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國家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順應現代化城市發展新趨勢,統籌空間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業結構,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設、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旅遊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推進多規合一。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應當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分別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領導,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其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本省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專家和公眾代表由本級人民政府選聘。
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審議制度。
第十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實需要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採納公眾意見、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新聞輿論監督,宣傳和普及城鄉規劃建設知識,增強全民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要求、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要求、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組織編制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確定撤銷的村莊,不再編制村莊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六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城市、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鎮、鄉發展布局,對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城市通風廊道、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等城市安全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並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的範圍,以及水系保護線、綠地系統線、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歷史文化保護線,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編制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有利於農業生產、方便農民生活的要求,確定鎮域內村莊布點,統籌安排與村莊相關的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公共安全設施。
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注重保護自然、歷史、文化等特色資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態和格局、傳統建築和古樹名木,合理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體現民族、地方、農村特色,促進新農村建設。
第十七條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八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各專項規劃,分別由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以及電力、通信等各類管廊、管網進行統籌安排。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單獨編制的區域性交通、生態環境保護、綠化、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熱、燃氣、電力、通信、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的總體要求,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建設用地面積較大或者建設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該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注重建築的平面布局和立體空間與景觀風貌的統籌協調,體現地域特徵、時代風貌,提高規劃建設水平。
第二十三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城市設計,總體城市設計應當與總體規劃同步,片區城市設計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城市設計注重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和傳承歷史文化,體現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鎮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城市形態和空間環境。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省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生態文明建設和防禦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統籌安排相關基礎設施。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時,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級、縣級歷史建築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
省級傳統村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所在地塊的公共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收集、整理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採納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採用設定展館或者通過網站、報刊等媒體宣傳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在實施城鎮體系規劃中,建立跨區域城鎮發展協調機制,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就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保護、相鄰地區重大項目等方面的規劃,主動進行協商。必要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協調。
第三十一條在自然保護區、水源地和水系保護區、行滯洪區、生態控制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除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必須取得規劃許可。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在工業用地範圍內,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當地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制定舊城片區整體改造年度計畫,確定改造範圍、界線並及時公布實施。
舊城片區改造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第三十三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兼顧防空、防災等要求,並與地面建設工程合理銜接,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與地面建設工程同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併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三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核發的房屋權屬證件上載明的建築物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用途。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相關規定,滿足建築安全、環境、交通、相鄰關係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等單位不得違反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開展建設工程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等。確實需要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獲全國及本省優秀建築設計獎項的建築物、構築物,實施建築外觀改造時不得改變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質等。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規定,規範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規範、規定,組織制定當地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明確不同地塊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農村住宅設計方案,在徵求公眾和專家意見後公布,並引導村民優先選用。
農村住宅設計方案應當充分體現民族、地方、農村特色,滿足村民現代生活需要,注重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樣式,提倡使用新型結構體系,達到經濟、適用、抗震、節能、美觀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件。
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等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辦理建設項目批准或者核准檔案,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批准檔案,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原規劃許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網站、報刊等媒體公布規劃許可有關內容。
屬於住宅建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塊的位置、範圍和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退讓、綠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規劃要求;以及同步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公布期限截止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之日。
第四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對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響的擬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管理
第一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四十三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按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向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鐵路、公路、管道、電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有關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四)其他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在已經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調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十四條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申請;
(二)批准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或者核准類建設項目擬報批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標明建設項目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擬選址用地,對城市安全、周邊環境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進行論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鄉規劃要求,可以組織現場踏勘,審查建設項目選址方案。
專項規劃確定的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按照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同意建設的,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提出規劃條件。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國有土地依法轉讓時,應當附具原有規劃條件;原有規劃條件所依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依法修改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新提出規劃條件。沒有規劃條件的國有土地依法轉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確實需要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原出具規劃條件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八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准或者核准、備案檔案;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四)標示擬用地範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准或者核准、備案檔案;
(三)標示擬用地範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現場踏勘規劃用地,核實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附具規劃條件及有關技術規定要求。
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劃撥土地的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報。
第五十條 自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提出規劃條件之日起二年內,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未劃撥、出讓土地的,建設單位未在劃撥、出讓土地上進行建設的,該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在規劃條件有效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前,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修改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確定規劃條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通報。
第五十一條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用地性質、用地範圍、用地面積等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事項的,還應當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涉及規劃條件調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公示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的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前款所稱的工程建設,是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建設。
第五十三條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
(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屬於原有建築物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建築物的權屬證明;使用擬選址用地,對城市安全、周邊環境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說明材料和技術依據。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興辦企業、公益事業,建設鄉村公共設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設、鄉村旅遊項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式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准或者核准、備案檔案,占用土地權屬證件原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等有關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屬的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屬於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土地屬於村集體用地的,應當徵求村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建設的意見;
(二)鎮、鄉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申請新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在辦理農用土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按照以下程式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證明和戶口本、占用土地權屬證件原件、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住宅設計方案等有關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屬的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
(二)鎮、鄉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範圍,不得妨礙相鄰權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住宅設計方案等資料,向所屬的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前款和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中所稱的住宅設計方案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公布,由村民自主選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設計方案或者委託設計人員參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住宅設計方案進行設計。
第五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機關申請規劃條件核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
(二)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測繪的竣工圖等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圖件核驗、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規劃條件核實結果應當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材料。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工程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鎮或者鄉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圖件核驗、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五十八條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以分期進行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工程的分期實施範圍應當相對完整,並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中明確分期同步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程分期實施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同時竣工,未同時竣工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分期核實。
第四節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第五十九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先經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
(二)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綠地、水面、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占電力、通信、人防、氣象觀測、地震監測、防洪保護區域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六)侵占軍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實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機關申請延續手續,經批准可以延續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臨時建設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原批准機關通知提前終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並清理場地。
第五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並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第六十五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實需要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第六十六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依據法定程式修改或者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需要的,有關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並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第六十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審定機關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城鄉規劃工作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七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採取格線化管理等措施監控建設項目。
第七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批准後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經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改正後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督察,所需經費納入上級人民政府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八)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未在住宅建築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築物樓頂、退層平台、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的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並在實施強制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並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修改程式審批。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不再編制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適應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及時對條例進行修改,對於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建環資工作委員會、省住建廳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省發改委、省安監局、省編辦等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十一個設區的市和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赴北京召開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住建部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書面徵求了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赴石家莊、邯鄲等市縣召開由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經省委批轉,徵求了各市(縣)黨委、政府意見。在此基礎上,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5月6日,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5月10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改形式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工委審查報告中提出,《條例修正案(草案)》根據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京津冀協同發展需要以及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內容修改較多,建議改為修訂。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採取修訂的形式對條例進行修改。
二、關於規劃的公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城鄉規劃草案在審批前應當予以公告,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應當在所在地塊周邊明顯位置予以公告,方便附近單位和民眾知悉,以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具體表述為:“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所在地塊的公共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三、關於舊城改造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舊城改造步伐不斷加大,一些歷史文化古蹟難免遭到破壞,條例應當就此作出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具體表述為:“舊城片區改造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四、關於項目論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專項規劃確定的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批准前應當進行專家論證,以消除不必要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具體表述為:“專項規劃確定的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按照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同意建設的,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
五、關於聯合執法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應當加大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形成合力,推動聯合執法,確保實效。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十五條,具體表述為:“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意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23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5月25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1.關於加強新聞輿論監督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城鄉規劃實施中,不能僅依靠政府及其部門的管理,還應當充分利用新聞輿論和社會力量,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城鄉規劃的貫徹落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條例(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第三款,具體表述為:“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新聞輿論監督,宣傳和普及城鄉規劃建設知識,增強全民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2.關於規範農村住宅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農村住宅翻建較多,違反規劃建設的問題較為突出,村莊規劃管理薄弱,建議按照美麗鄉村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的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具體表述為:“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範圍,不得妨礙相鄰權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住宅設計方案等資料,向所屬的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八十四條,具體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條例(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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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鄉規劃建設中,時常出現的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違規違法現象,一直以來是個“老大難”問題。5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有望從法律層面遏制類似行為。
條例加大了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條例所稱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用地進行建設的;擅自在建築物樓頂、退層平台、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此外,條例還加強了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增加了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規定,增加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的內容。條例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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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獲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正式施行。新條例細化了城鄉規劃的制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實施、加強了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以及舊城片區改造等內容的規定。
修訂後的條例共8章87條,分為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管理、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這是一部基礎性的、綜合性的、實施性的地方性法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近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為解決空間性規劃重疊、衝突的問題,條例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推進“多規合一”。
緊跟形勢細化規劃制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鄉規劃法結束了城鄉規劃分離的局面。為了貫徹實施上位法,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9月通過《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實施4年多就著手進行全面修訂,反映出城鄉規劃領域現狀的變化之大。”周英說,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和河北省在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城鎮化建設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提出新任務,需要及時修改法規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周英介紹,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也不斷出現,現有的城鎮體系規劃難以適應新型城鎮化、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新要求,規劃缺乏剛性要求,一些強制性內容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特別是一些鎮、鄉和村莊規劃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歷史、文化等特色不斷流失。這些問題的出現,都迫切需要及時對條例予以修訂。
鑒於此,2014年8月,河北省政府啟動了條例修改程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城建環資工委、河北省住建廳等部門進行了認真修改,並於近日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表決通過。
新條例對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進行了完善,規定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國家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順應現代化城市發展新趨勢,統籌空間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業結構,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設、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旅遊發展的需要。
針對難點加強村鎮規劃
在對條例修正案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舊城改造步伐不斷加大,一些歷史文化古蹟難免遭到破壞,條例應當就此作出規範。據此,新條例規定,舊城片區改造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同樣的考慮也出現在村鎮規劃方面。周英坦言,村鎮規劃是城鄉規劃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在美麗鄉村建設不斷取得進展的同時,農村私搭亂建、規劃無序、“千村一面”等問題也呈現出來,新條例為此專門增加了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的規定,增加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
新條例規定,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其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本省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針對農村住宅翻建較多、違反規劃建設問題較為突出、村莊規劃管理薄弱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農村按照美麗鄉村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的管理。新條例中明確,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範圍,不得妨礙相鄰權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住宅設計方案等資料,向所屬的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強化實施嚴格責任追究
“規劃規劃,牆上掛掛。”由於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很多地方對城鄉規劃把關不嚴格、不科學,甚至出現具體建設與規劃脫鉤的問題。新條例為此加強了城鄉規劃的實施,並對制定城鎮規劃管理技術增加了明確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嚴格土地使用,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管制。
新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規範、規定,組織制定當地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明確不同地塊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為確保城鄉規劃不因人而改,新條例嚴格了城鄉規劃修改程式。第六十三條到第六十六條從公開徵求意見、修改條件、報批程式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此外,新條例補充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按照追究行政責任人的相關規定,新條例還健全了城鄉規劃監督機制,要求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新條例增強了剛性要求,嚴格和細化了城鄉規劃建設中一些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措施,必將有利於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營造城鄉互動發展的法律和制度環境,實現城鄉相互融合、協調發展、共同發展。”周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