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政發〔2009〕2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長沙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為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確保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鼓勵全市人民參與食品安全的共同監督,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把長沙建設成為食品安全城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審定、獎金管理等工作。
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食藥監局、市商務局、市畜牧水產局、市公安局等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二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三條 市、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受理舉報並形成書面記錄。
第四條 舉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查證屬實的,屬於獎勵範圍: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四)加工、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變質、失效、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認證標誌或名優產品標誌的;
(七)無證照生產、加工、銷售食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鼓勵舉報人以實名、書面形式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
第六條 對於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舉報,給予1萬元獎勵。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舉報,給予3萬元獎勵。
食品安全行政違法案件的舉報獎勵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按罰沒收入的3%確定,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七條 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財政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賬。舉報獎勵資金從查處案件上繳的罰沒收入和相關財政公共項目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 對於移交司法機關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自案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個月內,由案件調查處理職能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提出獎勵意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獎勵。
對於行政違法案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予以認定,並進行獎勵,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到案件查處部門或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十一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在未經舉報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