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貴州商會

2010年元旦在閩南地區工作和創業的貴州籍人士60多人在泉州寶洲路宏昌賓館歡聚一堂,共敘鄉情。

商會簡介

泉州貴州商會籌備會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商會籌備組。會上大家達成共識:以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為契機,團結在在閩南(泉州、廈門)創業的貴州籍企業或貴州籍個體私營企業、以及在其他企業服務的貴州籍管理人員成立“閩南貴州商會”。以“抱團取暖,整合資源,優勢互補,迎接挑戰,聯接閩黔,共建海西”為本會宗旨。大會商定成立“閩南貴州商會籌備組”,歡迎在閩南創業、發展的貴州籍有識之士加入。

商會籌備組由李勇(泉州利百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勇(石獅華飛大酒店總經理)等二十多家貴州籍企業家或企業負責人發起,由商建、余海、李軍、余東炎、代澤鍾擔任籌備組聯絡人,並開通“閩南有黔人家”群。為讓更多的貴州籍同鄉了解成立商會的目的,經過籌備組的精心準備,在《中國詩文網》的支持下,開通了“閩南貴州商會籌備組”臨時網站。

第二階段;泉州貴州商會籌備會。2010年9月29日,來自閩南泉州地區各縣市的貴州籍企業代表二十多人在石獅華飛大酒店舉行討論會,會議一致贊同成立泉州貴州商會籌備會,設定籌備會理事會、秘書處、財務部、項目部和維權部。

秘書處負責商會籌備工作和商會日常事務,推選商建、代澤鍾為秘書處負責人,下設泉州聯絡人、惠安聯絡人、晉江聯絡人、石獅聯絡人。

財務部負責商會經費的管理,會議決定暫時由代澤鍾負責,開通商會籌備會臨時帳戶,接受會員交納會費。

項目部負責投資、考察、論證,主要是為商會成立後商會經費的運作、投資理財以及商會會員投資當好參謀、出謀劃策。對商會會員提出的投資項目進行風險論證,評估投資的可行性,對風險較少回報高的投資項目,組織商會會員融資等等。商會項目由王金德負責。

維權部負責商會會員的維權和同鄉權益維護。會議決定商會成立後聘請專職律師為商會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負責為商會會員提供法律服務;而普通貴州同鄉聯誼會員及老鄉的維權由維權部的其他責任人負責,適當收一定的維權費用,商會維權部由西部法制維權網李宗張負責。

為提升貴州人形象,全面打造“黔商”品牌,歡迎更多的有志為貴州人服務的在閩南(泉州)地區的貴州籍熱心人士加入,早日成立貴州人自己的家——泉州貴州商會。

商會章程

(草案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泉州貴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泉州貴州商會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泉州地區投資興業的貴州籍企業、經商人士以及在泉州其他行政企(事)業單位從事管理工作的貴州籍人士自願參加的社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商會地址: 福建省石獅市東港路728號泉貴大酒店辦公樓二樓。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在閩貴州籍企業服務;加強企業和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貴州企業形象;組織會員學習培訓,努力提升自身素質,為屬地泉州的經濟建設作貢獻;營造合作平台,吸引更多的會員企業,與泉州企業開展合作,並成為黔閩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泉州貴州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人民政府統戰 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貴州省人民政府駐廈門辦事處監督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發揮良好的橋樑作用。
(二)開展閩、黔兩地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兩地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商會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黔商”良好形象。
(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全面打造“黔商”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加強與閩南企業、駐黔福建商會、各地福建商會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本會經濟實體、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泉州貴州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是在泉州從事工商企業活動,並在生產、經營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黔商企業或在泉州其他行政企(事)業單位從事管理工作的貴州籍人士,以及曾經在貴州工作關心貴州發展的社會賢達人士。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自覺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五)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須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七)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先進工作者。
(八)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經審查並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推選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建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亦可根據情況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中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放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商會的日常辦事效率,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每季召開一次,需要時也可臨時召開。辦公會由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主要研究“不屬常務理事會以上會議研究,但又比較重要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正副監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此秘書長也可以是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經理事會選舉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查。並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最多可以連任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全職: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向理事會匯報一次,並向會員代表大會通報後,報業務主管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 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泉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泉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 年 月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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