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整治從業單位信用管理細則

(5)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1)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3)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土地整治從業單位誠信度和執業水平的提高,根據《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河南省土地整治從業隊伍管理暫行辦法》(豫國土資發〔2010〕107號)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河南省境內土地整治項目從業單位信用管理。從業單位包括:測繪、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工程審核及審計等單位(以下簡稱從業單位)。
第三條 信用管理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規範有序,提高效率的原則;
(三)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受委託,省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全省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業績信用的動態管理工作,建立業績信用檔案。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業績信用的動態管理工作,建立業績信用檔案,於每季度末將管理情況報省土地整理中心。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統一發布登記信息。
第二章 信用等級
第五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對象:
(一)凡在河南省境內從事土地整治項目的從業單位;
(二)擬在河南省境內從事土地整治項目的從業單位。
第六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對象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具備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
第七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D六個等級。
(一)AAA級 為特優; (二)AA級 為優; (三)A級 為良好;
(四)B級 為較差; (五)C級 為差;(六)D級 為很差。
第八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的確定。
(一)凡具備相應資質,無不良記錄,初次參加評定的從業單
位暫定為A級;
(二)具備A級等級,按規定參加過省以上土地整治相關業務培訓,連續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三年(含)以上,質量評定為合格以上的企業,可申報AA級評審;
(三)在AA級基礎上,取得省以上組織的土地整治項目行業獎勵或符合相關條件的,連續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三年(含)以上,可申報AAA級評審;
(四)凡從業單位一年內在網上被通報批評三次的其信用等級降為B級;
(五)凡從業單位一年內在網上被通報批評四次(含)以上的或符合三年限入條件的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六)凡從業單位符合永久限入條件的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
第九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原則上每年評定1次,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處理。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上報的企業信用等級初評資料進行評審,核實初評等級後上報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土地整理中心經審核後予以網上公示。
第十條 省土地整理中心對獲A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從業單位進行認證,其名單在網上公示。
第十一條 A級(含)以上的從業單位可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相關業務,B級一年內限入,C級三年內限入,D級永久限入。
第十二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應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的依據。
AAA級投標時加8分,AA級投標時加5分,A級投標時加3分。
第三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三條 對測繪單位的信用管理。
(一)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網上通報批評:
(1)測繪單位提供的基礎圖件不能滿足精度要求,影響項目設計進度及質量的;
(2)測繪單位提供的基礎圖件表示的地物、地貌等要素錯漏較多,從而影響設計質量的;
(3)測繪單位提供基礎圖件現勢性較差或失實的等。
(二)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1)測繪單位提供的基礎數據出現嚴重錯誤,造成工程設計嚴重缺陷,影響項目施工進度的;
(2)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嚴重違反有關《規範》、《規程》等要求,造成工程設計嚴重缺陷,影響項目施工進度的;
(3)由於測繪單位設計錯誤造成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並造成工程設計嚴重缺陷的;
(4)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質量在一年內有兩個以上(含)被評為不合格的;
(5)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6)中標單位將項目轉包給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測量單位,而造成成果質量不合格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
(1)測繪單位提供虛假測量數據或偽造測量成果,造成工程設計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拒不履行契約並造成工程嚴重延誤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對設計單位的信用管理。
(一)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網上通報批評:
(1)不到項目現場實地認真踏勘,設計方案不徵求當地民眾意見的;
(2)項目設計經省轄市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評審確定合格率低於80%的;
(3)項目有較大設計缺陷無法正常實施或造成較大損失的;
(4)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5)偽造數據套取國家資金的;
(6)現場、圖件、文字材料三者嚴重不一致的;
(7)因設計深度不足造成項目施工過程中變更超過工程施工費20%(含)以上的等。
(二)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1)違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進行工程設計,不符合實際的或設計存在嚴重缺陷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項目的;
(3)允許他人掛靠、掛靠他人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或者承攬項目的;
(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契約履行義務的;
(5)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6)項目設計經省轄市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評審確定合格率低於60%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
(1)有重大設計缺陷,造成嚴重後果的;
(2)由於設計單位責任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3)因原設計因素,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對招標代理單位的信用管理。
(一)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網上通報批評:
(1)從事同一項目招標代理和其它投標活動業務的;
(2)檢查期間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
(3)違反招標檔案售價規定,違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標準、隨意改變收費額度,違反代理報酬收費規定、甚至重複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
(4)未取得招標代理資格或超越規定範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5)出借、轉讓或者塗改企業資質證書的;
(6)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的;
(7)招標檔案主要內容缺失或存在嚴重錯誤的等;
(8)由於招標代理單位的原因,招標檔案兩次以上(含兩次)審查仍未通過、影響招標工作進度的。
(二)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1)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或資料的;
(2)不服從委託方或監督方管理、不遵守職業操守、不盡責工作、私自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隨意設定條件排除潛在投標人的;
(3)與招標人串通搞虛假招標的;
(4)發布招標公告時間、出售招標檔案時間少於規定時間的;
(5)自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止其時間少於規定時間的;
(6)因招標代理單位責任,造成招標失敗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
(1)非法操縱招投標,造成嚴重後果的;
(2)隱瞞或者謊報、拖延或者製造假材料以及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誤造成招標失敗,阻礙對招標事故調查的;
(3)在招標過程中顯失公正造成重大影響的;
(4)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對監理單位的信用管理。
(一)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網上通報批評:
(1)以串通、欺詐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2)聘用無相應監理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
(3)監理單位未經批准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更換的總監理工程師未經省以上土地整治業務培訓的;
(4)監理單位未經批准更換監理工程師的、更換的監理工程資格低於原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更換現場監理人員超過1/2的;
(5)監理月報等報表未按規定填報,數據錯誤、失真未造成損失的;
(6)監理工程師不能及時審批施工單位的報審資料或對已完單元工程進行簽字認可的;
(7)監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或長期不在位的;
(8)監理單位未按契約履約的;
(9)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10)檢查期間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等。
(二)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1)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3)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或在監理業務中弄虛作假的;
(4)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
(5)轉讓監理業務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
(1)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2)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套取國家資金的;
(3)監理人員出具虛假監理工作報告或因監理人員不負責任等原因造成嚴重質量問題的、最終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4)監理人員未核實而簽認工程量的;
(5)對工程進行虛假監理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對施工單位的信用管理。
(一)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網上通報批評:
(1)不能及時發現質量、安全隱患,造成一般工程質量缺陷或安全事故的;
(2)發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未及時上報真實情況,未做出正確處理方案的;
(3)試驗、檢測、檢驗、評定等原始記錄不全,檔案資料管理混亂、與工程進展不同步,缺失較多的;
(4)因施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延契約工期的;
(5)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6)未經批准更換項目經理的、更換的項目經理資格低於原項目經理資格的、更換的項目經理未經省以上土地整治業務培訓的;
(7)未按契約履約的;
(8)未經批准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或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
(9)質檢人員兼職生產人員的;
(10)不執行工藝要求,粗製濫造,偽造記錄的;
(11)未按要求自檢或自檢不合格、抽檢不合格或未經監理簽認,進行下道工序的;
(12)檢查期間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等。
(二)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1)將承攬的工程或者業務轉包、轉讓或者嚴重違法分包的;
(2)招投標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情節嚴重的;
(3)施工中嚴重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
(4)嚴重違反契約規定,人員、材料、設備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5)項目部主要管理或技術人員與投標書承諾不符、沒有在項目現場設立項目部的;
(6)工程未按設計施工且低於設計標準,虛報工程量的;
(7)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規範施工的;
(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
(1)建設活動中有嚴重行賄行為或用非法手段承攬工程的;
(2)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3)與項目承擔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或套取國家資金的;
(4)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拒不進行返修的,或者對交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拒不進行翻修的;
(5)工程竣工後兩次驗收仍不合格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對工程審核單位的信用管理。
(一)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網上通報批評:
(1)以本人名義讓他人承攬項目的;
(2)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或不能證明是本單位正式職工的;
(3)審核成果部分與實際不符而未造成損失的;
(4)成果檔案未蓋公司和執業資格印章的。
(二)從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1)以偽造證件、欺詐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審核業務的;
(2)與被審核項目的參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4)審核成果錯誤給建設單位造成較大損失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場,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
(1)出具項目虛假審核報告給建設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2)與建設單位或其它參建單位串通,提供距實際偏差較大成果檔案的;
(3)無相應資質而承攬項目審核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九條 年度“從業單位優秀獎”每年可舉行一次。凡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參建單位均可參加評選。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初審,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組織複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河南省神農杯”為河南省土地整治項目最高獎。每三年評選一次,評選條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對獲獎的項目法人、從業單位授予獎牌、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獲獎名單在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給予表彰。此表彰可作為信用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獲獎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主要負責人及工程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稽查、項目驗收等形式,對在我省從事土地整治項目有關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情況進行考核,實行信用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土地整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動態管理情況、土地整治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業績信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業單位被網上通報批評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視為二次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拒絕檢查或以其他藉口拒絕檢查的,其信用等級降為B級。
第二十八條 從業單位被網上通報批評後拒不整改的,其信用等級降為C級。
第二十九條 從業單位所從事的土地整治項目被省轄市及以上相關部門進行信用處罰的視為同等處罰。
第三十條 對於三年或永久限入土地整治業務的單位,同時抄送資質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和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及要求,客觀、公正地開展從業隊伍管理工作。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公布後,若發現從業單位用虛假資料騙取較高級別信用等級的,其信用等級應確定為C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本細則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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