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形成全市嚴查嚴控合力,積極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等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依法批准擅自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未依法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經依法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綠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有關飲用水源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或者城市容貌標準的;
(八)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建設的;
(九)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違法進行建設,或者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已存在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原地改建、擴建、重建的;
(十)其他禁止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進行的違法建設。
第四條 市、區兩級政府共同設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機構,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考核、督辦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五條 對違法建設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黨政領導、部門聯合、上下聯動、整體推動”的原則,突出重點、源頭控制,快速處置、協作配合,依法追責,實施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
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對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實行績效目標管理。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城鄉規劃、住建、城管執法、國土、交通、水務、林業、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應當制定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責任,依法做好違法建設控制和相關信息反饋工作,全力配合碧江區、萬山區以及其他各縣(開發區、高新區)做好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嚴格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各區(縣、開發區、高新區)是其轄區和管理範圍內控制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辦事處、鄉鎮和所屬相關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和管理範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辦事處、鄉鎮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責成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拆除等相關措施;
(三)制止並組織查處以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名義私自買賣或開發土地、林地從事非農建設的行為;
(四)負責組織、協調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及善後工作;
(五)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六)對轄區和管理範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影響市容市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建設工程的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及時核查、認定,提出處理建議,移送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重點巡查下列區域的違法建設:
(一)主、次幹道兩側,重要景觀地帶;
(二)重點建設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在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考核和綜合協調;
(二)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具體組織、協調查處違法建設聯合執法行動相關工作事項;
(三)依法實施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四)依法拆除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按照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安排,依法具體組織實施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查封、拆除等措施。
第十一條 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區域,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考核和綜合協調,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重點加強建築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建設環節的規劃監察,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及時核查、認定,提出處理建議,移送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同時,應在自作出有關行政許可決定之後1日內,將許可決定文書副書和有關資料按職責劃分抄送市城管執法局和相關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三條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地、綠地保護範圍內的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違法占用林地、綠地的違法建設,依法查處違法占用林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對違法占用綠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及時核查、認定,提出處理建議,移送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務和水庫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制止和查處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活動的日常巡查,制止和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依法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的行為,並對建築施工等相關企業實行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占用土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同時,應在自作出有關行政許可決定之後1日內,將許可決定文書副書和有關資料按職責劃分抄送市城管執法局和相關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行為,重點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城中村”和納入舊城改造地段的巡查。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制止和查處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牽頭負責因違法建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一條 監察部門依法負責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的執法、廉政、效能等情況進行行政監察,依法調查處理行政過錯責任案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監察對象參與違法建設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在受理用電、用水、用氣申請時,應當查驗申請用電、用水、用氣等場所的相關合法手續。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衛生、文體、消防、安監、稅務、環境保護等行政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經營、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執照。
第二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配合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村(居委會)、村民組幹部應當履行監管、巡查和制止違法建設職責,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監管、巡查和報告本村(寨、組)房屋建設情況,建立詳細台帳,並報鎮(鄉、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城鄉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不得進行或者參與違法建設;
(三)不得利用違法建設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積極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案件的調查取證、執法文書送達等工作;
(五)主動積極勸阻違法建設行為,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巡 查
第二十六條 建立 “ 雙線巡查 ”網路。
各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建立以街道(鄉鎮)、社區(村組)組成的巡查網路,並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按具體劃定單位和責任區域,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勸阻違法建設行為;對轄區內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城中村以及納入舊城改造的城區,應當制訂巡查措施,結合項目實施,落實巡查人員,強化巡查控管。
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成重點路段巡查網路,並對下列區域實行重點巡查:
1.主次幹道,重要景觀地帶;
2.黨政機關和部隊駐地、大專院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3.列入政府儲備用地及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4.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巡查,制訂巡查控管方案,確定批後管理責任人,嚴把放線、驗線、規劃驗收等各個建設環節,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林業、住建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範圍內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第二十九條 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報告並採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建設當天內上報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由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責成相關部門在 2 個工作日內處理。
第三十條 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信息平台,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負有違法建設管理控制和查處責任的單位,應當配合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部門要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做好舉報記錄,及時處理舉報的問題,並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對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民眾舉報、上級交辦的違法建設信息應當在1日內進行核查。
經核查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並及時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經核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立案並及時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第四章 處 置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一經發現,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並同時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關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配合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強拆:
(一)違法建設建至一層尚未蓋頂的,1至3日內拆除完畢;
(二)違法建設由一層建至二層的,3至6日內拆除完畢;
(三)違法建設建至二層以上的,6至10日內拆除完畢。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拆除完畢的,經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當事人在規定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至四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理;對確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嚴審核,建立集體會審制度提出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具體會審辦法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聯合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林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依法拆除林地上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並處違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罰款;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綠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條 違反飲用水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違法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或者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已存在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原地改建、擴建、重建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情節較輕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在高等級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本市無管理許可權的,移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頂部搭建房屋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經依法批准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期滿後未恢復原貌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標準處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得超過2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未依法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其他禁止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違法建設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縣(開發區、高新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二)違反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三)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市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所查處的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土地、交通、水務、林業、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林業、住建等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通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執法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六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相關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因違法建設發生安全事故,相關區(縣、開發區、高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力量及時進行處置,並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制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在當事人自拆期限內,相關部門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拒不承擔的,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九條 違法建設行為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財物的;
(二)阻礙或者組織、策劃、教唆、煽動民眾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查封、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
(三)其他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前款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條 建築施工等相關企業違反有關規定進行違法建設的不良記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其誠信檔案,並通過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部門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巡查責任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應該查處的違法建設案件不立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舉報、投訴、移送的違法建設事項或者案件的;
(四)不協助、配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
(五)組織、參與、支持、縱容、包庇違法建設的;
(六)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信息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或者違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地土用途,進行違法建設的;
(二)因違法建設導致重大責任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煽動民眾暴力抗拒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查處違法建設,或者在依法拆除違法建築現場抗拒、阻礙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四)違法建設行為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傷害他人,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的;
(五)利用違法建築進行非法經營的;
(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或者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在依法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七)法律規定其他涉嫌犯罪的行為。
第五章 保密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揭發、檢舉和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的個人或單位進行嚴格保密,因泄密造成檢舉人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將進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建立嚴格違法建設監管考評考核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獎勵機制。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城區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獎勵基金,專項用於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和控違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