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1〕13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各級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督辦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接受理、查處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調查處理的違法舉報案件。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繫方式。
第四條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受理舉報人舉報,並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一)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接報;
(二)以來訪形式接報;
(三)其他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
第五條 舉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人可申請獎勵: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其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私屠亂宰以及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虛標含量標識、擅改生產日期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食品或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二)舉報提供的線索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均可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並獲得獎勵,同時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可選擇使用6位密碼,在違法案件和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完畢後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舉報獎勵對象。
第八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食品安全舉報分級如下: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九條 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並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並將移送情況報告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被移送部門接到移送檔案後要立即組織核實查處,將核查結果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並反饋移交部門和舉報人。
對監管職責有疑義的,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並確定核實查處部門。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可以根據舉報案件的舉報等級,按照貨值金額的5%、3%、1%計算。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同時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可獎勵5萬元;
(二)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可獎勵4萬元;
(三)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可獎勵2萬元;
(四)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可獎勵1萬元;
(五)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其中,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六)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七)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披露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根據上年度舉報案件數量或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獎勵資金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年度預算。本年度結餘的獎勵資金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向財政部門申請補足。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向本級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做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審定批准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舉報時選擇密碼的,還應提供密碼)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並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要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嚴懲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第十六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九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