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立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制度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保險刑事、行政案件時有發生,給保險業的穩健經營造成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保險業的社會形象。保監會高度重視打擊保險犯罪,不斷加大監管力度,查處了相關保險機構和違法違規人員,但保險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對公司經營管理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法人機構和高管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對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管理,個別上級公司對基層機構的違規行為採取縱容和默認的方式,對違法違規人員予以庇護或變相庇護,使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根本治理。另外,保險業務主要在基層營業單位,業務經營中的法違規行為大多發生於基層營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案件發生後,在刑事、行政處罰方面,受到處罰的往往是直接責任人員,法人單位、省分公司的高管人員的管理責任無法有效追究,形成“職位越高,責任越小”的現象。在此背景下,制定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各級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力度,有助於提高法人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推動公司主動加強內控管理,做好案件風險防控工作。
問:通過建立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制度要達到什麼目的?
答:建立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制度,主要目的是通過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進一步增強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案件風險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防範和控制保險機構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促進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通過以指導意見的方式引導保險公司從源頭治理入手,從機構內部管控抓起,從制度建設、案件處置和強化管理等多個方面採取有力措施,進行綜合治理,防治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化解案件風險。
問:問責制度中案件責任追究的主體和對象是誰?
答:實施案件責任追究的主體是保險機構,不是保險監管部門,也就是“誰任命誰問責”。被問責對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責任人,也包括對案件的發生具有間接責任的各級機構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間接責任人。具體涉及到保險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總公司直至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等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具體工作人員,“一案多問”。在責任人的界定上,直接責任人的認定,《指導意見》採取的標準與司法機關、監管機關認定的標準一致;間接責任人主要根據公司內部管理中的權責規定以及崗位職責進行判斷。由於各公司體制機構不一樣,《指導意見》在這方面的規定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
問:案件責任追究制度中的問責事由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規定的問責事由包括三類案件。第一類案件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貪污、挪用、侵占、詐欺、商業賄賂、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決,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實際損失已確定發生的案件。第二類案件是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第三類案件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系統性風險的其他案件。
問:問責方式都有哪幾種?
答:《指導意見》中列示的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紀律處分由輕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經濟處分包括:扣減薪酬等。上述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各公司在制定具體的問責方式時,可以在此基礎上結合公司管理實際進行細化。
問:案件問責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案件問責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權責明晰”、“向上追責”、“一案多問”、“區別對待”。當發生規定的問責事項時,不僅追究發案機構業務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責任,還要追究上級機構的管理責任,同時追究流程制約、稽核審計等相關崗位人員未盡職盡責的責任。進行問責時,還區分“從輕問責”和“從重問責”兩種情形。“從輕問責”主要是體現“盡職免責”的原則,鼓勵公司主動揭發案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案件發生髮展的行為。“從重問責”是對被動發現案件,以及反覆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從重追究責任,尤其是對發現案件苗頭、違法違規事實或重大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整改、糾正、處理,或故意包庇隱瞞,發生案件後,不進行有效整改,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和損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和妨礙、干擾、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以及嚴重失職,管理不力,致使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導致案件發生等7種情形要嚴格從重問責。
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工作主要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程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公平公正、懲教結合”的原則,根據案件性質、涉案金額、風險損失、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核實相關人員責任的基礎上予以追究。
問: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的程式是什麼?
答:案件問責程式的啟動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公司發現達到問責標準的司法案件、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和公司重大違規案件等三類問責事項後,啟動問責工作。第二種情形是公司根據監管部門提出的責任追究建議,啟動問責工作。公司實施案件責任追究辦法時,應按照內部管理路徑由對應被問責人員具有人事管理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啟動問責,並發布責任追究處理決定。
問:案件責任追究的標準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在問責標準部分,分別規定了對各類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具體情況和最低標準。在條款中還詳細列舉了對案件發生具有經營管理責任的間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標準,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風險程度和社會影響程度,從機構層級、涉案金額、損失金額等方面分別細化了對各級保險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追究標準。這些標準是結合保險業近幾年案件發生情況制定的,並且多次徵求意見,同時進行了壓力測試,符合當前實際。今後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情況的變化,保監會將適時進行調整。
問:受到責任追究,對當事人在保險行業中的發展是否有影響?
答:《指導意見》在問責管理部分,分別針對離崗人員、未執行問責辦法等情形進行了規定,對於退休不到2年以及已經調離原工作崗位的相關責任人,發案保險機構都要追究其案件責任。《指導意見》規定公司在案件責任追究辦法中要明確規定對應當追究責任而未追究責任,以及責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險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同時,規定了受到案件責任追究的人員在一定時間內,在職務、津貼,以及錄用和任用的限制。此外,為了防止被問責的人員躲避原公司的問責,“帶病上崗”,到其他單位繼續任職,《指導意見》要求保險機構錄用被其他保險機構追究責任的人員,也應遵守有關規定。通過實行這些問責管理方式,有助於形成行業合力,共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發揮責任追究制度的效力。
問:保險監管部門如何對公司問責行為進行監管?
答:保監會出台的《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和《關於貫徹落實<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這兩個檔案與去年印發的《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共同形成了案件問責制度體系,明確了案件問責工作機制和工作要求。這一制度是保監會對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的創新和發展。問責制度是公司內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監管的重點內容之一。在制度中規定了不嚴格執行這些問責要求的機構,監管部門將其列作監管重點,加大現場檢查頻度和力度,對負有責任的,將嚴肅追究其責任。
(來源於保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