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人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法人:是與公民對稱的另一類主體。《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不是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我先解釋你第二個問題: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求有一個法人?
你的問題有誤,大概你想問的是“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求有一個法人代表?”
比如廣州XX公司,“廣州XX公司”就是法人,然後這公司的股東選張三做廣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張三就是廣州XX公司的唯一法人代表了,這個公司法人代表只有一個。
那么當然,如果廣州JJ公司又請張三做法人代表,那么張三既是廣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廣州JJ公司的法人代表。
你問法人是乾什麼的,那么你要了解什麼是法人:
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我估計你的第一個問題“企業法人的具體任務是什麼?”也是問“企業法人代表的具體任務是什麼?”
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說,如果出現廣州JJ公司狀告廣州XX公司,那么張三作為法人代表,就要出庭。到出庭那天張三代表廣州JJ公司和廣州深圳市XX公司(現實不可能)當然,張三隻是法人代表不是法人,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常常會混淆兩者的涵義。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式選舉產生。
三、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四、兩者的許可權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五、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法人特徵: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樣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其能夠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以它的機關的意思作為其意思,以其機關的行為為其行為來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稱為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法人之所以能夠具有獨立的人格就是因為其有獨立的財產,這是其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基礎。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所以具有了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
4、法人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在企業法人中,是否批准一個法人設立的行為,是一個行政許可行為。發起法人組織人通過合夥的行為獲得了國家行政權力的確認,這就意味著引起了一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產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種民事權利、承擔各種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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