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組織機構

法人組織機構,是指對內管理法人的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的總稱。組織機構是社會組織成為有意志的獨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先決條件。它包括對外代表法人的機關,也包括法人的內部業務活動機構,以及監督法人事務的機構等。內部業務活動機構是指組織具體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實現法人機關的領導權能的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

企業法人又稱法人企業。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體。根據所有制性質和投資方式的不同,企業法人又分為全民所有製法人、集體所有製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商獨資企業法人、除此之外,還有普通企業法人和聯營企業法人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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