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類比較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現代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如法典)大都是以條文為基本構成單位的。從其表述的內容來看,法律
條文可以分為規範性條文和非規範性條文。規範性條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規範的條文,非規範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範,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的條文。這些非規範性條文不可能是獨立存在的,他們總是附屬於規範性法律檔案中的規範性法律條文。由此看出,應當把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區別開來。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的,也不是每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
一般來說,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係是對應的,但是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突出的情形:
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與法律原則的區別
法律規則是指採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規範。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範,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範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顯的區別。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但並不直接告訴指明應當如何去實現或滿足這些要求或標準,故在適用時具有較大的餘地供法官選擇和靈活套用。
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復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巨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套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套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的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以共存於一部法律之中。當兩個原則在具體的個案中衝突時,法官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有關背景在不同原則間作出權衡,強度較高的原則對該案件的裁決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則並不因此無效,也並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為在另一個案中,這兩個原則的強度關係可能會改變。當然,在權衡原則的強度時,有些原則自始就是最強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它們往往被稱為“帝王條款”。
在作用上,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徵,即相對於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做出裁決。因此,可以說,法律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堅硬的部分,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範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們是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局限,它們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對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導,不僅能保證個案的個別公正,避免僵硬地適用法律規則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張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規則保持安定性和穩定性。總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持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分類
法律規則的分類如下:(1)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複合性規則。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義務性規則又可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所謂權義複合性規則,是指兼具授予權利、設定義務兩種性質的法律規則。
(2)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的國家機關通過相應的途徑或程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3)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範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