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村消防工作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九條

頒布時間

河南省農村消防工作規定》已經2004年12月6日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時任河南省長李成玉簽發政府令正式頒布。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村火災危害,維護農村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鎮規劃區以外的村莊和集鎮。
第三條 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農村消防工作由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消防組織和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工作與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和協調解決農村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農村消防工作的實施情況,對火災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五條 縣(市)公安機關依法對農村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業務指導。
第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安、民政、建設、農業、教育、文化、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提供服務,共同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開展農村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農民負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進行分類指導,堅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制,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提高農村單位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縣(市)、鄉鎮、村應當利用電視、廣播以及宣傳欄、黑板報等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識,指導安全用火、用電、用油,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農村學校每學期應當安排兩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課程。
第八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9號)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並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同時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有班子成員分工負責消防工作。駐村企業以及各種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工作領導,根據消防安全的實際需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組織和義務消防隊,或者指定專(兼)職防火人員,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條 農村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建設應當納入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鄉鎮、村應當加強農村消防水源建設。供水單位在建設農村給水管網時,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並滿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沒有給水管網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定消防取水點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村莊和集鎮,可以結合農村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定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 房屋連片集中、火災荷載大的村莊和集鎮,應當在規劃治理時,根據消防安全需要有計畫地實施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三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季節、重大節假日,以及農村廟會、各種集會期間,鄉鎮、村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方案,並加強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農村加油站、燃氣充氣站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儲存場所、林木存放加工場所、造紙行業原料存放場所、以及糧食、棉花、秸桿等農產品場院和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專門消防安全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在農村的學校、醫院(衛生所)、圖書館和歌舞廳、影劇院、網咖、旅館、商店等公共娛樂場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消防安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農村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經營特點採取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農村電力用戶使用的用電設備、設施、材料應當符合質量標準,並應當由持有安全操作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修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章用電。
第十七條 農村家庭和居民應當加強火源管理,不在可能引發火災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菸,並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八條 對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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