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2〕63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5〕19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舉報屬於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且以安監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案件,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依法實施獎勵政策。
第四條 安全生產舉報實行自由舉報原則。舉報人舉報時,可按照自己意願向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所在地縣(市、區)、設區的市或者省安監部門自由舉報。
舉報人對同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不得同時向多級安監部門重複舉報;但是,安監部門未接受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其他安監部門舉報。
第五條 安全生產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並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覆意見;對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單位和地址的舉報人,尊重其意願。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六條 安監部門接受舉報,實行首接負責制。安監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接受,不得推諉拒絕。對於舉報事項屬於職責範圍且符合獎勵情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接受; 對於舉報事項屬於職責範圍但不符合獎勵情形的,或者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向舉報人予以解釋。
第七條 舉報接受後,屬於本級核查範圍的,安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開展舉報核查工作;屬於上級或者下級安監部門核查範圍的,接受舉報的安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核查案件,移交應當在舉報接受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移交的安監部門應當立即開展舉報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60日內完成,並形成舉報核查報告。
上級安監部門可以直接核查下級安監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案件;也可以將本級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案件指定下級安監部門核查,下級安監部門指定核查結束後應當向上級安監部門報告。
第八條 對於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的核查,由省安監部門負責對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舉報的核查,設區的市安監部門負責對較大事故舉報的核查,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對一般事故舉報的核查。
對於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除外)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核查,由省安監部門負責對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舉報情形的核查,設區的市安監部門負責對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省屬企業(省管企業以外)和市管企業舉報情形的核查,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對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舉報情形的核查。
第九條 安監部門負責舉報接受、核查等事項的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鑑定筆跡。
第十條 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工作結束後,對核查屬實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安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現場處理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查處。
上級安監部門對於負責核查的案件可以直接查處,也可以指令下級安監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由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查處的安監部門負責實施,獎勵標準為: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不含謊報、瞞報事故)、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2千元至2萬元;
(二)對舉報謊報、瞞報事故的,一般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獎勵5千元至2萬元,較大事故獎勵2萬元至5萬元,重大事故獎勵5萬元至1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獎勵10萬元至20萬元。
具體情形和獎勵數額,見附屬檔案《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根據舉報事項的危害程度、舉報信息的準確程度和舉報人的協助程度等情況,由相關安監部門確定具體案件的獎勵幅度。
第十二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最先舉報並被接受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下列案件不發放舉報獎勵資金:
(一)安監部門執法人員(含親屬)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案件;
(二)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報告的案件;
(三)無法確定舉報人的案件;
(四)安監部門認為不應獎勵的其他案件。
第十四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負責舉報獎勵的安監部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延長30日領取。
第十五條 安監部門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向被舉報人或單位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安監部門按程式審核兌現,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情況報送上級安監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安監局和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安監局和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