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河南省郵政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5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5月26日 河南省郵政條例
(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通信的安全、暢通,規範郵政服務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郵政用戶、郵政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服務、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郵政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市)郵政局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在省郵政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郵政工作。
第四條 郵政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優惠和扶持。
第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第六條 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郵政儲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檢查、凍結和扣留。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扶持貧困地區的郵政設施建設,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郵政企業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定郵政分支機構;在有條件的村莊,可以設定郵政代辦點,承擔其委託的郵政業務。
第九條 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開發區、工礦區、城鎮社區或者舊城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和設定與之配套的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和郵政設施。郵政設施應當符合郵政行業標準,標示統一的郵政標誌。
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等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其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減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機場和較大的車站、賓館、旅遊景區、學校、工礦企業等,應當在方便民眾的地方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郵政企業應當與上述單位協商設定郵政分支機構或者郵政代辦點,提供郵政業務服務。
第十一條 新建的城鎮居民樓房、住宅區應當設定信報箱(群),所需資金列入工程建設預算。竣工驗收時,應當驗收上述設施。
已建成的居民樓房、住宅區未設定信報箱(群)的,由產權人負責補建。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服務半徑標準,在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郵亭、郵政報刊亭、信箱、郵筒等郵政設施,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等費用。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民眾需要和本地實際情況,及時提出郵筒的增設方案,報當地市政管理部門審核。市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批覆,核定郵筒的設定位置。郵政企業應當自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設定。
第十三條 城鄉街道、村莊和住宅區,應當標明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遷郵政局(所)。因建設需要確需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並簽訂補償安置協定,在保證郵政服務正常進行、方便民眾用郵和不降低郵政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就近安置郵政局(所)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強化社會服務功能,接受社會和用戶的監督。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設定意見箱(簿),公布監督電話。對用戶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在十日內答覆用戶。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標示營業時間、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信箱、郵筒應當標明開取時間和頻次。
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頻次,及時、準確、安全投遞。
第十八條 農村的掛號信件、匯款通知單、包裹通知單等給據函件,郵政企業應當按址投遞到戶;其他郵件可以投遞到村郵政代辦點,也可以投遞到村民委員會設定的郵件接收場所或者指定的郵件代收人。
城鎮郵件的投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有權在交寄或者交匯之日起一年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查詢,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將查詢結果通知查詢人。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
第二十條 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應當在所在地的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
用戶變更名稱、地址,應當通知所在地的郵政企業。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中止提供郵政服務;
(二)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三)擅自變更資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
(四)強迫用戶使用某項郵政業務、搭售郵品;
(五)積壓郵件、延誤傳遞時限;
(六)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
(七)延付、截留、挪用、冒領、貪污用戶款項;
(八)收寄禁寄物品,超限收寄限寄物品;
(九)出借、出租、轉讓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機動車輛、郵政專用品;
(十)違法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和使用郵政業務情況;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符合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準寄內容、封裝規格、書寫格式,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和符合郵政行業標準的明信片、有效的郵資憑證。對符合條件的交寄郵件,郵政企業不得拒絕收寄。
用戶交寄郵件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信封、明信片和無效郵資憑證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經投入信箱、郵筒的,退回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退回或者逾期不領的,按無著郵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戶不得交寄、夾寄國家規定的禁寄物品。
用戶交寄郵件按照規定需要驗視內件的,郵政企業應噹噹面驗視。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郵政企業發現交寄、夾寄禁寄物品的,不予寄遞,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單位或者組織應當設定郵件收發室或者指定代收點,確定收發人員。兩個以上用戶使用同一地址的,可以聯合設定收發室。
單位收發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及時傳遞郵件,並負保密義務,不得延誤、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對給據郵件應當點核簽收,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退還或者通知郵政企業。
單位收發人員由於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延誤而導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塗郵政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識,其他車輛不得噴塗。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經核定承擔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專用車輛,在運郵途中,可以減免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帶有“中國郵政”標識的運郵車輛在運遞郵件途中,通過檢查站、橋樑和隧道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發生一般違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郵件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嚴重違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通知郵政企業,並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二十六條 省轄市、縣(市)郵政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同一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可以統一辦理年檢手續,免繳登記、年檢費用。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下列管理和監督職權:
(一)對郵政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郵政市場、集郵市場進行行業管理;
(四)對國家規定的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實行監製;
(五)對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依法從事郵政專營業務。專營業務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郵政專營業務。
非郵政企業從事郵政專營業務範圍內的國內信函速遞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的,應當簽訂委託代辦契約,執行有關郵政業務規則、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
第三十條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經省郵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辦理《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經營集郵票品,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於登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郵政企業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信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生產明信片、郵簡、郵政包裹包裝箱(袋)等其他郵政用品用具,應當符合郵政行業標準。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郵資憑證,或者出售、販賣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擅自經營現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郵資信封、郵資郵簡和郵資明信片;
(三)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四)擅自從事集郵票品進出口業務;
(五)先於發行日期公開出售郵資憑證;
(六)偽造、冒用郵政專用標誌、專用品,擅自使用郵政專用名稱;
(七)損毀或者擅自遷移信箱、郵筒、郵亭、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
(八)擅自開啟或者封閉信箱、郵筒,或者向其內投塞雜物;
(九)非法攔截、檢查、扣留運郵車輛,妨礙郵政工作人員業務活動;
(十)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郵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調查、詢問被檢查單位和當事人;
(二)查閱、複製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檔案、單據憑證、賬簿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場所和物品;
(四)登記保存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證據;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郵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表明其身份的執法證件、標誌或者執行此項公務的專用證明。對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遷郵政局(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限期補建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有第六項、第七項行為的郵政工作人員,應當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郵政企業委託擅自經營郵政專營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郵政管理機構及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用戶損失的,依法賠償。對違法經營者攬收的寄遞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資費,責令退還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取回。對無法退回的信件及物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無法退回的資費,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擅自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省郵政管理機構監製生產信封、明信片等郵政用品用具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或者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單位沒收違法所得和票證,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遷移信箱、郵筒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無法恢復原狀的,由當地郵政企業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予以補建,所需費用由侵害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普遍服務是指國家為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權利,由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資費、服務標準,向所有用戶提供的信件寄遞以及國家指定的其他基本郵政服務。
(二)郵政設施是指郵政營業投遞局(所)、郵件處理樞紐、倉儲轉運場(站)、信箱、郵筒、郵政報刊亭、郵亭等設施。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