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規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設、申報、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包括防震減災在內的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堅持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 河北省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應選擇具有明顯示範作用和能夠發揮較大影響作用的場所,如:
(一)科技館、博物館、文化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
(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組織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相關的陳列館、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
(三)具有防震減災科普資源的遊覽場所,如動物園、植物園、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文化保護地、旅遊景點、人文景觀等;
(四)地震遺蹟遺址、地震觀測台站、現代化地震監測中心和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等機構或場所;
第五條 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由省地震局會同省科技廳、省科學技術協會等相關單位組織認定,設區市相關部門協同做好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六條 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環境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並配有多媒體演示、觸控螢幕等設備和掛圖、展板、科普宣傳手冊等宣傳材料。
第七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的主要內容:
(一)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知識
(二)國家防震減災大政方針、工作宗旨
(三)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狀況
(四)防震減災知識
(五)地震科普知識
(六)地震儀器的展示、演示等
第八條 有相應的科技和管理人員,有專(兼)職講解員、有負責接待和活動輔導的並具備一定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員1-2名。
第九條 科普教育基地有穩定的宣傳和運轉經費。有計畫、有渠道的將科普基地活動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計畫中。

第三章 組織要求

第十條 基地所在單位的領導要高度重視科普基地工作,能及時解決防震減災科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並將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納入單位年度工作考核、表彰、獎勵範圍。
第十一條 基地所在單位要有科普工作機構和分管領導。要有科普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更新有關內容。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具備一定防止各種突發災害和應急疏散措施。
第十三條 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下達的防震減災科普任務。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注重科學性,用作宣傳的基本事實、基本數據應確鑿,基本原理應準確,基本概念應清楚。不得宣傳違反科學的內容。科普宣傳製品應以公開出版的為依據,宣傳內容應體現防震減災的工作特色。
第十四條 根據地震形勢、社會輿論,針對被宣傳對象的文化程度及專業特點,宣傳內容、程度能做到有所側重、有的放矢。
第十五條 基地在宣傳方式上應豐富多樣,宜採用圖片、錄像、實物、演示、講座等形式,解說詞、說明應通俗易懂,有較強的知識性、趣味性,以求收到良好的科普效果。
第十六條 向社會開放,根據主管部門要求或自行參加每年“5.12防災減災日”、“7.28唐山地震紀念日、“科技活動周”、“科普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以及各省市組織的科技內容的大型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基地應與當地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單位建立固定聯繫,合作開展相應的校外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科技教育館、文化旅遊景區、地震遺蹟遺址等活動場所申報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應不少於200天。科研機構的重點試驗室、地震觀測台站、現代化地震監測中心和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等單位申報省防震減災科普基地的,根據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眾開放,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40天。
第十九條 基地科普活動應有文字、照片和錄像等檔案資料,以及接待公眾人數等有關統計數據。
第二十條 要加強基地的建設工作,不斷對展出和活動內容進行充實和完善,同時要做好對基地設施的保護、修繕和環境美化工作。

第五章 申報程式、認定和授牌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本辦法中申報範圍和條件的單位均可於每年10月底前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一式3份(見附屬檔案1);
(二)申請報告一份,內容包括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防震減災科普設施、科普能力等總體情況;
(三)防震減災科普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及管理制度;
(四)相關圖片、視頻、宣傳資源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材料的初步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後,方可向省級進行申報。
第二十二條 省地震局、科技廳、科協組織有關專家成立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委員會,依據認定標準,審查申報材料,研究確定認定意見,必要時對申報基地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三條 根據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委員會的認定意見,省地震局、科技廳、科協聯合對獲得認定的基地授予“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稱號,頒發基地標誌。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國家防震減災教育基地標準的單位,推薦參加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評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地震局、科技廳、科協組織有關專家現場指導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各項地震科技知識普及活動。
第二十六條 “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後的第二年起,於每年年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報當地設區市地震局備案(一式2份)。
第二十七條 省級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基地進行檢查。
對檢查不合格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和基地標誌,全省通報。
對工作紮實、成績突出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和評價驗收暫行標準,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市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報和認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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