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本市政府部門間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支持業務協同,加強動態監管,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政府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信息辦等四部門《關於開展企業基礎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國信辦〔2005〕1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法人基礎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法人設立、變更、註銷等登記業務中產生的與法人有關的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的信息。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實體組織的基礎信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納入本辦法所規定的共享範圍。
第三條 與法人單位管理相關的行政機關提供相關法人基礎信息,供本市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通過電子化、網路化的方式共享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時共享法人基礎信息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市行政機關之間共享法人基礎信息,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的需要,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行無償共享。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一數一源”原則,依法分別採集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法人基礎信息,避免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第五條 行政機關之間進行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應當保障共享信息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法人基礎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為市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指導、協調和監督機構,負責法人基礎信息共享的日常工作,負責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的規劃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共享技術標準制訂工作。
市信息化辦公室指定市機關信息網路中心負責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和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的建設、日常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
提供法人基礎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法人基礎信息共享的日常工作,按時、按質、按規定提供本部門法人基礎信息,參與法人基礎信息目錄的編制,對有異議的數據進行核准。
第二章 信息提供和利用
第七條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採集部門:
(一)企業:企業註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住所(工商)、企業類型、行業、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
(二)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註冊號、業戶名稱、經營者姓名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經營場所(工商)、經營範圍、行業、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企業開業(變更)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企業註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住所(工商)、企業類型、行業、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二)企業註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企業註冊號、企業名稱、註銷事由、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三)企業年檢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企業註冊號、企業名稱、年檢年度、年檢情況代碼、年檢情況等。
(四)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註冊號、業戶名稱、經營者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身份證件號碼、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經營場所(工商)、經營範圍、行業、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五)個體工商戶註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註冊號、業主名稱、經營者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身份證件號碼、註銷事由、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六)個體工商戶年檢信息:個體工商戶註冊號、業主名稱、年檢年度、年檢情況代碼、年檢情況等。
第八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採集部門:
組織機構批准文號、組織機構代碼、機構註冊類型代碼、機構註冊類型、實際辦公地址、成立日期(質監)、頒證日期(質監)。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組織機構代碼頒證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批准文號、企業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註冊類型代碼、機構註冊類型、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實際辦公地址、成立日期(質監)、頒證日期(質監)、登記機關(質監)、登記狀態代碼、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二)組織機構代碼年檢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年檢年度、年檢情況代碼、年檢情況等。
第九條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採集部門:
納稅人識別號(地稅)、註冊地址(地稅)、登記日期(地稅)、登記機關(地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法人地稅登記(變更)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註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地稅)、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註冊地址(地稅)、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日期(地稅)、登記機關(地稅)、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二)法人註銷地稅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註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地稅)、註銷原因、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第十條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採集部門:
納稅人識別號(國稅)、註冊地址(國稅)、登記日期(國稅)、登記機關(國稅)。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法人國稅登記(變更)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註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國稅)、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註冊地址(國稅)、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登記日期(國稅)、登記機關(國稅)、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二)法人註銷國稅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註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國稅)、註銷原因、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第十一條 廣州市民政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採集部門: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型、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務主管單位、業務範圍、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二)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證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務主管單位、社團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三)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登記證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福利機構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廣州市民政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廣州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型、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務主管單位、業務範圍、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二)廣州市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註銷原因、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三)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團體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務主管單位、社團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四)廣州市社會團體註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團體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註銷原因、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五)廣州市社會福利機構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福利機構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福利機構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登記狀態、更新時間等。
(六)廣州市社會福利機構註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福利機構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註銷原因、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第十二條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採集部門: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登記日期(編辦)。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廣州市事業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情況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單位名稱、宗旨和業務範圍、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聯繫電話、從業人數、登記機關(編辦)、變更事項、變更日期、原登記情況、變更後情況、年檢審查情況、年檢時間等。
(二)廣州市事業單位註銷登記情況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單位地址、聯繫電話、註銷原因、註銷日期、註銷機關等。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提供的法人基礎信息不限於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範圍。
市信息化辦公室定期組織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進行法人基礎信息目錄的編制、修改和更新。
第十四條 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應當確保本部門依職權採集或者形成的法人基礎信息的內容真實、完整、準確,載體形式符合規定標準。
法人基礎信息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唯一標識,無需辦理組織結構代碼的獨立經濟實體組織的基礎信息除外。
第十五條 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提供的同類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以採集責任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
法人基礎信息的採集責任部門根據行政機關的法定行政職能確定。
第十六條 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應當每日對所提供信息進行更新;推遲更新法人基礎信息或因故需暫時更改法人基礎信息更新頻率的,應當及時報市信息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基礎信息共享使用單位應定期以書面形式向市信息化辦公室提交共享信息使用情況,由市信息化辦公室匯總後向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法人基礎信息共享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並會同相關行政機關開展法人基礎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深化電子政務套用,支持面向社會和政府的服務。
第三章 共享程式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共享法人基礎信息,應當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外網平台接入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行政機關首次接入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應按照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接入手續。
第二十條 市機關信息網路中心負責對行政機關提交的法人基礎信息進行分類整理與比對,形成本市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供本市行政機關共享。
第二十一條 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行政機關根據本單位的行政職能和業務需求向市信息化辦公室提出信息共享申請。
(二)市信息化辦公室依據申請單位的行政職能和業務需求,確定可共享信息的內容及範圍,並在10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單位,同時告知相關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不同意信息共享申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機關信息網路中心負責本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的建設與維護工作,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法人基礎信息交換、查詢等共享活動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對依法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各行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依法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或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業秘密的,行政機關之間應當簽訂保密協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法人基礎信息只能用於本機關的行政管理,不得自行向公眾發布或向其他部門或個人轉讓。
第五章 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初核部門)對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信息化辦公室提出覆核申請。
市信息化辦公室接到信息覆核申請後,應當要求市機關信息網路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內部核查處理,並根據核查處理情況做出確認或者更正的說明。
對非技術性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市信息化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覆核部門),由覆核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處理,並將覆核結果報送市信息化辦公室;覆核結果不一致,覆核部門應依職能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法人基礎信息的提交和使用發生爭議的,由市信息化辦公室會同各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人基礎信息共享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拖延提供應當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的;
(二)非法篡改法人基礎信息內容的;
(三)對共享信息的使用超越了履行職責的必要範圍的;
(四)故意泄漏國家秘密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相關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