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辦案程式

治安案件辦案程式

《治安案件辦案程式》是一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式的系統性研究專著,主要包括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式篇與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濟篇兩大部分內容,分為二十一個專題進行探究,《治安案件辦案程式》力求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在汲取公安法學研究成果的同時,分析有關辦理治安案件最新研究成果,完善和發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突出了綜合性與套用性,並在揚棄的基礎上,探求我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發展的趨勢和軌道,對進一步深入研究治安案件查處的有關理論,特別是規範查處治安案件的程式,為適應公安工作實踐的需要,提高執法人員辦案質量,具有指導作用。

作者簡介

李香梅,女,山西文水人。1994年畢業於山西師範大學政法系,2007年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管理學碩士學位,現為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治安保衛系消防教研室主任,二級警督。多年來主要從事治安管理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先後參編教材、編著10部,發表相關學術論文數10篇,參與省級課題2項,主持校級課題4項。

內容簡介

《治安案件辦案程式》是一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式的系統性研究專著,主要包括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式篇與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濟篇兩大部分內容,分為二十一個專題進行探究,《治安案件辦案程式》力求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在汲取公安法學研究成果的同時,分析有關辦理治安案件最新研究成果,完善和發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突出了綜合性與套用性,並在揚棄的基礎上,探求我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發展的趨勢和軌道,對進一步深入研究治安案件查處的有關理論,特別是規範查處治安案件的程式,為適應公安工作實踐的需要,提高執法人員辦案質量,具有指導作用。

目錄

上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式

治安案件辦案原則與要求

一、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與辦案原則

(一)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

(二)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原則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

(一)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要求

(二)不予處罰的適用

(三)追究時效的適用

(四)對未成年人的適用

(五)對精神病人的適用

(六)對輕微違法行為的適用

(七)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

(八)從重處罰的適用

(九)對特定對象處罰的適用

(十)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

三、期間與送達

(一)期間

(二)送達

治安案件的管轄與迴避

一、治安案件的管轄

(一)治安案件管轄權劃分的原則

(二)治安案件管轄的類別

二、治安案件的迴避

(一)治安案件迴避的含義與意義

(二)治安案件迴避的實施

治安案件的證據

一、治安案件證據的含義與特徵

(一)治安案件證據的含義

(二)治安案件證據的特

二、證據的分類及其意義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三)本證與反證

三、證據的種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四)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五)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鑑定意見

(七)檢測結論

(八)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非法證據的提出

(二)非法證據的類型

(三)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義

治安案件的調查

一、調查基本規則

(一)調查的特徵

(二)調查的原則

(三)調查的內容

(四)調查中人民警察的資格

(五)調查中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受案

(一)受案環節

(二)對特殊案件的先行處置

(三)難以判明性質案件的處置

三、傳喚

(一)傳喚的適用對象

(二)傳喚的方式

(三)實施傳喚應注意的問題

四、詢問

(一)詢問的地點和方式

(二)詢問的實施

(三)詢問中應注意的問題

五、勘驗、檢查

(一)勘驗

(二)檢查

六、鑑定、檢測

(一)鑑定

(二)檢測

七、辨認

(一)辨認前的準備工作

(二)辨認的程式及方法

八、抽樣取證

(一)抽樣取證的適用對象

(二)抽樣取證的實施

九、證據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要求

(二)證據保全的方法

(三)扣押

(四)先行登記

治安案件當場處罰程式

一、當場處罰程式基本規則

(一)當場處罰程式實施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當場處罰程式的特點

(三)適用當場處罰程式的意義

二、當場處罰程式的適用條件

(一)執法主體具有法定性

(一)聽證的預備階段

(二)聽證的正式階段

七、聽證的中止與終止

(一)聽證的中止

(二)聽證的終止

八、聽證筆錄與聽證報告書的製作

(一)聽證筆錄的製作

(二)聽證報告書的製作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一、治安案件終結

(一)結案的條件

(二)終止調查的條件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特點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具備的條件

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程式

(一)辦案期限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的告知

(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的審查

(四)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內容

(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後的告知

(六)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七)特殊情形的處理

四、治安案件的案卷

(一)治安案件案卷管理的要求

……

治安調解

執行程式

涉外治安案件的辦案程式

涉案財物的處理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的執法監督

下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濟

公安行政複議

公安行政複議機關

公安行政複議機構

公安行政複議的申請

公安行政複議的受理

公安行政複議的審查

公安行政複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訴訟

文摘

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保證被擔保人遵守《程式規定》第177條的規定;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被擔保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或者被處罰人逃跑後,擔保人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處罰。

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2)保證金制度

①保證金應當由銀行代收。在銀行非營業時間,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收取,並在收到保證金後的3日記憶體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②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

③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④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被處罰人在暫緩執行期間的義務和權利。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後記

從教數年,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式這一問題頗具情有獨鍾之感,於是嘗試致力於辦案程式這一課題的探究,經過潛心研究,歷經無數個不眠之夜的深思與創作,多年的心愿終於得到實現。這一路走來,實屬不易,備感其問之艱辛與坎坷,反覆修改,不斷推翻常使自己感到焦躁與迷茫。但不懈地努力,終於換來收穫的喜悅。

在本書的撰寫過程中,我得到公安警察業務實用叢書主編谷福生教授的大力支持與幫助;得到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治安保衛系主任張先福教授的悉心指導與幫助;我還得到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法律系主任邢曼媛教授的熱情鼓勵,使我增強了課題研究的自信心;同時,我還借鑑了與本課題相關的研究成果。在此,謹對以上專家、學者、同仁表示誠摯的謝意。

在本書出版之際,我還要對為本書的出版辛勤工作的中國檢察出版社的編輯表示衷心的感謝。

由於自己學識與能力有限,加之改稿、定稿時間倉促,本書中難免有疏漏不足之處,敬請大家不吝賜教!

序言

行政執法與行政程式是行政法治系統工程中有著緊密聯繫的子工程。行政程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其本質上是行政行為空間和時間表現形式的有機結合。行政程式作為規範行政權,體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過程,是實現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式發達與否,是衡量一國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標誌。因此,在現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式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歷史進程中,公安行政辦案程式研究,要體現新時期執法理念,更好地指導公安實踐,對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機關之一,辦理治安案件工作是我國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業務,是公安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所進行的執法活動。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既要實現實體公正,又要追求程式的公正,這是依法治國與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即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要突出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具體在治安案件的辦案理念上,要求懲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重,規範警察權和保障警察權並重,突顯懲治違法行為與保障合法權益的統一性、規範警察權和保障警察權的一致性,要求辦案人民警察注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之間建立相互信任、協作、和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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