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是由全省各類從事質量檢驗服務的機構、具備一定產品檢驗能力的企業、檢驗儀器設備的生產經銷企業及技術專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我會在業務上接受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指導,在全省檢驗行業內發揮“服務、引導、協調、溝通”的作用,致力於成為我省“檢驗機構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監管部門的參謀與助手、質量改善提高的推動者”。
我會自成立以來,在政府各級部門的正確領導和關心支持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優勢,在協助政府監管部門管理、規範質檢行業市場、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供技術及管理諮詢服務、組織質檢人員培訓、促進行業各方交流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得到了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會已具有較強的行業代表性。目前已有的會員單位包括了全省大部分法定計量檢定和監督檢驗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各類檢驗和檢測機構及部分生產型企業; 會員單位的服務領域廣闊,涵蓋了建築工程、特種設備、藥品藥械、環境衛生、機動車輛、電子電器、食品飲料、黃金珠寶及鐘錶眼鏡等方面。
行業的利益需要協會來維護,會員的發展需要協會的幫助,協會的壯大需要行業單位的支持。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熱誠邀請行業內機構及個人加入,我會將堅持“為社會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務、為會員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這一工作目標,做好各項工作,為促進行業內機構及個人的發展盡一份力。

協會章程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章程
(代表大會審議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英文譯名:Hen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縮寫:HAQ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與質量檢驗工作有關或從事質量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及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質量檢驗機構、企業及用戶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質量檢驗機構深化改革,面向市場;努力提高質量檢驗機構的能力和質量檢驗工作者的素質;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社會監督,促進企業不斷提高質量水平,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速我省中原崛起步伐服務。
第四條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接受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的地址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宣傳貫徹國家和我省有關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質量檢驗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二) 按照企業需要,社會滿意的原則,積極向社會推薦先進企業,及其生產的名、優、特、新產品,為扶優治劣,引導消費,服務企業,規範市場服務;
(三) 開展質量檢驗、質量監督管理的學術研究,組織學術交流,不斷提高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工作的業務技術水平;
(四) 對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工作者進行有關業務技術培訓;
(五) 接受委託,承擔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質量糾紛調解,質量法律諮詢,仲裁檢驗,質量鑑定等工作;
承擔有關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等方面具體的技術性管理工作;
積極向政府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參謀和助手作用;
(六) 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諮詢和服務,幫助企業做好技術基礎工作,促進企業提高質量檢驗和質量控制水平,確保和提高產品質量;
(七) 承辦企業及有關單位委託的新產品投產和技術成果的鑑定,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為企業、用戶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八) 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質量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標準的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組織對專用質量檢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開發、鑑定和推廣套用;
組織協調有關檢驗機構間的協作工作,彌補部分單位檢測設備之不足,滿足社會對檢驗工作的需要;
(九) 參與國家和外省、市組織的有關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工作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動;
(十) 組織編輯出版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等方面的文集、資料;
(十一) 興辦經濟實體和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十二) 承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參加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單位會員
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的我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重視質量和質量檢驗工作並取得一定成效的企業、與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有關的單位或社團以及從事質量工作的有關單位。
單位會員應有一名代表參與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二) 個人會員: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質量檢驗或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績者;
2、重視質量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的企業領導人和從事質量工作的工作人員;
3、從事質量檢驗技術、質量監督管理的研究及檢驗儀器設備開發,取得成績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
4、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對本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三) 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發給統一印製的會員證書或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協會的經費使用、財務管理提出質詢;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單位會員除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要求本協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開展的活動,完成協會分配、委託的任務;
(四) 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將會員證交本協會秘書處。
個人會員不繳納會費,單位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按規定履行義務者,由本協會秘書處通知會員個人或單位會員代表,不改正者,即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報告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公布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 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每個單位會員推薦一名代表;
個人會員集中的單位,每5—10人推薦一名代表;邀請部分社會知名人士、對質量檢驗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為特邀代表。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進行。如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包括提前或延期)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變更;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期年齡的,需經理事會(如遇換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報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侯選人;
(四) 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施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各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 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七) 協助會長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八) 在常務理事會和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九)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來源為: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主管單位撥款;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計和出納由二人分別擔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章 本協會在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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