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和實施商標法律的國家之一,自1857年月23日第一部商標法問世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商標立法的歷史。1964年12月31日的商標法接替1857年法實施了25年後,由1991年1月4日第91—7號法令通過的新的《法國製造業、商業和服務業商標法》取代。隨後,該法又再次修改,於1994年8月4日經第94665號法令通過生效並實施至今。
2、法國商標法屬於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於註冊。
3、法國接受對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申請。
4、在法國,商品和服務的分類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5、法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同時也是《商標國際註冊馬德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議定書》以及《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於1892年7月15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7年11月7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法國商標條件
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提交註冊商標。
在法國領土上既無住所又無營業所的非巴黎公約成員國國家的外國申請人,提交申請必須具備下述兩個條件:
1.外國申請人居住或設有營業所的國家與法國有商標保護互惠條約。
2.其商標已在外國申請人居住或設有營業所的國家提交了申請或註冊。外國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須委託當地代理人辦理。
申請所需檔案:
1、商標圖樣。
2、申請人簽署的委託書。
3、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署申請書。
4、商品或服務清單。
官方回執時間:3-5個工作日
註冊所需時間:4-9個月
商標有效期:10年
商標異議期限:2個月
連續不使用撤銷:5年
官方使用語言:法語
法國商標續展
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提出,或者在期滿後6個月內提出但是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