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規則

法律的規則

2015年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出版皮特羅·科斯塔編著圖書。

編輯推薦

《法律的規則:歷史、理論及其批評》由上海三聯書店出版。

作者簡介

作者:(義大利)皮特羅·科斯塔 (義大利)達尼洛·佐洛 譯者:田飛龍

目錄

上海三聯法學文庫序

前言

作者簡介

第一部分引論

第一章法治:一個批判性的回顧

第二章法治:一個歷史性的簡介

第二部分歐洲與美國的法治

第三章法治與“英國人的自由”:戴雪的解釋

第四章美國的人民主權、法治和“法官統治”

第五章論法治國和德國憲法史上的個人權利

第六章法國的法治國與國家主權

第七章奧地利的法治國與憲法司法:漢斯·凱爾森的貢獻

第三部分當代的爭辯

第八章法治的過去與未來

第九章超越法治:法官的專制還是律師的混亂

第十章法治與性別差異

第十一章馬基雅維利、共和傳統與法治

第十二章論萊奧尼和哈耶克對歐洲大陸法治的批評

第四部分法治和殖民主義

第十三章法治與北美土著居民的法律待遇

第十四章非洲法治的殖民地模式:以幾內亞為例

第五部分道德約束下的法治

第十五章道德約束下的法治:以當代埃及為例

第六部分法治和東方文化

第十六章“亞洲價值”和法治

第十七章法治與印度社會:從殖民主義到後殖民主義

第十八章中國法律傳統和歐洲法治精神

第十九章中國的現代憲政

第二十章當代中國的人權與法治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徘徊於西方和非西方之間的“法治”

文摘

2.世界秩序。這是第二方面,即除了康德的和平主義之外法治原則還未在理論上與世界秩序、世界和平聯繫起來,即使當20世紀前半期“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主權國家的“無政府主義”體系——被中央集權的超國家機制(如國際聯盟和美國)的出現所修正時也是如此。除了關於國際法治的廣泛修辭外,法治理論沒有對(為了不太可能實現的“穩定的、世界性的和平”而限制國家主權的)機構——特別是聯合國——的組織架構產生任何影響。事實上,國際和平靠的是霸權主義大國不時成功地終止世界衝突。國際機構的建立所受到的啟發,更多是來自神聖同盟的等級制的、權威主義的模式,而非康德主義式的世界和平和相關的世界公民和世界法(Weltburgerrecht)的意識形態。正如漢斯·摩根索所認為的,聯合國的結構是建立在下述模式基礎上的,即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被五個大國的否決權所控制,並因此牴觸了一個關鍵的法治原則:所有法律主體形式上平等)為中心的模式。

認為國際法和國際制度的有關理論對法治經驗沒有任何啟發的觀點似乎言過其實了。在康德和凱爾森的帶領下,大量的當代西方思想家——被赫德理·布爾(Hedley Bull)諷刺地稱為“西方的全球主義者”——主張把法治的價值和原則運用到政治性、法律性的“全球系統”的實現中去,這種觀點可能受到反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