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基層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堅持把基層建設作為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堅持抓基層、打基礎,著力建設基層、服務基層、發展基層,司法行政基層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基層基礎面貌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有力地推進了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進一步鞏固和強化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實現司法行政事業長遠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迫切需要。基層是社會管理的重點和難點,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源泉和活力所在。司法行政各項工作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密切相關,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內容,在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管理格局中具有基礎性、保障性和服務性作用。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鑑定、法律宣傳等社會管理和服務的職能任務,最終都需要靠基層去實施、去落實,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能否切實履行好這些職責,發揮好職能作用,直接關係到司法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發揮,關係到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大局。
2.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是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迫切需要。基層組織是黨和國家全部工作的基礎,是黨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加強基層建設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基層政權和政法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為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為基層人民民眾服務。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成效和水平,直接關係到黨的路線、方針、政府在基層的貫徹落實,關係到基層政權的穩固。
3.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是實現司法行政工作長遠發展的迫切需要。基層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只有不斷加強基層建設,夯實基層基礎,司法行政各項工作開展才有基礎和條件,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經過近年來的努力,司法行政基層有了根本性改善,處於歷史最好時期之一。但是司法行政基層發展還不平衡,有的政策尚未落實到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編制人員緊缺、經費不足等問題,基層隊伍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等。這些問題,如果不認真加以研究解決,勢必影響和制約司法行政事業的長遠發展。
二、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總的要求和主要任務
4.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總的要求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司法行政基層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基礎設施裝備建設、保障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夯實司法行政基層基礎,進一步提高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政治業務素質,進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基層工作水平,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一)全面加強縣(市、區)司法局建設
5.健全完善組織機構。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組織人事、編制部門支持,根據縣(市、區)司法局所承擔的職能任務,進一步健全完善縣(市、區)司法局內設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科學合理設定縣(市、區)司法局內設機構。切實加強社區矯正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等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功能結構,確保各項業務工作正常開展。加強對縣(市、區)司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等問題的研究,不斷完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
6.切實強化管理職責。加強組織實施管理,對縣(市、區)司法局直接組織開展的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等各項工作,要規範業務標準和工作流程,進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水平,確保職責任務落實到位。加強指導監督管理,對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鑑定等各項業務,要公開執業和管理工作的依據、程式、流程、結果,針對各項業務工作的不同性質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促進各項工作依法規範進行。加強對司法所的管理,按照雙重管理、縣(市、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要求,指導、監督司法所加強內部管理、認真履行職責、檢查、督促司法所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7.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整合縣(市、區)司法局各項業務資源,建立協調配合、方便高效、運轉靈活的業務銜接與工作合作機構,形成工作合力,打造工作品牌。加強溝通協調,切實履行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牽頭任務和辦事機構職責,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共同做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縣(市、區)司法局內部人、財、物的管理規定,制定各項業務工作標準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方便民眾、有利監督的工作規則和辦事制度,堅持用制度管人、依制度辦事。
(二)全國加強司法所建設
8.進一步鞏固司法所組織機構。按照“機構獨立、編制單列、職能強化、管理規範”的要求,鞏固“一鄉(鎮)一所”的司法所設定格局。積極推動街道司法所建設,積極推動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林牧區等區域建立司法所,不斷擴大司法所組織網路覆蓋面。積極探索在本區域內將司法所工作與組織網路延伸到基層社區(村居)的有益做法,更好地服務基層、方便民眾。
9.進一步充實工作力量。切實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堅持“凡進必考”,通過省級統一招錄方式錄用司法所幹部。認真貫徹精簡機關、充實一線的要求,通過選派機關幹部到司法所掛職、任職等方式,加強司法所工作力量。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溝通,繼續採取爭取地方編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
10.進一步完善司法所管理體制。按照雙重管理,以縣(市、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司法所管理體制,積極推動尚未實現雙重管理的司法所理順管理體制。創新管理方法和途徑,切實強化對司法所的指導管理,建立完善指揮有力、運轉協調、規範有序的管理格局,充分發揮雙重管理體制的效用和優勢。
11.深入推進司法所規範化建設。認真貫徹實施法務部《關於加強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司法所組織機構、幹部隊伍、業務能力、所務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統一司法所標識,公開工作職責,完善所務管理,把司法所建設成人民滿意所視窗單位。
(三)全面加強基層業務建設
12.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法定職能、法定許可權全面履行職責。緊緊圍繞基層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能,認真做好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為黨委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提供法律諮詢,當好參謀助手;認真做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等工作,排查化解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民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深入鄉村社區,深入民眾,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發揮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等職能作用,及時為基層民眾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工作重點,強化工作措施,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形勢任務的變化發展。
13.大力推進業務規範化建設。深入研究基層各項業務的不同屬性、特點和規律,制定完善符合基層實際需要的工作標準、工作流程、崗位職責等,建立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以專業化、標準化推進基層業務的規範化。規範司法行政徽章及各項業務工作標識的懸掛、佩帶和使用,樹立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良好社會形象。
14.大力推進基層工作創新。積極推進工作理念創新,進一步強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理念,善於把司法行政基層建設和工作納入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納入地方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來謀劃、來推動,在服從服務大局中推進自身事業發展進步;進一步強化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理念,堅持以民眾滿意作為衡量工作的根本標準,使基層工作更加貼近民眾、符合實際,不斷滿足民眾需求。積極推進工作載體創新,立足司法行政職能,統籌司法行政各項資源,搭建工作平台,設計活動主題,豐富組織形式,不斷推進基層工作機制創新,切實增強基層工作活力。積極推進工作方法創新,綜合運用刑罰執行、行政管理、糾紛調處、法律服務等多種手段,廣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切實提高基層工作實效。
(四)全面加強基層基礎設施裝備建設
15.大力抓好市縣司法業務用房建設。認真貫徹《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按照“堅持標準、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科學制訂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規範業務用房功能設定,切實做到選址科學、規模適度、功能齊全、標識統一。管好用好中央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落實建設用地和地方配套資金,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支持,按照方便民眾辦事、滿足業務需要的原則,科學合理選址,落實建設用地;積極爭取地方配套項目資金,確保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足額到位。加強工程與資金監管,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招投標管理,加強項目監理,嚴格資金監管,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明晰市縣司法業務用房產權歸屬,做到產權等證書完備齊全,管理規範。
16.繼續加強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加快推進未完工的司法所國債項目的建設。按照國家發改委《“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案》,統籌安排好“十二五”期間司法所項目的建設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建設質量。
17.大力加強基層設施裝備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抓緊制定本地區實施標準,做好標準實施規劃,規範業務裝備採購,進一步改善辦公和交通、通訊等條件,切實提升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裝備水平。加強業務裝備管理,建立資產賬目,嚴格使用範圍,加強定期維護,切實管理使用好各類設施裝備。
(五)全面加強基層保障能力建設
18.切實抓好經費落實。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強政法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5號檔案、中辦發〔2010〕30號檔案等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經費保障的規定,加強檢查督導,加大工作力度,把相關政策用好用足,確保見到實效。積極推動建立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和各項業務經費的動態增長機制,保證基層經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任務增加和本地區財力提高而適時調整、合理增長。
19.大力提高基層工作科技和信息化水平。認真組織實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規劃,大力推進司法行政基層信息化基礎平台、標準體系、信息資源庫和套用系統建設,形成網路互通、資源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格局。積極推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辦好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入口網站,實現辦公自動化,實現對各項業務工作和管理事務統計分析、管理指揮、實時監控與應急處置的信息化,為民眾提供網上法制宣傳、法律諮詢服務,方便民眾網上辦事。加強培訓,提高基層幹警科技知識水平和信息化實戰套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面加強基層隊伍建設
20.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不懈地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隊伍,深入開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教育引導廣大司法行政基層幹部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自覺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始終堅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切實做到頭腦十分清醒、立場十分堅定、旗幟十分鮮明。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努力做到身在基層、胸懷全局,把司法行政服務大局、服務民眾的各項工作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民眾。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本著對黨、對人民、對司法行政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立足崗位、盡職盡責,踏踏實實做好本職工作。進一步增強民眾意識,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民眾觀點,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帶著對人民民眾的深厚感情,滿腔熱忱地做好服務民眾各項工作。
21.切實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圍繞履行崗位職能的需要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全面提高基層幹部服務大局的能力、服務民眾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社會管理服務的能力和開拓創新的能力。突出抓好縣(市、區)司法局長、司法所長等領導幹部的培訓,認真抓好新調入司法行政系統領導幹部、新錄用幹部和業務骨幹的培訓,建立完善經常化的全員集中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廣泛開展經常性崗位練兵活動,激勵基層幹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實戰能力和崗位技能。有計畫地組織新錄用幹部到司法所工作,組織機關幹部到基層一線鍛鍊,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22.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切實履行協管職責,協助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選好配強縣(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選好配強司法所長。加強幹部輪崗交流,推動縣(市、區)司法局科室負責人和司法所長的雙向交流。堅持民主集中制,維護班子團結,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團結協作、幹事創業的局面。
23.切實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按照《黨章》規定和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為司法行政基層工作提供堅強組織和政治保證。嚴格執行黨員發展程式和標準,做好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工作,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完善基層各項廉政制度,築牢基層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線和制度防線。教育引導基層幹部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到民眾中去,盡心竭力為民眾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鼓勵基層幹部艱苦奮鬥,受崗敬業,無私奉獻,在平凡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業績。
三、切實加強對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領導
24.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把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性任務,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推動出台有關政策措施,努力解決司法行政基層建設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司法行政基層建設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把基層建設成效納入幹部考核範圍,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強化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分解細化工作任務,狠抓工作落實。
25.滿腔熱情地為基層服務。切實強化基層意識,牢固樹立面向基層、建設基層、服務基層的思想,把工作精力和注意力更多放到基層,把工作重心傾斜到基層、把工作力量充實到基層、把工作措施落實到基層。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一線,加強調查研究,掌握真實情況,了解和把握工作的規律性。完善領導幹部基層建設聯繫點制度,加強面對面指導,努力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強基層工作指導部門工作力量,強化工作管理和業務指導,不斷提高業務工作水平。認真落實從優待警各項政策,改善福利待遇,完善職業保障機制。積極幫助因公犧牲、負傷、積勞成疾以及生活困難基層幹部家庭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
26.切實加強典型和宣傳工作。加大司法行政基層建設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斷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社會影響。尊重基層和民眾的首創精神,善於從基層的鮮活實踐和工作中提煉、總結好的經驗,著力培育一批具有時代特徵、凸顯司法行政特色的典型,及時加以推廣,發揮典型和模範的引導示範功能。大力宣傳表彰司法行政基層建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切實增強基層幹部的職業榮譽感和自豪感,推動司法行政工作深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