年2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返回台灣後,開始公法學研究、撰寫及教學生涯。為了進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學的體系,曾於1987年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博士後研究員一年(傅爾布萊特學者);及1992年赴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系擔任訪問教授一年。
目前擔任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台北大學司法學系合聘教授及台灣大學兼任教授。並曾經獲選為1995年“台灣十大傑出青年”之榮譽。
陳新民教授多次應邀到中國內地各著名大學講課,並獲聘為澳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蘇州大學,及中國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陳教授的公法學著作甚豐,研究領域涉及大陸法系,特別是以德國為主的憲法學及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人權制度、國防法制、及東南亞國家的比較憲法等,廣受海峽兩岸公法學界人士及學生的引述與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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