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證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證考試,即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簡介

即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 檢察官、擔任公證員和取得律師資格都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在9月進行。 前身為 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後,吸收 檢察官考試和 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改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 選舉權和被 選舉權;

(3)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 法官法》、《檢察官法》和《 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依據《法務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號),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所轄 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 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 西部地區(除 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 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 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 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補充就是允許大三、大四的學生參加考試,但是必須是普通高校,即統招的學生。簡言之,允許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在大學三年級的時候報名,大四第一學期參加考試。)持 香港、 澳門、 台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 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 律師或 公證員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另外,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 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提供材料

1.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法務部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並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後,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列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報名表下載:請登入: 中國普法網

2.本人 有效身份證件( 居民身份證、 軍官證、 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

3.本人 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採用 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6.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明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等證明。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異地工作、學習(進修)的,在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 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

通過率

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通過率為11.22%,2005年的通過率為14.39%,2006年的通過率達到約17%,2007年的通過率達到約20%。 2008年通過率25%,2009年通過率是23%左右。(以上通過率包含放寬地區考生,即C證書,它只能在限制地區如老少邊窮和貧困地區使用,而西藏自治區只要達到280分就算通過,所以只看通過率衡量司法考試不夠準確,實際A證通過率只有百分之十幾。司法考試依然很難,而且題目逐年難度增加。)

問題問答

問:報名要求什麼條件?專科生可以報名嗎?

答:08年的司法考試,在學歷上仍然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也就是說 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今年 法務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問:學歷證書有什麼要求?我是中央黨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嗎?

答:報名人員須出示符合要求的畢業證書;參加高等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經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自學考試單科(全部科目)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學生證明報名,但考試通過申領資格證書時,必須持正式的畢業證書。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證書包括:具有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 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學歷證書;自學考試畢業證書上、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經教育部批准實施網路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路)教育畢業證書;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納入國家招生計畫並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學歷,不得報名。黨校畢業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 因不屬於國家教育序列承認的學歷不具備報名條件。

問:我是非法律本科,報名對我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程度有要求嗎?

答:08年對非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報名時請查看具體要求。

問:我已經在2005年通過司考並取得了B類 法律職業資格證 ,現在已經續本畢業想拿A證,請問我還能報名嗎?

答:能。已經通過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證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考司法考試。你已經取得了本科學歷,可以再報名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

問:可以代報名嗎?我現在在外地學習,可以在當地報名嗎?

答: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由本人到 戶籍所在地 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在其工作或學習的異地報名。異地報名須提交當地一年期以上的暫住證及有關單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學習證明原件。其中,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可以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但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不在非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不得在放寬地區報名參加考試。

問:我已經考了全部的成績,現在還沒有論文答辯!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按照法務部規定,必須是全部的成績合格,當然包括論文成績。

時間表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時間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 司法考試大綱;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進行網上預報名;7月初進行現場確認;9月的第三個周末考試;11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12月初開始通過的考生可以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3月—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一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內容包括:理論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 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科目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法理學、 法制史、 憲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30-11:30 。 試卷二:刑事與 行政法律制度。包括: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00-17:00 。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 民法、 商法、 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考試時間: 8:30-11:30 。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其中每卷有單選題50道,每題1分,復選題40道,每題2分, 不定項選擇題10道,每題2分,總計150分;試卷四為主觀題,包括1道簡答題,5-6道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

資格證書

A類: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 法院、 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C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32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執業。

考試用書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9年修訂版 全三卷)作者: 國家司法考試中心組編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 2008-4-1 字數: 版次: 1 頁數: 全3冊 印刷時間: 開本: 16開 印次: 紙張: I S B N : 9787503683435 包裝: 平裝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法理學第一章法的本體第一節法的概第二節法的價值第三節法的要素第四節法的淵源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

第五節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第六節法的效力第七節法律關係第八節法律責任第二章法的運行第一節立法第二節法的實施第三節法適用的一般原理第四節法律推理第五節法律解釋第三章法的演進第一節法的起源第二節法的發展第三節法的傳統第四節法的現代化第五節法治理論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第四章法與社會第一節法與社會的一般理論第二節法與經濟第三節法與政治第四節法與道德第五節法與宗教第六節法與人權法制史第一章中國法制史第一節西周至 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第二節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第三節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第二章外國法制史第一節羅馬法第二節英美法系第三節大陸法系憲法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第一節憲法的概念第二節憲法的歷史發展第三節憲法的基本原則第四節憲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第五節憲法的淵源與憲法典的結構第六節憲法規範第七節憲法效力第二章國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節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第二節國家的 基本經濟制度第三節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第三章國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第二節選舉制度第三節 國家結構形式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一節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三節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第五章國家機構第一節國家機構概述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四節國務院第五節中央軍事委員會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七節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第六章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第一節憲法實施概述第二節憲法的修改第三節憲法的解釋第四節憲法實施的保障經濟法第一章 競爭法第一節反壟斷法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消費者法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節產品質量法第三章銀行業法第一節商業銀行法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章證券法第一節證券法概述第二節證券發行第三節證券交易第四節證券上市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第六節證券機構第七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第八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第五章財稅法第一節稅法第二節 審計法第六章勞動法第一節勞動法概述第二節勞動契約法第三節勞動基準法第四節勞動爭議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第一節 土地管理法第二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章環境保護法第一節概述第二節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節環境責任和環境糾紛國際法第一章導論第一節國際法的淵源第二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第二章國際法律責任第一節國際法主體第二節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第三節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第三章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第一節領土第二節海洋法第三節國際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第四節國際環境保護法第四章國際法上的個人第一節國籍第二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節引渡和庇護第四節國際人權法第五章外交關係法與領事關係法,第一節概述第二節外交關係法第三節領事關係法第六章條約法第一節概述第二節條約的締結第三節條約的效力第四節條約的解釋和修訂第七章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第一節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第二節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第八章戰爭與武裝衝突法第一節概述第二節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第三節戰爭犯罪國際私法第一章國際私法概述第一節國際私法的概念第二節國際私法的範圍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第二章國際私法的主體第一節自然人第二節法人第三節國家和國際組織第四節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衝突、衝突規範和準據法第一節法律衝突第二節衝突規範第三節準據法第四章適用衝突規範的制度第一節識別第二節反致第三節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第五節法律規避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一節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二節物權第三節債權第四節商事關係第五節婚姻與家庭第六節繼承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第一節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第三節國際民事訴訟第七章區際法律問題第一節 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第二節區際司法協助國際經濟法第一章導論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一節概述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第一節匯付與托收第二節信用證第五章對外貿易 管理制度第一節我國的對外貿易法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七章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一節 國際技術轉讓與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第二節國際投資法第三節國際融資法第四節國際稅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第一節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第二節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徵第三節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第二章 審判制度第一節審判制度概述第二節審判機關第三節法官第四節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第五節審判工作的主要制度第三章檢察制度第一節檢察制度概述第二節檢察機關第三節檢察官第四節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第五節檢察工作的主要制度第四章 律師制度第一節律師制度概述第二節律師執業第三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第四節 法律援助制度第五章公證制度第一節公證制度概述第二節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第三節公證程式第四節公證效力第六章 法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第一節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第二節法官職業責任第七章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第一節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第二節檢察官職業責任第八章 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第二節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三節律師職業責任第九章公證員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第一節公證員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第二節公證職業責任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卷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卷

考試標準

如何確定考試成績與授予資格?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分數核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 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另外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1年才能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授予時間確定2007年司法考試的成績是2007年11月22日公布的。12月1日—15日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向當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申請。之後各地司法局將申請匯總後送省司法廳審核,最後報法務部審批後發證。發證時間為2008年的3月。審核期為12月下旬到次年2月份左右。

證書管理

第一條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法務部統一製作、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複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託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後退回)及複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複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法務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法務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法務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違紀行為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對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根據本辦法規定由監考人員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監考人員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處理,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

第四條處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報名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由其報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報名無效的決定;已經參加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法務部撤銷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收回、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場場內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場內監考人員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取消其本場考試成績:(一)違反規定隨身攜帶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的;(二)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的;(三)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仍未按規定在試卷、答卷(答題卡)標明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准考證號或者不貼上條形碼的;(四)考試期間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的;(五)在考場內喧譁、走動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六)未在與本人准考證號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題的;(七)答題用筆不符合規定的;(八)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帶出考場的;(九)考試期間違反規定擅自出入考場的;(十)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在給予相應處理的同時,應當責令應試人員將有關物品交由場內監考人員統一保管。

第七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場場內監考人員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一)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二)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設備的;(三)以討論、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的;(四)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答題卡)的;(五)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協助他人抄襲本人答案的;(六)在答卷(答題卡)上作提示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七)故意損毀試卷、答卷(答題卡)、條形碼或者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八)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經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前述規定處理:(一)由他人冒名頂替或者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的;(二)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接收或者傳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三)故意妨礙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四)威脅、侮辱、毆打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五)有其他嚴重作弊或者嚴重擾亂考場秩序行為的。有前款規定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由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經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前述規定處理:(一)有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二)指使、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作弊行為的。有前款規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在評卷過程中發現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確認:(一)應試人員在答卷(答題卡)上做提示標記;(二)應試人員答卷(答題卡)筆跡前後不一致;(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點錯誤高度一致(雷同)。確認前款規定情形的具體標準,由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制定。評卷專家組確認應試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由法務部根據其作弊事實和情節,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一)不認真履行考務工作職責的;(二)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有關規定,造成後果的。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並作出禁止其再從事司法考試工作的處理,同時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準予報名、發放准考證的;(二)縱容、包庇報名人員、應試人員違紀的;(三)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四)擅自變動每場考試開始或者結束時間的;(五)未經批准擅自交換負責監考考場的;(六)採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協助應試人員答卷的;(七)在運送、接收、保管試卷等環節丟失、損毀試卷,在監考、評卷、成績核查等環節丟失、嚴重損壞答卷(答題卡)的;(八)指使、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九)在考試開始前泄露試題內容的;(十)外傳、截留、竊取、擅自開拆未開考試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答題卡)的;(十一)偷換、塗改答卷(答題卡)或者私自變更成績的;(十二)未經批准向社會發布有關考試信息的;(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四)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有本辦法規定違紀行為的,在依照本辦法實施現場處理措施的同時,可以對違紀人員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關試卷、答卷(答題卡)採取必要的保全證據措施,並應當將應試人員違紀的事實、情節,查收的作弊證據以及現場處理情況,在《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上作出記錄,並由二名以上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考試結束後,《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及有關證據,經考點總監考人審查確認後,報送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對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處理,總監考人、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上作出記錄並簽字,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並加蓋公章。對應試人員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製作《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並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第十五條對應試人員作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決定之前,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六條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工作中,有對應試人員進行挾私報復或者誣陷等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行為受到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後,將本地區考試違紀的情況及處理結果報法務部備案。在考試組織和考試進行的過程中發生特別嚴重的考試違紀事件的,應當及時向法務部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建立考試違紀人員及處理結果檔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是指設定考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法務部令第97號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監察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指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應有利於保證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的全面體現,有利於維護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五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由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在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指導下開展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

第六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二)受理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控告、檢舉;(三)調查處理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七條監察機關應對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重點環節加強監督:(一)監察人員可以列席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二)報名、考試期間,監察人員可進行現場監督;(三)評卷期間,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可派專門人員進入現場監督;成績登錄期間,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應派專門人員進駐現場監督;(四)應試人員成績登錄校正完畢後,在正式公布前應送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備份存檔;應試人員提出查分後變更成績的,應書面通報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

第八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二)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檔案、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三)要求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四)責令被監察對象停止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五)建議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暫停涉嫌違紀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九條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十條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工作人員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應及時報監察部駐法務部監察局。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監察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嚴守紀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監察人員在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中違反紀律的,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成績查詢

國家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方式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簡訊查詢—考生可在11月期間定製簡訊查分業務。過期不予訂製。考生可傳送““SFKS准考證號”到0220056(簡訊服務商電話每年並不確定)。

第二種:網上查詢—考生請於當年11月20日左右登錄中國普法網查詢。

第三種:郵寄成績—考生成績單和核查考分相關要求將郵寄給所有考生。

準備工作

基於各個部門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同特點以及在司法考試體系中的重要性的不同,在對各部門法的複習方法上,也是有區別的。根據本人的複習經驗,可以將其分為四個梯隊:

第一梯隊:包括刑法和民法。如前所述,得民刑者得天下,對於民法和刑法必須高度重視。從最近兩三年的司考來看,對這部分內容的考查越來越側重理論,所以,對這兩門部門法一定要看透教材(此處所說教材一般指《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下同),這是基礎,當然,對於刑法,可以只看總則部分,刑法學的理論基本集中在總則部分。對它們,必須站在理論的高度來學習,掌握原理性的知識點,而並非單純的去記憶法條。然後在看重點法條,對於重點法條必須完全掌握,做到運用自如。之後,在把所有法條都看一遍,達到融會貫通之功效。

第二梯隊: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法)。這兩個部門法和 第三梯隊的行政訴訟法的分值一般在180分左右,占了 司法考試的三分之一,因此,從考試得分的層面看,必須把三大訴訟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且,對這部分內容的考查不像其它部門法那么靈活,訴訟法考查的多為法條的直接規定(行政訴訟法稍有不同)。在複習的時候,應當直接面對法條,全面掌握訴訟法的每一個法條,應該說,訴訟法的每一個法條都具有可考性,因為其都為操作性的內容。而對於仲裁法,法條內容不多,可每年分值都在10分左右,可以說,仲裁法是最好得分的一部法律。不少司考輔導機構的目標是“訴訟法不丟分”,我們也可以以此作為自己的複習目標,真正做到抓大放小、有的放矢。

第三梯隊: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商法、經濟法、憲法、智慧財產權法和司法制度及法律職業道德。這部分內容龐雜、法條冗多,而理論性相對較弱。對於這部分內容,可以只看重點法條,並且,從 經驗來看,掌握重點法條已經足夠。這些法律中有很多法條是不具有可考性的。比如《環境保護法》中只有第10、11、41、42條四條可能作為考查對象,因此,在複習時,只需掌握這四條內容就可以了。如此,可以少走不少彎路。

第四梯隊:包括法理學、法制史、三國法(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這部分內容本身沒有法條,而三國法部分的國際條約也沒有必要去看,其實也不可能有精力去掌握國際條約的內容。因此,對於第四梯隊只看教材即可。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