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性
1.社會發展和法的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較落後的國家為促進社會的發展,有必要移植先進國家的某些法律。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市場經濟要求衝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因而就要求借鑑和引進別國的法律,特別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原則和規範。
3.法制現代化既是社會現代化的基本內容也是社會現代化的動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對外開放的應有內容。
區別
法的移植和法的繼承是有區別的。首先,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後關係,而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國家對同時代的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鑑。其次,法的繼承是新法可以批判吸收舊法中適合新的社會形態需要的某些因素,而法的移植的效果卻有好壞之分。再次,法的移植的範圍是外國法,還包括國際法律和慣例,而法律的繼承則只能繼承本國舊法的合理因素。最後,法的移植以供體和受體之間存在著共同性,即受同一規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納為前提的,而法的繼承則以新法和舊法之間存在著歷史的連續性和繼承性為前提的。
類型
法的移植的三種類型:第一,經濟、文化和政治相同或基本相同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相互吸收對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趨同;第二,落後國家或開發中國家直接採納先進國家或已開發國家的法律;第三,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或法律全球化的結果。
相關認識
法律移植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選擇地盲目移植,選擇優秀的、適合本國國情和需要的法律進行移植,注意國外法與本國法之間的同構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同時法律移植要有適當的超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