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關於訴訟時效效力的規定
訴訟時效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完成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發生的法律後果。在我國民商事立法及學說均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起民事權利的權利,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關於時效的效力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仍享有起訴權 .權利人因此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以實現自己的實體權利的權利,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並不因此喪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即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經審查確認權利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才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不因此喪失實體請求權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予以保護,但權利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願意履行的,權利人有權受領 .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為理由而反悔,或主張權利人受領履行屬於不當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絕。
3、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時,人民法院對於權利人因主債權而取得的各種從權利,也不予以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履行達成新的協定或具體還款協定的,重新確認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為原債權債務關係因得到重新確認而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例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的通知,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籤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