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河南省典當行業協會(英文名稱:Pawnbroking Association of HE Nan Province 縮寫:HNPA)。於2003年4月經省民政廳審核批准成立,由河南省各典當行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商務廳、社會登記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根據《河南省典當行業協會章程》規定,協會設有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理事組成。目前協會有194名會員,其中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各1名,副會長3名,理事56名。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反映企業合理要求與心聲,積極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河南典當業健康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協會功能
協會是連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應積極引導典當企業遵循國家的政策導向,提高法律意識、自律意識,依法經營意識,使典當業務與國家監管政策同步;積極引導企業規範管理,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加快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組織企業培訓、業務交流、經驗交流,使企業快速步入穩步發展的軌道,充分體現協會“服務、協調、維權、自律”四大功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側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河南省典當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Pawnbroking Association of HE Nan Province (縮寫:HN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典當行管理辦法》,由河南省各典當行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積極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典當行合法權益,組織行業協作和交流,提高典當行的社會信譽和經營管理水平,成為典當行與政府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促進全省典當行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典當業務主管部門河南省商務廳、社團登記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任砦北街2號(省商務廳北院)。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在國家憲法、法律和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組織活動,主要職責範圍是:
(一)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圍繞典當行業的發展戰略和我省典當行業的發展規劃等實際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研究國家對典當業的相關方針政策,探索典當業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的路子,拓寬市場渠道;
(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訴求,維護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宣傳、諮詢等活動,增進公眾對典當行的認識和了解,促進典當事業的發展;
(五)建立、完善典當業自律機制,制定同業公約,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六)協調典當行相互間的關係和典當行與相關部門的關係,組織典當行之間的業務協作,開展典當行業與外界的交流與合作;
(七)傳遞行業信息,創建河南省典當行業網站和信息平台,搞好信息交流與服務,搭建典當行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橋樑,促進典當業健康、協調發展;
(八)培訓典當人員,提高典當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素質,創建我省典當企業文化;
(九)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
第七條 河南省典當行業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是依法成立與典當業務相關的單位、熱愛典當事業,願為典當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的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團體會員須是依法成立的典當行和從事典當業管理、科研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四)個人會員須是典當理論研究者、法律和典當物品鑑定等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部門的典當管理者。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協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三)由協會辦公室統一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自動獲得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由入會、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後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十一)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歷史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典當及管理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衷於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如連選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財務主管、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處理緊急重大事項;
(七)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法定代表人、會長開展協會工作;
(二)按照協會工作分工,行使分管工作相應職權;
(三)辦理法定代表人、會長和理事會委託的其他事項時,行使相應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行政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行政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 2010年7月2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