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衝突:民事時效制度專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6月1日)
平裝: 340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11821416, 7511821413
條形碼: 9787511821416
尺寸: 20.8 x 14.6 x 2.2 cm
重量: 422 g

作者簡介

李群星,男,1968年9月出生於湖北省洪湖市,法學博士,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湖北省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1993年7月從武漢大學畢業後參加工作,歷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民事審判庭副庭長、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海事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李群星同志在《法學研究》、《法學評論》、《法商研究》、《法律科學》、《現代法學》、《人民司法》、《法律適用》、《中國審判》等國家核心和權威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二十餘篇,參加《契約法解釋與適用》、《現代中國智慧財產權法》、《民事司法疑難問題解答》、《中國人身權法律保護研究》、《物權法專題研究》、《民法典專題研究》等十餘部法學著作的編寫。李群星同志2003年3月獲湖北省十佳“傑出青年衛士”稱號,2010年獲湖北省第二屆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

內容簡介

《法律與道德的衝突:民事時效制度專論》從法制史的角度考察,民事時效制度對我國來說是一個舶來品。因為直至清朝末年,清政府才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仿照《日本民法典》的做法,在總則編中設“時效”一章,首次對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進行規定。在此之前,我國是沒有關於民事時效制度的規定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從古代社會至清朝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儒家學說奉行的“父債子還”、“君子重義不言利”的道德觀念和“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的傳統美德占據統治地位,使得因時效而取得權利或者因時效而喪失權利的時效制度缺乏產生的經濟基礎和思想根源。中華民國時期,南京政府制定民法典時效仿《德國民法典》的做法,將取得時效視為所有權的一種取得方式,規定於物權編的所有權章,將消滅時效規定於總則編。新中國成立以後,受前蘇聯的影響,認為規定取得時效會助長不勞而獲的剝削思想,故而在立法上取消了取得時效制度。同時,從權利的訴訟保護角度出發,將消滅時效改為訴訟時效,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用專章加以規定。可以說,我國現行民事時效制度在立法上是不完善的。這主要緣於理論界和社會民眾對民事時效制度價值功能的認識不盡一致。難怪梅因曾經說過:“凡是熱忱討論法哲學的任何地方,對於‘時效’的理論基礎問題,總是熱烈地進行爭辯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價值功能認識上的不一致,使得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糾紛的處理不盡統一。

媒體評論

李群星同志撰寫的《法律與道德的衝突——民事時效制度專論》在總結、吸收、借鑑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呈現出兩大特點:一是從民事時效制度的基本問題出發,對民事時效制度的功能進行剖析,並對民事時效制度的兩大內容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進行巨觀性和體系性研究,特別是加入了海事訴訟時效制度,既體現了民事時效制度的完整性,又充實了對民事時效制度的研究。二是本書運用比較研究方法,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對民事時效制度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既介紹國外的立法例,又介紹我國理論界的一些不同觀點,同時本著重在解決審判實踐中的具體問題的原則,對一些有明確規定的、司題針對法條進行具體閘釋,對一些沒有規定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對一些規定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構想。李群星同志在擎忙的工作之餘能潛心研究一些法學理論問題,並取得一定的心得,難能可貴。在本書出版之際,我衷心希望他在今後的工作和學習中繼續努力,不斷取得新的進步。我也衷心希望全國法院系統能出現更多的專家型法官,為我國的審判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萬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目錄

第一章 民事時效制度概說
第一節 民事時效的概念、特徵及分類
一、民事時效的概念與特徵
二、民事時效的分類
第二節 民事時效制度的歷史沿革與立法例
一、民事時效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民事時效制度的立法例
第三節 民事時效制度的功能
一、關於民事時效制度功能的通說
二、對民事時效制度功能通說的反思
三、對民事時效制度功能的再認識
第二章 取得時效制度
第一節 取得時效概述
一、取得時效的概念與特徵
二、取得時效與相關制度的比較
第二節 取得時效的客體
一、取得時效客體的一般範圍
二、不屬於取得時效客體的財產或權利
三、與取得時效客體相關的幾個問題
第三節 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力
一、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二、取得時效的法律效力
第四節 取得時效的計算
一、取得時效期間的起算
二、取得時效的中斷
三、取得時效的中止
第五節 我國取得時效制度立法的現狀與未來
一、我國取得時效制度立法的現狀
二、我國對是否建立取得時效制度的爭鳴
三、對我國應否建立取得時效制度的分析
四、我國取得時效制度立法的未來
第三章 訴訟時效制度概說
第一節 訴訟時效的概念、特徵及種類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第二節 訴訟時效與相關制度的比較
一、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的比較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比較
三、訴訟時效與起訴期間的比較
四、訴訟時效與失權期間的比較
五、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比較
六、訴訟時效與買受人的異議期間的比較
第四章 訴訟時效的客體
第一節 訴訟時效客體概述
一、訴訟時效客體的概念與特徵
二、研究訴訟時效客體的意義
三、訴訟時效客體的立法模式
第二節 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之考量
一、債權請求權對訴訟時效的一般適用性
二、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之例外
第三節 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之考量
一、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立法例
二、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爭鳴
三、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考量
第四節 其他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之考量
一、人身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之考量
二、智慧財產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之考量
三、確認契約無效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之考量
第五章 訴訟時效的效力
第一節 訴訟時效效力概述
一、訴訟時效效力的概念與特徵
二、訴訟時效效力的立法例及評析
三、我國關於訴訟時效效力的規定及立法的應然選擇
四、對訴訟時效抗辯權行使的法律規制
第二節 訴訟時效效力的範圍
一、訴訟時效的對權效力
二、訴訟時效的對人效力
三、訴訟時效對法院的效力
第三節 訴訟時效效力的阻斷
一、訴訟時效效力阻斷的概念與特徵
二、訴訟時效效力阻斷的情形
第六章 訴訟時效的期間與起算
第一節 訴訟時效的期間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與特徵
二、我國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及評析
三、完善我國訴訟時效期間立法的構想
第二節 訴訟時效起算概述
一、訴訟時效起算的概念與意義
二、訴訟時效起算標準的立法例及評析
三、我國關於訴訟時效起算的規定及評析
四、完善我國訴訟時效起算規定的構想
第三節 訴訟時效起算的類型化分析
一、契約之債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二、侵權之債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三、不當得利之債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四、無因管理之債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第七章 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節 訴訟時效中斷概述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特徵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效力阻斷的區別
第二節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一、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概述
二、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之一——權利人提起訴訟
三、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之二——權利人主張權利
四、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之三——義務人承諾履行
第三節 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概述
二、訴訟時效中斷效力之一——對權效力
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之二——對人效力
四、訴訟時效中斷效力之三——對時效力
第八章 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節 訴訟時效中止概述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與特徵
二、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第二節 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一、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立法例
二、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具體事由
三、完善我國訴訟時效中止事由規定的構想
第三節 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
一、訴訟時效中止效力的立法例
二、我國訴訟時效中止的計算及效力認定
第九章 訴訟時效的延長
第一節 訴訟時效延長概述
一、訴訟時效延長的概念與特徵
二、訴訟時效延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
第二節 訴訟時效延長的適用範圍
一、關於訴訟時效延長適用範圍的不同觀點
二、對訴訟時效延長適用範圍的認識
第三節 對我國訴訟時效延長制度的評析與完善
一、對我國現行訴訟時效延長制度的評析
二、完善我國訴訟時效延長制度的構想
第十章 海事訴訟時效制度
第一節 海事訴訟時效概述
一、海事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徵
二、海事訴訟時效的制度功能
三、海事訴訟時效的種類
第二節 海事訴訟時效適用中的有關問題
一、海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二、海事訴訟時效的中斷
三、海事訴訟時效的中止
四、海事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第三節 與海事訴訟時效相關的幾個問題
一、當事人協定延長海事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效力問題
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三、船舶優先權的請求權期限問題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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