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雲夢秦簡)共兩百零一枚簡、律文一百零八條,包括法律答問篇。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的精神實質和名詞術語所作的解釋。
秦簡整理小組認為:“本篇決不會是私人對法律的任意解釋,在當時具有法律效力”。從《法律答問》的內容範圍看,《答問》所解釋的是秦朝法律中的主體部分,即刑法。據史書記載,商鞅制定秦律是以李悝《法經》為藍本。整理小組認為“《答問》解釋的範圍,與六篇大體相符。由於竹簡已經散亂,整理時就按六篇的次第試加排列。”
問:甲誣乙盜牛,乙未盜,甲何論?
答:誣告反坐。
原文
譯文:
[害盜背著游徼去盜竊,應當加罪。]什麼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盜,贓物在一錢以上,斷去左足,並黥為城旦;不滿五人,所盜超過六百六十錢,黥劓為城旦;不滿六百六十錢而在二百二十錢以上,黥為城旦;不滿二百二十錢而在一錢以上,加以流放。求盜與此同樣論處。
原文:
「害?別徼而?,駕(加)罪之。」 可(何)謂「駕(加)罪」? 五人?,臧(?)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比此。
求盜盜竊,應刑為城旦,問是否應像害盜那樣加罪?應當。
原文:
求??,當刑為城旦,問罪當駕(加)如害?不當?當。
甲主謀派乙去盜竊,一天,乙去行盜,還沒有走到,就被拿獲,甲乙都應判處贖黥。
原文:
甲謀遣乙?,一日,乙且往?,未到,得,皆贖黥。
男奴甲主謀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把牛賣掉,帶著賣牛的錢一同逃越國鏡,出邊塞時,被拿獲,各應如何論處?應按城旦的樣子施以黥刑,然後分別交還主人。
原文: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偷牛,偷牛時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問甲應如何論處?應完城旦。
原文:
甲?牛,?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有人偷摘別人的桑葉,贓值不到一錢,如何論處?罰服徭役三十天。
原文:
或?采人桑葉,臧(?)不盈一錢,可(何)論?貲?(徭)三旬。
司寇盜竊一百一十錢,先已自首,如何論處?應耐為隸臣,一說應貲二甲。
原文:
司寇?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
甲盜竊,贓值一千錢,乙知道甲盜竊,分贓不滿一錢,問乙應如何論處?與甲同樣論處。
原文:
甲?,臧(?)直(值)千錢,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甲盜竊不滿一錢,前往乙家,乙沒有察覺,問乙方如何論處?不應論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應罰一盾。
原文:
甲?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甲盜錢用以買絲,把絲暫存在乙方處,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盜竊的事,乙方如何論處?不應論罪。
原文:
甲?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乙論可(何)?(也)?毋論。
甲乙素不相識,甲去丙處盜竊,剛到,乙也去丙處盜竊,與甲交談,於是分別偷盜,其贓物各值四百錢,在離開丙處後同時拿獲。如有預謀,應將兩人贓數合併一起論處,沒有預謀,各依所盜贓數論罪。
原文: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丙,毚(纔)到,乙亦往?丙,與甲言,即各?,其臧(?)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並臧(?)以論;不謀,各坐臧(?)。
工匠偷出來東西,贓不滿一錢,其同班工匠應否答打?不應答打。
原文:
工?以出,臧(?)不盈一錢,其曹人當治(笞)不當?不當治(笞)。
丈夫盜竊一千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三百,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而藏錢,應按盜竊三百論處;不知道,作為收藏。
原文:
夫?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不智(知),為收。
丈夫盜竊三百錢,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這些錢飲食,妻應如何論處?沒有預謀,應作為收藏;如系預謀,與其夫同罪。丈夫盜竊二百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一百一十,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應按盜錢一百一十論處;不知道,作為守贓。
原文:
夫?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為?;弗智(知),為守臧(?)。
夜間行盜,贓值一百一十錢,其妻、子知情,與他一起用錢買肉吃,其妻、子應同樣論罪 。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夜間行盜,贓值一百五十錢,盜犯將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後,與盜犯一起用贓錢買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應同樣論罪。
原文:
削(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父親盜竊兒子的東西,不作為盜竊」。如義父(義父為養父的意思——錄者注)盜竊義子的東西,應如何論處?應作為盜竊
原文:
「父?子,不為?。」 今?(假)父??(假)子,可(何)論 當為?。
律文說“與盜同法”,又說“與同罪”,這兩類犯罪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都應連坐。律文說“與同罪”,但又說“反其罪”的,犯罪者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不應連坐。
私家奴婢盜竊主人父母的東西,作為盜主,還是不作為盜主?主人的父母是與主人同居,就作為盜主;不同居,不作為盜主。
原文:
律曰「與?同法」,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雲「與同罪」,雲「反其罪」者,弗當坐。 人奴妾?其主之父母,為?主,且不為?同居者為?主,不同居不為?主。
“盜竊和其他類似犯罪, 同居應連坐”。什麼叫“同居”?同戶就是“同居”,但奴隸犯罪,主人應連坐,主人犯罪,奴隸則不連坐。
原文:
「?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也)。
盜竊犯行竊後,將所竊出賣,另買他物,均應退給還原主。如盜竊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買掉,換買了布,然後被拿獲,是否應把衣服和布給甲?應把布和其他所買東西給甲,衣服不應給還。
原文:
「??人,買(賣)所?,以買它物,皆畀其主。」今??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將供品盜去,即使是應貲罰以下的罪,均應耐為隸臣。如有人盜竊,盜取了一個腎,腎作為贓物不值一錢,應如何論處?祭祀時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腎和肢體,各作為一份供品,這一份供品作為贓物價值雖不滿一錢,盜竊了它也應耐為隸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錢,但只盜竊了一部分,沒有盜完一整份,以及所盜竊的是不作為供品陳放的東西,這兩種情況按一般法律論處。
原文:
「公祠未?,?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一腎,益〈?〉一腎臧〈?〉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不盈一錢,?之當耐。或直(值)廿錢,而柀?之,不盡一具,及?不直(置)者,以律論。
什麼叫“祠未(此字為門內加“羔”) ”?將豆俎陳放在鬼神位前,沒有撤下,就是 (此字為門內加“羔”) 。還沒有陳放以及不準備陳放東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經陳放了的才算具。
原文:
可(何)謂「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為「未?」。未置及不直(置)者不為「具」,必已置乃為「具」。
什麼叫盜掘祭祀的(此字為廣內加“圭”) ?王室祭祀,埋其祭品,叫做 (此字為廣內加“圭”)。
原文:
可(何)謂「?埱?」?王室祠,貍(薶)其具,是謂「?」。
士伍甲盜竊一隻羊,羊頭上有繩,繩值一錢,問應如何論處?甲所要偷的是羊,繩是拴羊的,甲就把羊牽走了,不應以超過盜羊議罪。
原文:
士五(伍)甲?一羊,羊頸有索,索直(值)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羊?(也),而索系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抉籥,應贖黥。什麼叫抉籥?撬門鍵的人已經撬開才算撬,還是沒撬開也算撬?撬而未能撬開就走了,當天被拿獲,以上各種情形都就如何論處?撬門鍵目的在於盜竊的,未能撬開就走,或未撬開而被拿獲,都應贖黥。撬門鍵目的不在盜竊的,已開才算作撬,未開應罰二甲。
原文:
「抉籥(鑰),贖黥。」可(何)謂「抉籥(鑰)」?抉籥(鑰)者已抉啟之乃為抉,且未啟亦為抉?抉之弗能啟即去,一日而得,論皆可(何)?(也)?抉之且欲有?,弗能啟即去,若未啟而得,當贖黥。抉之非欲??(也),已啟乃為抉,未啟當貲二甲。
府中的公家金錢,私自借用,與盜竊同樣論罪。什麼叫府中?只有縣少內算作府中,其他不算。
原文:
「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
士伍甲盜竊,如在捕獲時估其贓物價值,所值應超過六百六十錢,但吏當時沒有估價,到審訊時才估,贓值一百一十錢,因而判處耐刑,問甲和吏如何論處?甲應黥為城旦;吏以用刑不當論罪,如系故意這樣做的,以不公論罪。
原文:
士五(伍)甲?,以得時直(值)臧(?),臧(?)直(值)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獄鞫乃直(值)臧(?),臧(?)直(值)百一十,以論耐,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黥為城旦;吏為失刑罪,或端為,為不直。
士伍甲盜竊,如在捕獲時估其贓物價值,所值應為一百一十錢,但吏當時沒有估價,到
審訊時才估,贓值超過六百六十錢,因而把甲黥為城旦,問甲和吏如何論處?吏知道他的罪而故意從重或從輕判刑,應如何論處?以不公論處。
原文:
士五(伍)甲?,以得時直(值)臧(?),臧(?)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獄鞫乃直(值)臧(?),臧(?)直(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也)?為不直。
有人在赦令頒布前盜竊一千錢,赦令頒布後將錢全部花費而被拿獲,應如何論處?以不公論處。
原文:
或以赦前盜千錢,赦後盡用之而得,論可(何)?(也) 毋論。
控告他人盜竊一百一十錢,審問結果是盜竊一百錢,控告者應如何論處?應罰二甲。盜竊一百錢,控告者故意私加十錢,問控告者應如何論處?應罰一盾。罰一盾符合法律,但成例以控告不實論處,罰二甲。
原文:
告人盜百一十,問盜百,告者可(何)論?當貲二甲。盜百,即端盜駕(加)十錢,問告者可(何)論?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雖然,廷行事以不審論,貲二甲。
控告他人盜竊一千錢,審問結果是盜竊六百七十錢,控告者應如何論處?不予論處。(這是因為盜六百七十錢和盜千錢處罰相同,幫控告者無須論罪,上條盜竊一百錢和盜一百一十錢處罰不同,故私加十錢應論罪——錄者注)
原文:
告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 毋論。
誣告他人盜竊一千錢,審問結果是盜竊六百七十錢,誣告者應如何論處?不予論處。
原文:
誣人?千錢,問?六百七十,誣者可(何)論?毋論。
甲控告乙盜竊值……錢的東西,審問結果是盜竊三十錢,甲誣加乙五十錢,又有三十錢不實,問甲應否論處?成例應罰二甲。
原文:
甲告乙?直(值)□□,問乙?卅,甲誣駕(加)乙五十,其卅不審,問甲當論不當?廷行事貲二甲。
甲控告乙方盜牛或殺傷人,現在乙沒有盜牛、沒有傷人,問甲應如何論處?如系故意,作為誣告他人;不是故意,作為控告不實。
原文:
甲告乙?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
甲控告乙盜牛,現在乙是殺傷人,不是盜牛,問甲應否論處?不應盜牛,問甲應否論處?不應論處,也不應獎賞;一說應作為控告不實。
原文:
甲告乙盜牛,今乙賊傷人,非盜牛?(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
甲盜羊,乙方知道,而故意控告說甲盜牛,問乙應作為誣告人,還是作為控告不實?應作為控告盜竊而增多髒數。
原文:
甲盜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盜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駕(加)臧(?)。
甲盜羊,乙知道是盜羊,而不知道所盜羊數,就向吏控告說甲盜竊了三隻羊,問乙方應如何論處?作為控告盜竊而增多贓數。
原文:
甲盜羊,乙智(知)盜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駕(加)臧(?)。
甲控告乙方盜牛,現在乙是盜羊,不是盜牛,問甲應如何論處?作為控告不實。官吏判處犯人罰盾不公,應如何論處?應罰盾。
原文:
甲告乙盜牛,今乙盜羊,不盜牛,問可(何)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應罰盾,而沒錢五千,判處不當,如何論處?應申斥。控告他人說逃出國境,實際沒有私出邊界,所控告不實,應如何論處?作為控告應判黥城旦的罪而不實。
原文:
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也)?為告黥城旦不審。
誣告他人盜竊值二十錢的東西,尚未判罪,本人又另犯盜竊罪,贓值一百錢,然後被察覺,應將兩項贓值合併論處,還是判處實際盜竊的罪,再按誣告他人論處?應罰二甲一盾。
原文:
誣人?直(值)廿,未斷,有(又)有它?,直(值)百,乃後覺,當並臧(?)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上造甲盜了一隻羊,案子尚未判決,又誣告他人盜竊了一隻豬,應如何論處?應完城旦。
原文:
上造甲?一羊,獄未斷,誣人曰?一?,論可(何)?(也)?當完城旦。
讚揚敵人而動搖軍心的人,應戮。什麼叫戮?先活著刑辱示眾,然後斬首。
原文:
「譽適(敵)以恐眾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也)。」
能振作士氣使將軍知道他的名聲的人,應予賞賜。由將軍酌量賞給錢或黃金,沒有固定數目。
原文:
「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恆數。
“有投匿名信的,不得拆看,見後應即燒毀;能把投信人捕獲的,獎給男女奴隸二人,將投信人囚禁,審訊定罪。”律文的意思是,看到匿名信而沒有拿獲投信人,應將信燒毀,不得開看;已拿獲投信人,信不要燒毀,將投信者審訊定罪。
原文: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系)投書者鞫審?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之之謂?(也)。
什麼叫矯丞令?例如低級官吏偽造丞的官印,冒充大嗇夫。
原文:
「僑(矯)丞令」可(何)?(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假冒嗇夫封印應如何論處?成例按偽造官印論罪。
原文:
盜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拆開偽造的文書,未能察覺,罰二甲。”如鹹陽開看偽造的通行證,沒有察覺,就重加封印傳給其他的縣,其他縣也傳給其次的縣,一直到開口才被拿獲,應該是只有鹹陽受罰,還是其他縣都應受罰?鹹陽和其他開看而未能察覺的縣都應受罰。
原文:
「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鹹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鹹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鹹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成例,官吏弄虛作假,其罪在罰盾以上的,依判決執行,同時要撤職永不敘用。
原文:
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成例,有罪應加流放,已經判決,尚未執行而死去或逃亡,當去的家屬仍前往流放地點。
原文:
廷行事有罪當?(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遷)所。
嗇夫不以官職為事,而專幹壞事,應如何論處?應流放。被流放者的妻應否隨往流放地點?不應隨往。
原文
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也)?當?(遷)。?(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
應當流放的人,其妻事先自首,仍應隨往流放地點。
原文:
當?(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押送在鄉里作惡的人而將放走,應如何論處?應當象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樣拘禁勞作,直到罪犯被捕獲為止;如果是有爵的人,可在官府服役。
原文:
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系)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私自移封,應贖耐。”什麼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百畝田的田界是算做封,如私加移動,便判處贖耐,是否太重?算做封,判處並不算重。
原文:
「?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容使壞人入內,應贖耐。”如容人入內,人們沒有讓他的奸謀得逞,就把他捕獲了,應如何論處?免罪。
原文: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求盜追捕罪犯,罪犯擊殺求盜,問殺人者應作為賊殺人論處,還是作為斗殺人論處?系斗殺人,但成例以賊殺人論處。
原文:
求盜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殺求?,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斲(?)殺?斲(?)殺人,廷行事為賊。
甲主謀派乙盜劫殺人,分到十錢,問乙身高不滿六尺,甲應如何論處?應車裂。
原文:
甲謀遣乙?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甲殺人,未被察覺,現甲因病死亡,已經埋葬,事後才有人對甲控告,甲殺人系事實,問應否對甲論罪並沒收其家屬?對控告不予受理。
原文:
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擅自殺子,應黥為城旦舂。如小兒生下時身上長有異物,以及肢體不全,不予治罪。”如新生小兒,身體完好,沒有生長異物,只是由於孩子大多,不願他活下來,就不加養育而把他殺死,應如何論處?作為殺子。
原文:
「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士伍甲無子,以其侄為後嗣,在一起居住,而擅自將他殺死,應當棄市。
原文: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擅自殺死、刑傷或髡剃其後子的,均應定罪。什麼叫後子?經官方認可其子為爵位的繼承人,以及臣邦君長立為後嗣的太子,都是後子。
原文:
「擅殺、刑、髡其後子,?之。」?可(何)謂「後子」??官其男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太)子,皆為「後子」。
私家奴婢擅自殺子,應按城旦的樣子施以黥刑,然後交還主人。
原文:
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
私家奴婢笞打自己之子,子因此患病而死,應有額上和顴部刺墨,然後交還主人。互相鬥毆,雙方都受了傷,是否都要論處?都應論處?
原文: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顏頯,畀主。■相與?,交傷,皆論不?(也)?交論。
男奴強姦主人,應如何論處?與毆打主人同樣論處。鬥毆折斷了頸脊骨,應如何論處?與折斷四肢同樣論處。
原文:
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折脊頸骨,可(何)論?比折支(肢)。
“奴婢謀殺主人。“什麼叫謀?企圖殺害主人,沒有殺就被捕獲,叫作謀。
原文:
「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為牧。
有人自殺,其同居的人沒有向官吏報告,就把死者埋葬了,經訊問知道死者有妻、子,本應收屍 ,只是未經報告即行埋葬,應罰一甲。
原文:
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
“毆打祖父母,應黥為城旦舂。”如毆打曾祖父母,應如何論處?與毆打祖父母同樣論處。
原文: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妻兇悍,其夫加以責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斷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脫臼,問其夫應如何論處?應處以耐刑。
原文:
妻悍,夫毆治之,夬(?)其耳,若折支(肢)指、胅?(體),問夫可(何)論?當耐。
律文說:“鬥毆撕裂他人耳朵,應處耐刑。“如撕裂的耳朵本來沒有穿過戴珥的部位,應如何論處?律文的意思,並沒有說的只有掛珥的部位才算撕裂、撕裂男子或婦女的耳朵,都 應處以耐刑。
原文:
律曰:「?夬(?)人耳,耐。」今夬(?)耳故不穿,所夬(?)非珥所入?(也),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為夬(?),夬(?)裂男若女耳,皆當耐。
有人與他人鬥毆 ,將他人捆綁起來,拔光其鬍鬚眉毛,應如何論處?應完城旦。
原文:
或與人?,縛而盡拔其須麋(眉),論可(何)?(也)?當完城旦。
拔落他人頭髮,拔多少稱為“提”?被拔者有所感覺上稱為“提”。
原文:
拔人發,大可(何)如為「提」?智(知)以上為「提」。
有人鬥毆,咬斷他人鼻子,或耳朵,或手指,或嘴唇,各應如何論處?都應以耐刑論處。
原文:
或?,齧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可(何)?(也)?議皆當耐。
士伍甲鬥毆,拔出劍來砍,砍斷他人的髮髻,應如何論處?應完為城旦。
原文:
士五(伍)甲?,拔劍伐,斬人髮結,可(何)論?當完為城旦。
鈹、戰、矛有鞘的,拔出來相鬥,沒有傷人,應與拔劍相鬥同樣論處。
原文:
鈹、戟、矛有室者,拔以?,未有傷?(也),論比劍。
用針、鉥、錐相鬥,或用針、鉥、錐傷人,各應如何論處?用以相鬥,應罰二甲;傷害人,應黥為城旦。
原文:
斗以箴(針)、鉥、錐,若箴(針)、鉥、錐傷人,各可(何)論??,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
有人與他人鬥毆,撕破他人嘴唇,應如何論處?與打人造成青腫或破傷同樣論處。
原文:
或與人?,夬(?)人唇,論可(何)?(也)?比疻痏。
有人鬥毆,咬傷他人頭部或顏面,傷口的大小是方一寸,深半寸,應如何論處?與打人造成青腫或破傷同樣論處。
原文:
或?,齧人頯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
鬥毆,被人毆打,沒有青腫破傷,打人的人反而折斷了牙齒,應如何論處?應各自依有 關法律論處。
原文:
斗,為人毆?(也),毋(無)疻痏,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邦客和秦人相鬥,邦客用兵刃、棍棒、拳頭傷了人,應(此字左“扌”右上“民”下“日”)以布。什麼叫(此字左“扌”右上“民”下“日”)?將作為撫慰的布繳官,也就是和罰布一樣,依法繳錢。
原文:
「邦客與主人?,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以布。」可(何)謂「?」??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
“用梃傷人。”什麼叫梃?可以用來打人的木棍稱為梃。
原文:
「以梃賊傷人。」?可(何)謂「梃」?木可以伐者為「梃」。
小牲畜進入他人家中,家裡的人用棍棒將牲畜打死,所打死的牲畜值二百五十錢,應如何論處?應罰二甲。
原文: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
判案怎樣稱為“不直”?怎樣稱為“縱囚”?罪應重而故意輕判,應輕而故意重判,稱為不直。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減輕案情,故意使犯人夠不判罪標準,於是判他無罪,稱為“縱囚”。
原文:
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
判處犯人贖罪不公正,史沒有和嗇夫合謀,問史應如何論處?應罰一盾。
原文:
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
“訴訟者向廷訴訟。”如郡守算不算廷?算廷。“訴訟者不先向官長、嗇夫訴訟。”什麼叫官長?什麼叫嗇夫?稱都官的主管官員為長,縣的主管官員為“嗇夫”。
原文:
「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也)。■「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
“同伍的人相控告,加以罪名,不確實,應以所加的罪名論處控告者。”律文又說:“不能確定罪人,而對他人進行控告,稱為所告不實。”如甲控告說同伍的乙殺害了人,因而將乙拘捕,經審訊乙並未殺人,甲所言不實,應以告不實論處,還是以所加的罪名論處?應以所加的罪名論處。
原文: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為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也)。
有賊進入甲家,將甲殺傷,甲呼喊有賊,其四鄰、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沒有聽到甲呼喊有賊,問應否論處?四鄰確不在家,不應論處;里典、伍老雖不在家,仍應論罪。
原文: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什麼叫“四鄰”?四鄰就是同伍的人。
原文:
可(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也)。
什麼叫州告?所謂州告,就是控告罪人,所控告的已屬不實,又以其他事控告。不應受理,而以所告不實論罪。
原文:
可(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有(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
有人在大道上殺傷人,在旁邊的人不加援救,其距離在百步以內,應與在郊外同樣論處,應罰二甲。
原文:
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老人控告不孝,要求判以死刊,應否經過三次原宥的手續,不應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
原文: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什麼叫公室告?什麼叫非公室告?殺傷或盜竊他人,是公室告;子盜竊父母,父母擅自殺死、刑傷、髡剃子及奴婢,不是“公室告”。
原文: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賊殺傷、?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
“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什麼叫“非公室告”?家主擅自殺死、刑傷、髡剃其子或奴婢,這叫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經處罪,又有別人接替控告,也不受理。
原文: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對家屬的論處,如系父在世時的家罪,父死後才有人控告,不予受理。”什麼叫家罪?家罪即父殺傷了人以及奴婢,在父死後才有人控告,不予處理。
原文: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葆子以上有罪未經審判而死或已埋葬,才有人控告,不加拘捕,都和家罪同例。
原文: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
什麼叫“家罪”?父子居住在一起,子殺傷及盜竊父親的奴婢、牲畜,父死後,有人控告,不予受理,這叫“家罪”。“葆子”……尚未判決而誣告他人,其罪當刑城旦,應耐以為鬼薪並且鋈足。意即斷去葆子的足部。
原文: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鋈足。」耤葆子之謂?(也)。
“葆子案件尚未判決而誣告他人,其罪當刑為隸臣,不要施加肉刑,應加以耐刑,並拘系服城旦勞役六年。”什麼叫當刑為隸臣?被收捕應處耐刑而尚未判決,以刑為隸臣的罪名誣告他人,這叫“當刑為隸臣”。
原文: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為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歲。」 可(何)謂「當刑為隸臣」? 「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而鋈足」。耤葆子之謂?(也)。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葆子案件尚未判決而誣告他人,其罪當刑為鬼薪,不要施加肉刑,應加以耐刑,並拘系服城旦勞役六年。”什麼叫“當刑為鬼薪”?應耐為鬼薪而尚未判決。以刑為隸臣和完城旦的罪名誣告他人,這叫當刑為鬼薪。
原文: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
怎樣是“贖鬼薪鋈足(鋈足應為在足部施加刑械——錄者注)”?怎樣是“贖宮”?臣邦真戎君長,相當於上造以上的爵位,有罪應準贖免,如為群盜,判為贖鬼薪鋈足;如有應處宮刑的罪,判為贖宮。其他與群盜同樣的罪也照此處理。
原文:
可(何)謂「贖鬼薪鋈足」?可(何)謂「贖宮」?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其它罪比??者亦如此。
已要求重審及為他人要求重審的,是在案件判決以後受理,還是在沒有判決以前就受理?在案件判決以後再受理。判處鋈足不當,應如何論處?按失刑論罪。
原文:
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也)?如失刑罪。
“隸臣監領城旦,城旦逃亡,應將隸臣完為城旦,並沒收其在外面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離,可命從母為收。”什麼叫“從母為收”?意思是人肯定要賣,但其子年小,不能分離,不要單賣孩子的母親。
原文: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也)。
應判處耐為司寇的人,以應耐為隸臣的罪名誣賴他人,如何論處?誣賴者應耐為隸臣。應判處耐為候的人,以應……的罪名誣賴他人,如何論處?誣賴者應耐為司寇。
原文:
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
應判處耐為隸臣的人,以應為司寇的罪名誣他人,如何論處?誣賴者應耐為隸臣,並拘禁為城旦六年。
原文:
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有(又)?(系)城旦六歲。
應判處完城旦的人,以應黥城旦的罪名誣賴他人,如何論處?誣賴者應處以黥刑。甲殺傷人,吏以鬥毆傷人論處,吏應否論罪?應申斥。
原文:
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甲賊傷人,吏論以為?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
應判處黥城旦的人,以完城旦的罪名誣賴他人,如何論處?誣賴者應處以黥劓。
原文:
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劓)。
“麻風病人犯罪,應定殺。”“定殺”是怎樣的?就是活著投入水中淹死。有的認為是活埋,活埋與律意不合。
原文:
「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也)。
甲犯有應處完城旦的罪,尚未判決,現甲患麻風病,問甲應如何論處?應遷往麻風隔離區居住;有的認為應造往麻風隔離區淹死。
原文:
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遷)癘所處之;或曰當?(遷)?(遷)所定殺。
城旦、鬼薪患麻風病,如何論處?應遷往麻風隔區。
原文:
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遷)癘?(遷)所。
捉拿應判處貲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劍以及兵刃把他刺殺了,如何論處?殺死犯人的,應完為城旦;殺傷犯人的,應耐為隸臣。
原文:
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監領人犯而將人犯失去,能自己捕獲以及親友代為捕獲,可以免罪;已受肉刑的處隱官。”什麼罪可“處隱官”? 群盜已被赦免為庶人,帶領判處肉刑以上罪的戴著刑械的囚徒,將囚徒失去,以過去犯的罪論處,斷去左足為城旦,後來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獲,這樣應處隱官。其他與群盜同樣的罪照此處理。
原文: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 可(何)罪得「處隱官」???赦為庶人,將?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 它罪比??者皆如此。
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逃亡,問甲應如何論處?應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獲。如甲服役而逃亡,一月後被拿獲,如何論處?應罰一盾,仍舊服役。如再服役而又逃亡,滿一年後被拿獲,如何論處?應處耐刑。
原文: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 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在運送食物時,鬼薪在外逃亡一人以上,應如何論處?不予論處。
原文:
餽遺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論可(何)?(也)?毋論。
“捕拿逃亡,逃亡的人攜帶有錢,捕拿者可以取為已有。”所捕的人在耐刑的罪以上可以取錢。
原文: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攜帶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被捕獲以及自首,應否作為盜竊?自首,以逃亡論罪。如系捕獲,按贓數作為盜竊;如以盜竊處罪輕於以逃亡處罪,則仍以逃亡論罪。
原文: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為?;?罪輕於亡,以亡論。
隸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勞役,逃亡、已經出走,尚未論處而自首,應答打五十,仍拘系直至滿期。
原文:
隸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系)日。
看守官府的廢疾者,逃亡而被捕獲,可否與因公廢疾的人同樣處理?可以同樣處理。
原文:
罷?(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
甲控告乙殺傷人,經訊問乙是殺死了人,並非殺傷,甲應受獎,獎賞多少?應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捕獲逃亡的完城旦,獎賞多少?應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夫、妻、子五人共同行盜,均應刑為城旦,現由把他們全部捕獲告官,問甲應獎賞多少?每捕獲一人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夫、妻、子五人共盜,皆當刑城旦,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
夫、妻子十人共同行盜,應刑為城旦,已逃亡,現甲捕獲其中八人,問甲應獎賞多少?每捕獲一人應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夫、妻、子十人共盜,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
甲捕獲乙,控告乙偷盜縣丞官印而逃亡,經訊問乙逃亡的日期不合,其它與甲所控告相符,已判處乙耐刑,問甲應否受獎?不應受獎。
原文:
甲捕乙,告盜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
有秩名捕獲逃亡出關的人,把犯人交給乙,叫乙送交官府,約定同分獎金,問吏和乙應如何論處?應各罰二甲,不予獎賞。
原文: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將珠玉偷運出境以及賣給邦客的,應將珠玉上交內吏,內吏酌量給予獎賞。”應怎樣獎賞?如被捕犯人應處耐罪以上,與捕獲其他罪犯同樣獎賞;如應處罰款,不予獎賞。
原文:
「盜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私家私婢盜竊一百一十錢,有人捕獲告官,問應由主人給予獎賞還是由官府給予獎賞?由官府給予獎賞。
原文:
或捕告人奴妾?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
怎樣是“犯令”,“廢令”?律文的意思是,規定不要做的事,做了,稱為犯令;規定要做的事,不去做,稱為廢令。成例均以犯令論處。
原文:
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
廢令,犯令的罪,對已經免職或調任的應否追究?應予追究。
原文:
法(廢)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郡縣所任用的佐,在其它郡縣做事而不到任管理職務的,如何論處?按輕微的犯令論處。
原文: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保舉他人為丞,丞已免職,事後本人為令,如原來保舉過的那個人有罪,令應否免職?不應免職。
原文:
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
丟失了記書、符券、官印、衙器的權,已受論處,後來自己找到所丟失的東西,應否免除所論的罪?不應免除。
原文:
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纍),已坐以論,後自得所亡,論當除不當?不當。
甲遷居,請求吏遷移戶籍,吏加以拒絕,不為他更改戶籍,如甲有處耐刑,罰款的罪,問吏應如何論處?甲罪有耐刑以上,吏應罰二甲。
原文:
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百姓間有債務,不準擅自強行索取人質,擅自強行索取人質以及雙方同意質押的,均罰二甲。”成例,向他人強行索取人質的人應論罪,把人質給人的人不論罪;雙方同意抵押的,把人質給人的人也要論罪。
原文: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予)者□論。
倉房門閂不緊密的,可以容下手指或用以撬動的器具,成例應罰一甲。
原文:
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倉房門扇不緊密,穀物能從裡面漏出,成例應罰一甲。
原文:
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
空倉里有草墊,墊下有糧食一石以上,成例應罰一甲,並罰負責監管的令史一盾。
原文:
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
倉里有多少鼠洞就應論處及申斥?成例,有鼠洞三個以上應罰一盾,兩個以下應申斥。鼷鼠洞三個算一個鼠洞。
原文:
倉鼠穴幾可(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
發給豆、麥,應發的沒有發,而發穀子來頂替豆、麥,豆、麥價賤而穀子價貴,應如何論處?應罰一甲。由於遇到赦令而沒有論罪,又逃亡,赦令限定日期已過六個月才被捕獲,應處以耐刑。
原文:
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麥賈(價)賤禾貴,其論可(何)?(也)?當貲一甲。會赦未論,有(又)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
官吏因故應停止殺給口糧,不加停止而仍全部發給,應如何論處?應以其多發的作為盜竊處罪。
原文:
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何)?(也)?當坐所贏出為?。
官吏在官府服役,應否因其同伍的人有罪而連坐?不應當。
原文:
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
大夫數小,應否與其他人合編為伍,不應當。
原文: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部佐隱匿百姓的田,百姓不知道,應否論罪?部佐應以匿田論處,還是作為什麼別的罪?已向百姓收取田賦而不上報,就是匿田;未收田賦,不予匿田論處。
原文: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甲年小,身高不滿六尺,有馬一匹,自己放牧,現馬被人驚嚇 ,吃了別人的禾稼,問應否論處?不應論處,也不應賠償禾稼。
原文: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
在官家館舍居住,失火房屋被燒,其中雖有官有器物,不令賠償。如在官家館舍居住,失火將所借用車馬焚毀,應否賠償?應予報銷。
原文:
「舍公官(館),旞火燔其舍,雖有公器,勿責。」?今舍公官(館),旞火燔其?(假)乘車馬,當負不當出?當出之。
失火連帶燒毀里門,應罰一盾;如燒毀城門,應罰一甲。
原文:
旞火延燔里門,當貲一盾;其邑邦門,貲一甲。
“擅自興造奇祠,罰二甲。”怎樣算作奇祠?王室規定應加祭祀的已經有了,此外擅自設立神位,就是奇祠,其他的不是。
原文:
「擅興奇祠,貲二甲。」可(何)如為「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也),為「奇」,它不為。
“不準穿錦履。”“穿錦履”的樣子是怎樣的?律文所說,用不同色彩的絲織鞋,鞋上有花紋,才算錦履,用錦做鞋幫,不算錦履,然而成例同樣論處。
原文:
「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不報到,應答打,未滿一年被捕獲,因遊蕩罪應再答打。”如士伍甲不報到,應答打五十,未滿一年被捕獲,應否加打?應當。
原文: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
什麼叫逋事和乏徭?律文的意思是,在徭役的時候,吏和里典已下令徵發,隨即逃亡,不去報到,稱為逋事;已經參加檢閱、共同乘車和吃口糧,或已到服徭役地點,然後逃亡,都作為乏徭。
原文:
可(何)謂「逋事」及「乏?(徭)」?律所謂者,當?(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為「乏?(徭)」。
什麼叫“匿戶”和“敖童弗傅”?就是隱藏人戶,不徵發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繳納戶賦。
原文: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
女子甲為人之妻,私逃,被捕獲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滿六尺,應否論處?婚姻曾經官府認可,應論處;未經認可,不應論處。
原文: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女子甲離夫私逃,男子乙也無通行憑證而逃亡,結為夫妻,甲沒有把私逃的事實告訴乙,過了兩年,生了孩子,才知告實情,乙便沒有休棄甲,然後被捕獲,應如何論處?應黥為城旦、舂。
原文: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也)?當黥城旦舂。
甲娶他人私逃的妻為妻,不知道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被捕獲,問其子應如何處置?應給還。有的認為應沒收歸官。沒收歸官與律意不合。
原文: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休妻而不登記,罰二甲。所休的妻應否也加論處?應罰二甲。
原文: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丈夫有罪,妻先告發,不沒收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應否沒收?不應沒收。
原文: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妻有罪被收,妻陪嫁的奴婢,還是給其丈夫?給其丈夫。
原文: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不同父的人通姦,如何論處?應棄市。
原文:
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布。
甲、乙都和女子丙通姦,甲、乙因此互相刺傷,丙不知情,丙應如何論處?不予論處。
原文:
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傷,丙弗智(知),丙論可(何)?(也)?毋論。
女子為隸臣之妻,有子,現隸臣已死,女子將其子從家中分出,作為不是隸臣之子,問婦子應如何論處?有的認為應在額上和頸部刺墨,有的認為應處以完刑,處完刑是妥當的。
原文:
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也),問女子論可(何)?(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也)。
用其乘車載婦子,如何論處?應罰二甲。用駕乘車的馬駕私人的車而載女子,則不予論處。
原文:
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
“臣屬於秦的少數民族的人,對其主長不滿而想去夏的,不予準許。”什麼叫“去夏”?想離開秦的屬境,稱為去夏。
原文:
「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可(何)謂「夏」?欲去秦屬是謂「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應判處耐刑以上,可使贖罪。”什麼叫“真”?臣屬於秦的少數民放的父母生子,以及出生在其他國的,稱為真。什麼叫“夏子”?父為臣屬於秦的少數民族,母親是秦人,其子稱為夏子。
原文: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也)。
“諸侯國有來客,用火熏其車上的衡軛。”為什麼要用火熏?倘如諸侯國不處治馬身上的寄生蟲,寄生蟲都附著在車的衡軛和駕馬的皮帶上,所以要用火熏。什麼叫“丟失契券而造成危害,”丟失了作為憑證的右券,為造成危害。
原文:
「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騷馬蟲皆麗衡厄(軛)鞅?轅?,是以炎之。?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
“出使到諸侯國,臣服於秦的屬國,隨同出使的邦徒和偽使不歸來,使臣不連坐。”什麼叫“邦徒”、“偽使”?與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國隨從和吏,不是使臣自己的舍人的,稱為邦徒、偽使。
原文:
「使者(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偽吏不來,弗坐。」可(何)謂「邦徒」、「偽使」??徒、吏與偕使而弗為私舍人,是謂「邦徒」、「偽使」。
逃亡出境的人向國內行賄,數目超過萬錢,已得到寬免,後來回國,又因盜竊被捕獲,應如何論處?以行賄罪論處。
原文: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後來?而得,可(何)以論之?以通錢。
知道他人行賄而代為收藏錢財,錢的主人已將錢取走,事後才有人控告藏錢的人,藏錢的應否論罪?應論罪。
原文:
智(知)人通錢而為臧(藏),其主已取錢,人後告臧(藏)者,臧(藏)者論不論?不論論。
甲誣告乙行賄一錢而有應處黥城旦的罪,問甲的同居、里典、伍老應否論罪?不應當。
原文:
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
“邦客的未布吏,就和他交易,罰一甲。”什麼叫“布吏”?把通行憑證送交官吏,稱為布吏。
原文: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可(何)謂「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布吏」。
沒有爵位的宗室子孫應判處贖刑的,可否與公士同樣減處贖耐?可以同樣判處。
原文:
內公孫毋(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
越過里與其他里之間的界牆,該牆是不是“院”?兩巷相對,其間的牆是院;兩屋相對,其間的牆不是院。
原文:
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垣為「完(院)」不為?巷相直為「院」;宇相直者不為「院」。
什麼叫宮均人?是官中主管巡查的人。
原文:
可(何)謂「宮均人」??宮中主循者?(也)。
什麼叫宮更人?宮內奴隸曾受肉刑的,稱為官更人。
原文:
可(何)謂「宮更人」,?宮隸有刑,是謂「宮更人」。
什麼叫官狡士,外狡士?都是管理秦王的狗的人。
原文:
可(何)謂「宮狡士」、「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也)。
什麼叫甸人?甸人是看守孝公、獻公墓的人。
原文:
可(何)謂「甸人」?「甸人」守孝公、?(獻)公冢者?(也)。
什麼叫“宦者顯大夫”?做官達到為王所知,以及俸祿在六百石以上的,都是“顯大夫”。
原文: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 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什麼叫 “爨人”?是古代管燒 ( ) 的人。
原文:
◎◎◎◎◎◎◎◎◎◎◎?可(何)謂「爨人」?古主爨?者?(也)。
什麼叫集人?是古時管採集薪柴的人。
原文:
可(何)謂「集人」?古主取薪者?(也)。
什麼叫“耐卜隸“、“耐史隸”?應處耐刑的卜、史都加耐刑而作為卜、史隸。後來已修改律文,與其他人同樣處理。
原文:
可(何)謂「耐卜隸」、「耐史隸」?卜、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史隸。後更其律如它。
什麼叫“人貉”?所謂人貉,其子要去奉養主人,不去奉養主人,即應沒收歸官,雖然不奉養主人,但向主人繳納糧食的,不予沒收,給予主人。
原文: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什麼叫“署人”、“更人”?假設牢獄有六處看守崗位,囚犯經過一處崗位的地段出入,經由出入的崗位名為署人,其他都是更人,一說看守囚犯的就是更人,進行督察的是署人。
原文:
可(何)謂「署人」、「更人」?耤(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也),原者「署人」?(也)。
什麼叫“竇署”?竇署就是去署,還是不是去署,如果是,應如何論處,就是去署。
原文:
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也),且非是?是,其論可(何)?(也)?即去署?(也)。
什麼叫“率敖”?率敖就是充當里典。
原文:
可(何)謂「?(率)敖」?「?(率)敖」當里典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