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是行政立法中重要的原則,是指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一切規範,都必須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牴觸。

這在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中有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憲法規定的“根據”原則,至少應該是要求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必須與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牴觸。據此,行政處罰法也規定,在法律已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可以再作具體化的規定,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範圍以內。對規章作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性規定。總之,下一位階的規範要與上一位階的規範保持一致。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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