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處辦法

《泄密案件查處辦法》共十章六十四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保密局1992年11月20日印發的《泄密事件查處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規範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泄密案件查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依法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查處泄密案件,應當堅持教育和懲處相結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泄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國家秘密處理: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10日內,機密級、秘密級60日內查無下落的;

(二)未採取符合國家保密規定或者標準的保密措施,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三)使用連線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等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且該信息設備被遠程控制的。

第六條泄密案件查處工作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內容與密級;

(二)查明案件事實、主要情節和有關責任人員;

(三)要求有關機關、單位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並督促機關、單位作出處理;

(五)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問題,督促機關、單位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

第七條 泄密案件查處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泄密案件查處工作。

有關機關、單位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督促、指導下,對泄密案件進行查處,並採取相應整改補救措施。

第八條 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單位泄密案件查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發現查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條 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案件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屬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辦案人員對案件查處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一條泄密案件由泄密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由有關機關、單位所在地或者案件當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更便於查處工作開展的,可以由有關機關、單位所在地或者案件當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移交有關機關、單位所在地或者案件當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泄密案件,泄密行為發生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查處下列泄密案件: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發生的;

(二)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三)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案件。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查處下列泄密案件:

(一)省級機關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發生的;

(二)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多個市(地、州、盟)或者部門的;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發生的;

(四)本轄區內重大、複雜案件。

第十四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認為本系統發生泄密案件的有關單位情況特殊,不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可以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理由,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對於重大、複雜的泄密案件,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管轄;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查處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本著有利於開展查處工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決定,並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原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後,應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並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第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移送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

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證據

第十七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案件當事人陳述;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六)保密檢查、勘驗筆錄,技術核查報告;

(七)密級鑑定書。

第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第十九條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單位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物證的照片、錄像,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條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複製件。

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時,可以拷貝複製或者進行鏡像備份。

第二十二條 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第二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舉報,舉報人不願意公開個人或者單位信息的,應當在受理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進行登記,出具接收清單,並妥善保管;必要時,可以拍照、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應當分別作出處理:

(一)已經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進行初查;

(二)經核實,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

(三)沒有泄密事實或者案件線索無法核實的,不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發現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應當立即責令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範圍擴大。

第五章 初查與立案

第二十七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是否立案前,應當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實。初查內容包括:

(一)案件線索涉及人員的主體身份及基本情況;

(二)案件線索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是否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第二十八條初查結束後,應當形成初查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案件線索情況、初查情況和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初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確有泄露國家秘密事實,且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二)確有泄露國家秘密事實,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且具有管轄權的,應當予以立案,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當移交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確有泄露國家秘密事實,但案件線索內容不全或者有誤,通知案件線索移送部門或者舉報人、報告人補充,經補充案件線索內容仍不具備查處條件的,暫不予以立案,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四)未造成國家秘密泄露,但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事實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調查;

(五)未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但存在其他涉嫌違法或者違紀事實的,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六)案件線索反映的情況失實的,不予處理,必要時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和案件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條 初查時限為2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線索,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查完畢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

初查時限自接到案件線索之日算起,至呈報初查情況報告之日止。

第三十一條 經初查應當予以立案的,辦案人員應當填報立案表,並附案件線索材料、初查情況報告,報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立案後,應當製作立案通知書,通知有關機關、單位;通知立案可能影響案件查處工作的,可以直接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 調查與處理

第三十三條 案件立案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指導、督促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

對於重大、複雜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成立特偵組,開展案件調查。

第三十四條 案件調查內容包括:

(一)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當事人是否實施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

(三)實施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四)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五)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調查、檢查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提供相關證據。

機關、單位應當對案件當事人出國(境)進行審查,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第三十七條 案件當事人應當自覺接受、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不得與同案人或者知情人串通情況,不得對抗調查;不得將案件查處情況告知他人。

第三十八條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可以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案件關係人,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應當個別進行。

第三十九條 詢問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詢問人與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的聯繫;

(三)證明案件當事人是否負有責任以及責任輕重的事實;

(四)所證明的事實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手段、情節等;

(五)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內容。

第四十條詢問筆錄應當採取問答式,如實對辦案人員的提問和被詢問人的回答進行記錄。記錄被詢問人的陳述應當詳細具體,忠於原意。對於被詢問人聲明記憶不清的情節,筆錄中應當如實反映。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拒絕簽名的,詢問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條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案件關係人請求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辦案人員也可以要求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案件關係人自行書寫。

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案件關係人應當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結尾處簽名。列印的書面材料應當逐頁簽名。辦案人員收到書面材料後,應當在首頁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

第四十二條詢問案件當事人時,辦案人員應當聽取案件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其陳述和申辯,應當進行核查。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可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材料,查閱、了解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現實表現情況等信息,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可以對與泄密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進行檢查。檢查時,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場。

辦案人員可以根據檢查情況製作檢查筆錄。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不在場、拒絕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中註明。

第四十五條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相關設施、設備、檔案資料等登記保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進行。辦案人員應當會同持有人或者見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登記保存清單一式二份,寫明登記保存對象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登記保存地點等,由辦案人員和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後,各執一份。

對於登記保存在有關機關、單位的設施、設備,應當採取足以防止有關證據滅失或者轉移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涉及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等信息設備的泄密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或者委託具有技術核查取證職能的部門或者單位進行技術核查取證。

第四十七條案件調查過程中,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鑑定的,應當及時提請具有密級鑑定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鑑定。

第四十八條 案件調查過程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條 經調查,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存在泄密事實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第五十條 經調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案件當事人實施的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連同案件材料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一條調查結束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存在泄密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人員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問題,督促有關機關、單位採取整改措施,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機關、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複查。

第七章 結案

第五十三條泄密案件調查終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

(二)已經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三)已經對案件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四)有關機關、單位已經採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四條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後,應當提交結案報告,經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結案。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泄密案件的發生、發現經過;

(二)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載體形式以及概要內容;

(三)泄密案件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五)已經採取的補救措施;

(六)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七)有關機關、單位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泄密案件查處時限為3個月,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未能查結的,經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個月。

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說明原因,逾期未說明原因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檢查、督促。

第八章 配合機制

第五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與中央和國家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在泄密案件查處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及以下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需要中央和國家機關保密工作機構配合工作的,應當報請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協調。

第五十七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紀檢監察、網信、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做好泄密案件查處工作。

第五十八條在泄密案件查處工作中需要軍地雙方配合的,軍隊相應保密工作部門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聯繫,相互之間應當支持配合。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泄密案件查處工作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實施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機關、單位調查處理。

第六十二條執行本辦法所需要的文書式樣,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文書,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制定式樣。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保密局1992年11月20日印發的《泄密事件查處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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