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貿促會

河南省貿促會

河南省貿促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河南省分會的簡稱。成立於1984年8月,是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領導下的由河南省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組成的全省性對外貿易與投資促進機構。經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批准,1988年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河南商會的名稱。兩個機構的同時使用意味著貿促會被賦予了雙重職能,既是一個河南省政府直屬的國際經貿促進機構,又是一個擁有2000多家會員的地區性國際商會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河南省貿促會/河南國際商會不僅在全省18個省轄市及部分行業中組建了地方或行業貿促支會,還在全省吸納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有35位知名企業家在國際商會擔任副會長,從而形成了覆蓋全省的組織體系;河南省貿促會、河南國際商會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經貿團體開展全方位的交往,並同國際上眾多的金融、法律、工業產業、經貿公司、諮詢服務、旅遊、展覽等各界組織和人士建立了廣泛的聯繫,同數十家境外知名商協會組織簽訂了合作協定;加之以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省轄市主管副市長組成的貿促委員會,河南省貿促會、河南國際商會已經初步建立起聯繫世界、聯繫政府、聯繫企業的三大網路。

依靠相對豐富的網路渠道資源、高效優質的服務、辦事嚴謹的作風,二十年來,在河南省政府和國家貿促會的領導下,藉助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河南省貿促會按照“促進國際貿易;促進利用外資;促進企業國際化經營;促進多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方針,根據全省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調整戰略,強化職能,拓展工作領域和服務範圍,努力為全省“開放帶動主戰略”服務,為全省經濟建設服務,為企業服務,成為河南省聯絡國際與國內、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在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國外技術和開展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活動方面為河南省的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主要職責和任務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河南省分會(以下簡稱省貿促會)是全省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協會和團體組成的對外經濟貿易促進組織,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河南商會(以下簡稱省國際商會)的名稱。

(一)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體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本省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商會代表團出國訪問、考察和洽談;組織參加或與外國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方面的國際會議。

(二)負責與外國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申報境外組織、企業在豫常駐代表機構,並負責監督和管理;向外國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及其活動。

(三)代表省政府赴國(境)外主辦展覽會和參加展(博)覽會;負責全省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展(博)覽會的歸口、協調、審批、上報以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四)安排和接待國(境)外來豫舉辦的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主辦國際專業性或綜合性展覽會、博覽會;負責協調、管理、申報、審批外國來豫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

(五)承辦本省經濟貿易活動中相關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承擔法律顧問工作;受理經濟貿易糾紛的調解、代理仲裁和訴訟;承辦有關工業產權和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的代理;辦理國(境)外與本省有關反傾銷事務的調查、代理;代理本省企業國(境)外企業及個人辦理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國際質量認證諮詢及代理;向國內外公司、企業提供資信調查業務。

(六)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裝配證明書和轉口證明書;認證涉外商業單據;代辦外貿單證領事認證;出具國際商事證明書;代辦涉外人力不可抗拒證明書;出具暫準進出口貨物通關ATA單證冊。

(七)開展國內外經濟調查研究和經濟貿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工作;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濟技術和貿易方面的信息和諮詢服務;為國內外經貿活動提供電子商務服務。

(八)聯繫、組織外經貿界的經濟技術和商務交流活動;為政府和企業引進外資、引進先進技術、開展經貿學術交流、人才交流、出國勞務提供諮詢服務。

(九)指導、協調本省分支機構的工作;發展、審批本省國際商會的企業、團體、個人會員;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培訓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協會 章程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河南國際商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河南國際商會(Hen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縮寫CCOIC Henan)。

第二條 河南國際商會是中國國際商會的地方商會,是由河南省內從事經濟貿易及工商活動的人士、企業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涉外民間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河南國際商會的宗旨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參照國際慣例,積極促進我省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代表會員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維護會員從事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促進河南國際商會的發展以及河南省工商企業的繁榮,努力使河南國際商會成為我省有影響、有實力、有代表性的中介機構。

第四條 河南國際商會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職能

第五條 河南國際商會的職能:

(一)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和其他經濟實體的業務需求;協助會員做好反傾銷調查,組織進行會員反傾銷、反補貼等應訴工作;

(二)向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接受委託辦理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申請等;

(三)開展同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技術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河南省經濟、貿易、技術、法律代表團出國訪問、考察、培訓、交流與經貿洽談等活動;

(四)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國際貿易組織的聯繫,進行經貿和有關活動;

(五)組織河南省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和團體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協調有關方面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工作;

(六)聯繫、組織與外國企業進行技術交流;

(七)以調解方式居間、公平、公正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

(八)通過各種形式為會員培訓專業人才;

(九)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維護正常的銷售秩序,使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十)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十一)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涉外商業單據認證和國際商事證明書、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包括: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裝配證明書》和《轉口證明書》;認證涉外商業單據;辦理國際商事證明書;代辦領事認證;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出具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簡稱ATA單證冊)及其它相關認證業務;

(十二)同各國、各地區商會、工商會及相關的協會等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負責協調管理在河南省內的外國商會及有關機構;

(十三)承辦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四)開展國際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河南國際商會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與工商以及經濟貿易相關的組織、機構、商會、協會和學術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河南國際商會成為團體會員;

(四)從事工商業及其相關活動方面的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與河南國際商會工作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五)凡致力於從事經濟貿易的,經營業績和信譽良好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河南國際商會,成為企業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等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由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承擔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實行雙會長制(會長輪值制度)。經理事會選舉,從當屆副會長(企業會員)選舉一人為輪值會長。輪值期內,主持河南國際商會的日常活動,負責商會建設,外事活動,經貿合作與交流,會議召開等工作。輪值期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終止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河南國際商會。

會領導

梁傑一,副會長(主持工作)

胡金寶,副會長

羅蘭,秘書長

機構設定

辦公室(加掛中國國際商會河南商會秘書處牌子)

負責會機關行政事務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統籌協調全省貿促系統建設;承擔中國國際商會河南商會秘書處工作;組織召開全省貿促工作會議等活動。

貿易投資促進部

統籌協調和管理全省以貿促會名義舉辦的展會、論壇等經貿促進活動;舉辦經貿展會、論壇等活動;代表我省參加國際展覽局、中國貿促會舉辦的經貿展會、論壇等活動;承辦我省參與“世博會”的牽頭組織工作;研究對外貿易促進政策,開展招商引資、貿易投資促進工作。

國際聯絡部

負責我會因公出國團組管理工作。負責我會赴境外參加或舉辦經貿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境外經貿代表團來我省開展經貿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負責我會招商引資工作,牽頭負責我會招商引資項目基地建設工作;負責我會多雙邊經貿聯絡機制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與國外商協會、貿促機構之間的經貿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我會的世博會事務工作;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工作。

發展研究部

組織擬訂河南省貿促會發展規劃;研究國內外經貿動態,建立企業信息庫,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協調全省貿促系統信息服務工作;負責經貿課題調研等工作。

法律事務部

統籌協調全省貿促系統商事法律事務,推動商事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參與我省外經貿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和對外經貿談判;參與國際經貿規則研究和制定;代言工商,開展對外經貿遊說和摩擦應對,建立對外經貿摩擦預警和應對機制;開展法律服務、經貿糾紛調解和仲裁、有關工業產權和智慧財產權諮詢、反傾銷事務調查等業務。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黨務、紀檢監察、老幹部等工作。

河南省調解中心(商事認證中心)

承擔涉外經濟貿易糾紛的調解和代理包括仲裁訴訟在內的各種法律事務;出具我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人力不可抗力證明和國際商事證明;簽發、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檔案和單證;承擔暫準進出口貨物單證冊(ATA)的出證、擔保、索賠、核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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